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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案通解校园侵权

杨光磊//周玉辉|主编:高子程//王维嘉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10-2  

出版社:

中国法制  

作者:

杨光磊//周玉辉|主编:高子程//王维嘉  

页数:

280  

前言

确认和保障公民的各项民事权利是我国民法重要价值之一。伴随着2007年《物权法》的颁布,我国的民事权利体系已初步形成,至此,公民可以依据《民法通则》、《物权法》、《著作权法》、《专利法》等法律保护自己的人身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各项民事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公民各项民事权利的享有与行使并非都是一帆风顺的,有时甚至布满荆棘,此时,迫切需要一部法律对公民的民事权利予以保护,对受到损害的权利予以补救。2009年12月26日,历时七年、经过四次审议的《侵权责任法》顺利通过。这部法律的颁布与实施对于保障人权、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等方面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侵权责任法》是一部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法律。它用12章、92个条文对公民各项权利的享有与行使予以制度保障,内容涉及产品缺陷、交通事故、医疗损害、环境污染、网络侵权、动物致人损害等领域,涵盖了公民衣食住行的各个方面。同时,《侵权责任法》也对民生问题、社会热点问题进行了回应,如对建筑物倒塌致人损害责任、同命不同价问题、网络侵权问题、医患关系问题等,均作出了具体规范,为公民的依法维权提供了法律保障,很好地解决了当前百姓最关心、最迫切的问题。

内容概要

  生活中的风险防不胜防。各类侵权行为充斥于我们的身边,交通侵权、医疗侵权、工伤侵权、产品侵权、校园侵权、宠物侵权等行为每天都在不断发生。如何才能避免侵权行为的伤害,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新的《侵权责任法》为我们指明了道路。  本套丛书由法律专家根据最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内容编写,精心选取我们身边经常发生的侵权行为引起的热点法律问题,附以生动有趣的小案例加以说明,依据新法进行分析解答,同时对侵权风险的防范予以提示,是您生活中依法维权的好帮手!

作者简介

  杨光磊,山东全正律师事务所主任、淄博市律师协会副会长、淄博市人大代表、淄博市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委员、淄博市人大常委会地方立法咨询委员、淄博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省优秀律师,曾获第七届中国律师论坛优秀论文奖和第四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优秀奖。
  周玉辉,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主要研究领域为:侵权法、民法基本理论、法学方法论。在《政法论丛》等学术刊物发表《论我国绝对权救济的立法选择》等学术论文数十篇。
  丛书主编简介:
  高子程,经济学硕士、法学博士。北京市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业务部主任。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中央财经大学客座教授,全国政工科委研究员,中国对外贸易经济合作企业协会专家顾问,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刑事业务委员会委员,北京市律师协会理事、合同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权益保障委员会副主任。
  作为北京市优秀律师,曾经代理过许多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其中包括原中央政治局委员陈良宇案,原中国石化总经理陈同海案,原最高法院副院长黄松有案,原建设银行总行行长张恩照案,律师李庄涉嫌伪证案,原中国能源总经理王建才案,原国家药监局药品注册司司长曹文庄案,德国维特根集团中国区总经理乌里案,原黑龙江绥化市长王慎义案等。还代理过亚能集团、宝通电力、韩国三星、中国电缆、光大银行、中国钢铁、加东航空、中国建筑设计院、天鹅航空、数码亚洲、南方基金、中信21世纪、中国能源公司、中国航天财务、中国材料、香港中发、香港朝阳、大中华地产、中国电影集团、中国房产集团、环球医疗、黄金期货、中关村证券、中保信托、中贸置业、新加坡信隆、日本横滨、宝新电力、天津投资、新华证券、建工长城、财达证券、亚信地产、路桥集团、顺峰商标等若干合同纠纷、侵权案。
  曾获奥运功勋奖、奥运银质奖。主要研究领域为侵权法、合同法、刑法等,注重于研究侵权责任法等立法在律师实务中的发展和应用,曾发表《论(反垄断法)的缺失与完善》等多篇论文和著作。
  王维嘉,山东大学哲学学士,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班在读。现任山东国杰律师事务所主任,国杰律师联盟会长。兼任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山东中医药大学客座教授,山东省医学伦理学学会常务理事,济南市律师协会常务理事、劳动法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首届山东十大杰出青年律师。主要研究领域为侵权法、合同法、公司法,并且在医疗法领域具有扎实深入的理论基础和实务经验。有18篇学术论文在中国律师论坛、中国民商法论坛等学术活动中获奖。已出版《如何获取医疗事故赔偿》、《公司章程》等多部学术著作和实务书籍。

