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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讲座

梅夏英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3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梅夏英  

页数:

377  

内容概要

  《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宗旨是为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该立法宗旨综合反映了本法所应具备的社会功能,以及其最终所要实现的社会效果。 《侵权责任法》作为一部私权利的救济法,体现了注重保护民事主体私权利的法治精神,是我国民事法律体系中的一部重要法律。本书以讲座的形式对《侵权责任法》做了详细解读。

作者简介

梅夏英,男,1970年7月生,湖北黄梅人。1997年获武汉大学法学院民商法硕士学位,2000年获武汉大学民商法博士学位,2002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出站。现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民商法学科带头人,致力于财产法的研究,在《中国社会科学》、《中国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20余篇,出版专著和教材近10部。在法学院为硕士生和博士生开设《民法学讲座》、《物权法专题》和《大陆法系经典文献》等课程,并为本科生讲授《民法总论》、《物权法》和《债法总论》等课程。王利明,男,1960年出生于湖北省仙桃市。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副书记兼副校长、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第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学科评议组成员兼召集人、教育部全国高等学校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法学会审判理论研究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王利明教授先后获得国家级精品课程、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法学类一等奖(两次)、全国普通高等学校优秀法学教材一等奖、第六届国家图书奖、第九届中国图书奖、第十四届国家图书奖、第四届吴玉章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奖、北京市第七届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第四届教育部“高校青年教师奖”等十余个国家级、省部级重要奖项。作为第九届、十届、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委员、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王利明教授几乎参与了改革开放以来全部重要民商事法律的起草和修订工作。特别是近年来,作为《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起草小组的重要成员,王利明教授提出了一系列重要的学术思想和观点,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王利明教授因为对法学教育、法治建设的重大贡献,先后被评为“2006·中国十大教育英才”、“2007·CCTV中国年度法治人物”。

书籍目录

第一章 一般规定 一、条文解读 (一)《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目的 (二)《侵权责任法》的保护范围 (三)侵权责任优先原则 (四)《侵权责任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五)侵权法一般条款与纯粹经济损失的责任限制 二、实务操作第二章 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 一、条文解读 (一)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共同侵权行为 (三)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 (四)精神损害赔偿 二、实务操作 (一)过错推定责任 (二)无过错责任 (三)共同加害行为 (四)教唆、帮助侵权行为 (五)共同危险行为 (六)责任承担方式 (七)精神损害赔偿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一、条文解读 (一)过失相抵 (二)第三人过错 二、实务操作 (一)过失相抵 (二)第三人过错第四章 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 一、条文解读 (一)用人者替代责任 (二)网络侵权责任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 二、实务操作 (一)用人者替代责任 (二)网络侵权责任 (三)公共场所经营者和群众性活动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第五章 产品责任 一、条文解读 (一)生产者的产品责任 (二)产品责任的请求权与追偿权的行使 (三)缺陷产品的警示、召回 (四)产品责任的惩罚性赔偿 二、实务操作 (一)生产者责任 (二)生产者与销售者之间的责任分担 (三)缺陷产品的警示和召回 (四)惩罚性赔偿第六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一、条文解读 (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般规定 (二)机动车所有权与支配权分离状态下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三)机动车驾驶人逃逸时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 二、实务操作 (一)侵权责任主体及数额的确定 (二)劳动者偷开用人者机动车时造成的交通事故侵权 (三)代客泊车过程中的交通事故侵权责任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 一、条文解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四)医方的免责事由 二、实务操作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患者的知情同意权 (三)医疗产品损害责任 (四)医方的免责事由第八章 环境污染责任 一、条文解读 (一)环境污染责任的一般规定 (二)无意思联络的环境侵权行为 (三)因第三人的过错污染环境的责任 二、实务操作第九章 高度危险责任 一、条文解读 (一)一般规定 (二)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三)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责任 (四)赔偿限额 二、实务操作 (一)一般规定 (二)民用航空器致害责任 (三)非法占有高度危险物责任 (四)赔偿限额第十章 动物致人损害责任 一、条文解读 (一)一般规定 (二)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 (三)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 二、实务操作 (一)一般规定 (二)遗弃、逃逸动物的致害责任 (三)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责任承担第十一章 物件损害责任 一、条文解读 (一)建筑物等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二)建筑物等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侵权责任 二、实务操作

章节摘录

(2)惩罚侵权行为虽然当代侵权法已经完全脱离刑法而成为民法领域中的独立法律部门,并将对私权利的救济作为其最主要的社会功能,但是我国大多数学者仍然认为惩罚功能仍应在侵权法中予以保留。惩罚性功能的主要作用在于,对于某些主观恶性极大,对社会造成巨大损失的侵权行为,通过处以超过其造成的损失范围的惩罚性赔偿,对该类行为产生威慑和阻吓,提高行为人的注意义务,从而避免类似恶性事件的再次发生。我国《侵权责任法》接受了这一观点,并建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但是,应明确的是,惩罚侵权行为并非侵权法的主要立法目的,也有悖于仅使受害人恢复到受损害之前的状态的原则,因此惩罚性赔偿只有在符合法律明确规定的范围和条件时,方可适用。而我国《侵权责任法》仅在产品责任一章中规定,对于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生命、健康损害的侵权人,可以根据受害人的要求,依法予以惩罚性赔偿。4.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顺利推进改革和发展的重要前提,是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宏伟目标的重要保障。《侵权责任法》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日常工作与生活的方方面面,对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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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发货有点慢,不过还是周四下午到手了,嘻嘻,正好不耽误周五早上上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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