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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判例与赔偿系列-学生伤害、监护人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

申海恩//周友军|主编:杨立新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10-4  

出版社:

中国法制  

作者:

申海恩//周友军|主编:杨立新  

页数:

197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四次审议,已经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成为正式的法律。这是在成文法国家范围内第一部以侵权法命名的成文法,在成文法国家的民法立法史上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对英美法系的民法也具有重要影响。我作为研究侵权责任法理论和实践三十年,又亲身参加了《侵权责任法》制定全过程的一位民法专家,在《侵权责任法》通过的那一刻,感到特别振奋,有一种强烈的幸福感。这种振奋和幸福来自于对《侵权责任法》的感情,来自于对人民权利保护的责任感,也来自于侵权责任法在保障人民权利方面的重要作用。《侵权责任法》成为正式的法律,将来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作为保护人民权利的重要民事法律武器,就能够在保护人民权利方面发挥更为重要的作用。我作为一位专门研究侵权法的专家,怎能不感到兴奋呢!应当看到的是,从1986年4月12日立法机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并于1987年1月1日正式实施,到200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于2010年7月1日实施《侵权责任法》,中国的侵权责任法立法、司法和理论研究走过了一个不断发展、不断完善的道路,法律规定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实践,司法实践不断积累丰富经验,最高人民法院据此制定很多重要的司法解释。在制定《侵权责任法》的过程中,这些本土经验成为法律制定的重要基础,再加上借鉴各国侵权法的立法经验和理论研究成果,就形成了现在的《侵权责任法》。可以说,《侵权责任法》标志着我国侵权责任法的建设进入了完善时期,中国民法典的主要立法任务也已经基本完成。我国的《侵权责任法》是独具特色的。它不仅是单纯依赖于我国丰富的侵权的司法实践,也不仅是单纯依靠外国经验的借鉴,而是将我国丰富的立法、司法实践经验和外国的立法经验进行整合,融会贯通,形成了别具一格的中国特色。

内容概要

针对近来频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公共场所以及大型群众性活动中的伤害事故,本书结合侵权责任法和大量典型案例,对教育机构、监护人以及公共场所管理人、大型活动组织者侵权责任的认定与赔偿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剖析。

作者简介

杨立新,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最高人民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自1975年开始从事民事审判工作,1980年起研修民商法理论和实践问题,在侵权行为法、人格权法、债法、物权法和亲属法领域有深入研究,著有《侵权法论》(已出第三版)、《人身权法论》(已出第三版)、《民法判解研究与适用》(1-8集)等专著60余部,主编《侵权责任法原理与案例教程》、《疑难民事纠纷司法对策》(1-14集)等著作、教材70余部,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等报刊杂志发表法学论文500余篇。申海恩,北京第二外国语学院法学系讲师、系主任,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博士后研究人员,德意志学术交流中心(DAAD)资助德国弗莱堡大学进修,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一项。在《中国法学》、《法学评论》等刊物上发表论文10余篇,合著有《证券法律责任》(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旅游合同》(知识产权出版社2008年版)等。周友军,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法学博士、博士后。曾在德国图宾根大学进修一年,主持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一项。在《中国法学》、《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代表性著作有《交往安全义务理论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中国侵权责任法教程》(合著,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年版)。

书籍目录

案例索引法规索引导论 一、安全保障义务的概念 二、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 三、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与学生伤害、监护人责任第一章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 第一节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行为形态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概念与适用范围 (二)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的特征 (三)行为比较 案例新解 第二节 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构成 典型案例类型 相关条文比较 新法理解与适用 (一)公共场所责任的归 ……第二章 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责任第三章 学生伤害责任第四章 监护人责任附录

章节摘录

无论是德国法院判例发展起来的交往安全义务,还是我国司法实务部门借鉴其创设的安全保障义务,都是以一个专业的、以损害赔偿形式表现出来的对经济、社会变迁的回应。安全保障义务的首要目的在于,在民法上认可事实上的作为要求,并为社会中不断扩张的作为义务配上一把侵权责任的利剑。二、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我国关于安全保障义务的立法,是基于学者对该制度的研究才开展起来的。学者最初对经营者对服务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的界定包括:硬件和软件两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①硬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1)物的方面之安全保障,即服务场所使用的建筑物、配套服务设施、设备应当安全可靠;(2)人的方面之安全保障,即经营者对于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配备数量足够的、合格的安全保障人员。软件方面的安全保障义务包括:(1)消除内部的不安全因素,为消费者创造一个安全的消费环境;(2)外部不安全因素的防范,制止来自第三方对消费者的侵害;(3)不安全因素的提示、说明、劝告、协助义务。随后,这一理论研究成果被最高人民法院起草颁行的《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所吸收。该解释第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在此之后,我国迎来了对于安全保障义务制度研究的高潮,截至目前,以“安全保障义务”为题的公开成果已有267篇/部之多,这还不包括以“交往安全义务”、“交易安全义务”等为名义的相关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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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伤害、监护人责任与违反安全保障义务》对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因为涉及问题较广,区分为公共场所管理人责任、群众性活动组织者两章讨论;对学生伤害责任和监护人责任各列一章。基本采取了“典型案例类型”、“新旧条文比较”、“新法理解与适用”以及“案例新解”的结构框架,对于有些特殊问题,也做了一些单列的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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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前买了这个系列的,环境侵权,医疗侵权,产品侵权,这回买了动物与物件和学生伤害、监护人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两本,还有一本就是网络侵权的,因为当当上没货,就没买到,但是,这套丛书还是很实用的,阅读后,很受启发。。


书的质量很好~~内容也不错


虽然书很薄,但是内容的话,还是很充实的,不错的书


普法读物,大概难有创新了


对于处理有关学校纠纷很有帮助,很全面,实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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