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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

245  

字数:

209000  

内容概要

  《2010司法考试分类法规随身查》丛书编排科学、新颖、实用,且易于携带,检索方便。本丛书主要特点如下:1.标注法条关键词,既简化了考生对复杂法条的繁琐记忆,又能帮助考生迅速把握法规的脉络,在有限的时间内提高复习效率。  2.标注高频考点和重难点法条,并以【难点注释】、【对比记忆】等方式讲解说明,帮助考生有选择地掌握重点难点内容。  3.标注相关法条和历年真题,并针对部分法条编排【真题演练】和【出题点自测】,帮助考生学练结合。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07年10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2008年1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1994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08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有关举证时限规定的通知(2008年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经济纠纷案件适用普通程序开庭审理的若干规定(1993年11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1998年7月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9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1993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8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9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08年12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2004年11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2009年8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2月16日)

章节摘录

《最高人民法院火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自2002年4月1日施行以来,对于指导和规范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提高诉讼当事人的证据意识,促进民事审判活动公正有序地开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随着新情况、新问题的出现,一些地方对《证据规定》中的个别条款,特别是有关举证时限的规定理解不统一。为切实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充分行使,保障人民法院公正高效行使审判权,现将适用《证据规定》中举证时限规定等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关于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问题。《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举证期限是指在适用一审普通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其主张的基础事实的期限,该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但是人民法院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前述规定的举证期限届满后,针对某一特定事实或特定证据或者基于特定原因,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指定当事人提供证据或者反证的期限,该期限不受“不得少于三十日”的限制。二、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的举证期限问题。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不受《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的限制,可以少于三十日。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少于三十日的,人民法院应当为当事人补足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可以少于三十日。三、关于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的举证期限问题。当事人在一审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驳回当事人管辖权异议的裁定生效后,依照《证据规定》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重新指定不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但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指定少于三十日的举证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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