书籍目录

第一章 走进校园侵权 1 体育课摔断腿,属于校园侵权吗? 2 幼儿闷死校车中,属于校园侵权吗? 3 午后偷瓜溺水,构成校园侵权吗? 4 训练昏厥救援迟,属于校园侵权吗? 5 外校生打球撞断锁骨,属于校园侵权吗? 6 提前放学出车祸,属于校园侵权吗? 7 接球跌出脑积血,属于校园侵权吗? 8 宿管员脱岗期间学生电脑被盗,属于校园侵权吗? 9 学生弹弓击中校外行人,属于校园侵权吗?第二章 度量学校过与失——校园侵权归责原则及过错认定 10 寄宿学生梦中从上铺跌下,学校有过错吗? 11 在学校食堂过度饮酒身亡,学校有错吗? 12 患病老师对学生造成的损害,学校有过错吗? 13 学生带病参加越野赛,学校有过错吗? 14 迟延救治受伤学生,学校有过错吗? 15 教师体罚学生,学校有过错吗? 16 学生相互打闹受伤,学校有错吗? 17 学生沉迷网络,学校有过错吗? 18 学校教室坍塌造成学生损害,学校有过错吗? 19 锅炉爆炸造成学生损害的,学校有过错吗? 20 学生集体食品中毒,学校有过错吗? 21 学生春游误食有毒物身亡,学校有过错吗?第三章 学校承担校园责任的缘由——校园侵权责任的认定 22 学生被同学砍伤,学校承担侵权责任吗? 23 一巴掌打出“创伤后应激障碍”,学校构成侵权吗? 24 学生嬉戏致害,学校构成侵权吗? 25 学生在校遭受校外人员性侵犯,学校构成侵权吗? 26 为办板报冒险“取经”坠楼身亡,学校构成侵权吗? 27 笔尖戳伤眼,构成人身损害吗? 28 体罚引发学生“精神分裂”,构成人身损害吗? 29 学生被宣告死亡,构成人身损害吗?第四章 校园侵权的挡箭牌——侵权抗辩事由 30 山体滑坡吞噬学生生命,学校有理由抗辩吗? 31 学生在校补课晚回家因家长训斥喝农药,学校应否承担责任? 32 学生不听劝阻打闹受伤,学校有抗辩理由吗? 33 学生违纪擅自游泳溺水死亡的,学校有抗辩理由吗? 34 学生帮老师打扫宿舍划伤手,学校有抗辩理由吗? 35 学生因特殊体质导致自身伤害,可否要求学校赔偿医疗费? 36 春游签署“免责协议”,学校真能免责吗?第五章 校园侵权赔什么——校园侵权责任的赔偿范围 37 旗杆砸伤学生,损害赔偿范围如何确定? 38 实验器皿爆炸烧伤学生,医疗费如何确定? 39 学生体育课上肌腱受到损伤,误工费应该赔偿吗? 40 在学校摔伤致轻度瘫痪,可以请求赔偿护理费吗? 41 学生被砸致颅脑损伤,交通费要赔吗? 42 扔石子致学生右眼失明,残疾赔偿金如何确定? 43 学生体育课上意外死亡,死亡赔偿金如何确定? 44 看电影发生踩踏事件造成三名学生死亡,可否对死者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 45 学校提前放学导致学生溺水死亡,需要赔丧葬费吗? 46 学生溺水死亡,学校要赔偿被扶养人生活费吗? 47 老师打骂导致学生精神分裂,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8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可否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49 学生被同学的建筑物模板砸伤致残,鉴定费要赔吗? 50 学校大扫除中被砸成脑震荡,是否可请求赔偿课程重修费? 51 学生从楼上摔下导致瘫痪,律师费要赔吗?第六章 有难是否可以同当——校园侵权的责任分担规则 52 保安打学生,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53 教师伤害学生,学校承担什么责任? 54 学生看电影拥挤出伤亡,造成的损害应由谁承担? 55 小学生中午教室遭强奸,其所受损害由谁承担? 56 小学生在校园被毒打致死,学校承担责任吗? 57 中学生体育课上被疯狗咬死,学校需要承担什么责任? 58 三个打一个,学校承担过错责任吗? 59 学生课间戏耍致伤,学校无过错要承担责任吗? 60 中学生打篮球意外相撞受伤,责任如何分配?第七章 打官司就是打证据——校园侵权的证据规则 61 被同学打伤,原告可以出示何种类型的证据? 62 老师在学生脸上刺字,原告应该从哪几方面收集证据? 63 学生打闹出伤残,伤残鉴定争议如何处理? 64 学生校内打闹受伤,应如何收集医药费证据? 65 校舍倒塌受伤,应如何收集护理费用证据? 66 学生打篮球致残,残疾赔偿金计算需要哪些证据? ……附录

章节摘录

本书将《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规定的侵权行为,称为“校园侵权”。顾名思义,校园侵权就是学校作为侵权人(或者侵权人之一)以及校园作为侵权行为主要发生场所而命名的一类侵权事实。本书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的规定,并结合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将校园侵权界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在校学生(本书以下若无特殊说明,将之简称为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幼儿园和其他教育机构(本书以下若无特殊说明,将“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简称为“学校”)对未成年学生负有教育和管理职责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因学校未尽到教育和管理职责而致使未成年学生遭受来自学校或其他第三人的人身损害,学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或者与过错相应的补充责任的侵权行为。《侵权责任法》规定的校园侵权清晰地传递出其立法目的,就是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提供特殊的保护,并且适当平衡学校的办学自由和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保护之间的利益冲突。根据本书对校园侵权所下的定义以及《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我们认为,校园侵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1)校园侵权的被侵权人是未成年学生,也就是《侵权责任法》第38条至第40条规定的在学校学习和生活期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指十周岁以上十八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和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2)校园侵权的侵权人具有多样性,但是幼儿园、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校园侵权的直接侵权人或者间接侵权人。其中,幼儿园,通常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实施保育和教育的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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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案通解:校园侵权》校园侵权热点问题提示:1.提前放学出车祸,属于校园侵权吗?2.学生沉迷网络,学校有过错吗?3.体罚引发学生精神分裂,构成人身损害吗?4.春游签署免责协议,学校真能免责吗?5.实验器皿爆炸烧伤学生,医疗费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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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不适合法律实务的人,小学校长可以看看,应该会很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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