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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不正当竞争纠纷新型典型案例与专题指导

蒋强//陈勇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09-12  

出版社:

中国法制  

作者:

蒋强//陈勇  

页数:

319  

前言

“案例是鲜活的法律。”尽管普遍认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律制度走在与国际接轨的前沿,但是在知识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可能还是为数不多的、需要更快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法律制度之一。然而,法律必须具有的稳定性及其固有的滞后性,使得知识产权从业人员在处理个案时需要向《反不正当竞争法》寻求智慧启迪。《反不正当竞争法》是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的兜底法,其立法宗旨是“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立法宗旨赋予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强大的法律调整功能。在权利人和侵权人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案件中,几乎所有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都同时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常规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不需要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但是,在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落后于技术和法律发展实践的情形下,越来越多的案件难以符合传统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或者利用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难以实现充分、有效的保护。在这样的背景下,《反不正当竞争法》当仁不让,挺身而出,以其广泛的适应性和强大的生命力,成为补充法律漏洞、规范竞争行为、弘扬商业道德的防身利器。

内容概要

  本书根据纠纷类型划分为若干专题,每个专题先精选近年来司法实践中的典型判例,在此基础上全面阐述该专题所涉及的审判依据、法律要义、裁判思路、司法实践中的重点和难点。

书籍目录

专题一:“经营者"的认定问题 一、案例 (一)北京龙乐文化艺术有限责任公司诉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王跃文诉叶国军、王跃文(原名王立山)、北京中元瑞太国际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华龄出版社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上海博华国际展览有限公司、欧洲博闻公司(CMP Information)诉中国食品添加剂生产应用工业协会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伍和家诉北京市中孚律师事务所、向阳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专题指导  (一)解读“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二)主体资格说  (三)行为性质说  (四)“经营性”的认定标准  (五)竞争关系的判断标准。  (六)参与竞争关系与影响竞争关系   (七)从宽解释指导原则 ^  (八)结论专题二: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问题 一、案例 (一)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诉北京广立信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湖南电视台娱乐频道、上海天娱传媒有限公司诉广东美洁卫生用品有限公司、刘祥富、汤阳春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兰州易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诉甘肃智德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王浩民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四)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诉北京阿里巴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国风因特软件(北京)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专题指导 (一)诚实信用原则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理论与实践整理 (二)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原则制止新型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适用诚实信用原则反不正当竞争的若干重点难点问题专题三: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认定问题 一、案例 (一)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诉外文出版社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二)南通金土地绿色食品有限公司与南通乡村食品有限公司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三)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与上海世康特制药有限公司、广东保利祝福你大药房连锁……专题四: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纠纷的若干疑难问题专题五:虚假宣传的认定问题专题六:侵犯商业秘密案例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专题七:商业毁谤纠纷的常见问题及处理方法附录

章节摘录

原告龙乐公司诉称:该公司是国内较大的电信增值业务内容提供商,与国内上百家SP公司有长期、良好的合作关系。2003年6月及2005年12月,该公司按照与飞迅公司、三稷公司签订的合同,将拥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天不下雨天不刮风》、《美人吟》两首歌曲(以下简称涉案歌曲)提供给两公司,共同经营电话彩铃(又称电话个性回铃)业务。2006年7月和2007年7月,音著协分别向三稷公司、飞迅公司发函,称该协会拥有上述两首歌曲的著作权,两公司使用上述歌曲构成侵权。三稷公司、飞迅公司收函后,以该公司版权有瑕疵为由暂停结算、合作。音著协以非营利性组织的名义进行营利性经营行为,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肆意发函,不仅严重影响了该公司正常经营秩序,而且严重损害了该公司商业信用,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故起诉要求音著协停止侵权,在《法制日报》上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1元及合理支出100元。被告音著协辩称:第一,双方之间不存在平等的竞争关系,不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调整范畴。龙乐公司是版权代理类公司,.涉案行为是版权代理活动。而音著协是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主要业务是对会员作品的著作权从事信托管理,收费标准要向国家版权局备案,业务活动也受版权局监管,同时承担着国家赋予的著作权法定许可使用费收转职能,与龙乐公司纯粹商业性质的版权代理业务存在重大区别,竞争地位不平等。第二,在会员并未声明保留的情况下,音著协对会员作品在网上的复制和表演行为享有管理权。涉案歌曲的著作权人与音著协签有人会合同,将作品的复制权、表演权和广播权信托给协会管理。而通过网络传播就是对作品的一种复制行为,在线播放也是对作品的机械表演。涉案歌曲著作权人李凡、赵小源、、张宏光都是音著协会员,从没有向音著协声明保留信息网络传播权,并且一直接受音著协收转的网上著作权管理收益,说明他们认可音著协享有网上著作权管理权。第三,龙乐公司并未证明该公司业务受到影响系因音著协发函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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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论性和实用性融为一体,点评缺乏深度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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