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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6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编  

页数:

925  

字数:

2191000  

内容概要

本书从初版之时,就因编排上的科学性、新颖性、实用性,迅速获得广大考生认同。至今已历经7年的司法考试检验,其间汇集和分析了众多考生的经验与教训,不断完善与提升,旨在使本书更符合司法考试的考查规律,减轻考生法条记忆的压力,形成独辟捷径成效显著的“飞跃版”司法考试法规复习方法。

书籍目录

宪法类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0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1998年11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12月26 13)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2006年8月27日)经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2003年1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6年10月31自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2001年4月28日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2006年2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7月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1308年9月1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28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国际法司法职业道德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民法商法民事诉讼法

章节摘录

第八条 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必须有负责人。依照本法规定需要申请的集会、游行、示威,其负责人必须在举行日期的5日前向主管机关递交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当载明集会、游行、示威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人数、车辆数、使用音响设备的种类与数量、起止时间、地点(包括集合地和解散地)、路线和负责人的姓名、职业、住址。第九条主管机关接到集会、游行、示威申请书后,应当在申请举行日期的2日前,将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书面通知其负责人。不许可的,应当说明理由。逾期不通知的,视为许可。确因突然发生的事件临时要求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必须立即报告主管机关;主管机关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审查决定许可或者不许可。第十条申请举行集会、游行、示威要求解决具体问题的,主管机关接到申请书后,可以通知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协商解决问题,并可以将申请举行的时间推迟5日。第十一条主管机关认为按照申请的时间、地点、路线举行集会、游行、示威,将对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影响的,在决定许可时或者决定许可后,可以变更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地点、路线,并及时通知其负责人。第十二条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许可:(一)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二)危害国家统一、主权和领土完整的;(三)煽动民族分裂的;(四)有充分根据认定申请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将直接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第十三条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对主管机关不许可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决定通知之日起3日内,向同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人民政府应当自接到申请复议书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第十四条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提出申请后接到主管机关通知前,可以撤回申请;接到主管机关许可的通知后,决定不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应当及时告知主管机关,参加人已经集合的,应当负责解散。第十五条公民不得在其居住地以外的城市发动、组织、参加当地公民的集会、游行、示威。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组织或者参加违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职责、义务的集会、游行、示威。第十七条以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名义组织或者参加集会、游行、示威,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第三章集会游行示威的举行第十八条对于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主管机关应当派出人民警察维持交通秩序和社会秩序,保障集会、游行、示威的顺利进行。第十九条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任何人不得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非法手段进行扰乱、冲击和破坏。第二十条为了保障依法举行的游行的行进,负责维持交通秩序的人民警察可以临时变通执行交通规则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游行在行进中遇有不可预料的情况,不能按照许可的路线行进时,人民警察现场负责人有权改变游行队伍的行进路线。第二十二条集会、游行、示威在国家机关、军事机关、广播电台、电视台、外国驻华使馆领馆等单位所在地举行或者经过的,主管机关为了维持秩序,可以在附近设置临时警戒线,未经人民警察许可,不得逾越。第二十三条在下列场所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经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的除外:(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所在地;(二)国宾下榻处;(三)重要军事设施;(四)航空港、火车站和港口。前款所列场所的具体周边距离,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规定。第二十四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时间限于早六时至晚十时,经当地人民政府决定或者批准的除外。第二十五条集会、游行、示威应当按照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及其他事项进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必须负责维持集会、游行、示威的秩序,并严格防止其他人加入。集会、游行、示威的负责人在必要时,应当指定专人协助人民警察维持秩序。负责维持秩序的人员应当佩戴标志。第二十六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不得违反治安管理法规,不得进行犯罪活动或者煽动犯罪。第二十七条举行集会、游行、示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警察应当予以制止:(一)未依照本法规定申请或者申请未获许可的;(二)未按照主管机关许可的目的、方式、标语、口号、起止时间、地点、路线进行的;(三)在进行中出现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破坏社会秩序情况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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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刷还是不错的,也特别的在重点加上波浪线,还是不错的~~
只是是非常非常厚的一本书啊。。我最后把它拆开了。。= =!


飞跃版法条汇编近几年都出两个版本:一个是上年11月左右出的备考本年度司考的版本,另一个是本年度考纲出来之后出的版本,书名后有“新大纲必读本”字样。 2009年11月出的《2010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有1112页,可是2010年6月出的《2010国家司法考试法律法规汇编(新大纲必读本)》只有925页。 为什么凭空少了将近200页? 盼作者给以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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