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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8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

116  

内容概要

运用法律维护权利和利益,是读者选购法律图书的主要目的。法律文本单行本提供最基本的法律依据,但单纯的法律文本中的有些概念、术语,读者不易理解;法律释义类图书有助于读者理解法律的本义,但又过于繁杂、冗长。“实用版”法律图书至今已行销多年,因其权威、实用、易懂的优点,成为广大读者理解、掌握法律的首选工具。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立法目的】 第二条【调整范围】 第三条【突发事件含义及分级标准】 第四条【应急管理体制】  [分类管理]  [分级负责]  [属地管理] 第五条【风险评估】  [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 第六条【社会动员机制】  [社会动员机制] 第七条【负责机关】 第八条【应急管理机构】 第九条【行政领导机关】 第十条【及时公布决定、命令】 第十一条【合理措施原则】  [比例原则] 第十二条【财产征用】  [征用] 第十三条【时效中止、程序中止】  [时效及时效中止]  [程序中止] 第十四条【武装力量参与应急】 第十五条【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十六条【同级人大监督】第二章 预防与应急准备 第十七条【应急预案体系】 第十八条【应急预案制定依据与内容】 第十九条【城乡规划】 第二十条【安全防范】 第二十一条【及时调解处理矛盾纠纷】 第二十二条【安全管理】 第二十三条【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运、使用单位的预防义务】 第二十四条【人员密集场所的经营单位或者管理单位的预防义务】 第二十五条【应急管理培训制度】 第二十六条【应急救援队伍】 第二十七条【应急救援人员人身保险】 第二十八条【军队和民兵组织的专门训练】 第二十九条【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演练】 第三十条【学校的应急知识教育义务】  [各级各类学校] 第三十一条【经费保障】 第三十二条【应急物资储备保障】  [应急物资储备的主体]  [生产能力储备] 第三十三条【应急通信保障】 第三十四条【鼓励捐赠】 第三十五条【巨灾风险保险】  [灾害保险]  [巨灾风险保险] 第三十六条【人才培养和研究开发】第三章 监测与预警 第三十七条【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突发事件信息系统] 第三十八条【突发事件信息收集】 第三十九条【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报告】  [信息报告] 第四十条【汇总分析突发事件隐患和预警信息】 第四十一条【突发事件监测】  [突发事件基础信息库] 第四十二条【突发事件预警】 第四十三条【发布预警】 第四十四条【三、四级预警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五条【一、二级预警应当采取的措施】 第四十六条【社会安全事件报告制度】  [社会安全事件] 第四十七条【预警调整和解除】第四章 应急处置与救援 第四十八条【突发事件发生后政府应履行的职责】 第四十九条【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置措施】 第五十条【应对社会安全事件的处置措施】 第五十一条【突发事件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时的应急处置措施】  [严重影响国民经济运行的突发事件] 第五十二条【征用财产权、请求支援权及相应义务】 第五十三条【发布相关信息的义务】 第五十四条【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 第五十五条【相关组织的协助义务】 第五十六条【受突发事件影响或辐射的单位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五十七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公民应当履行的义务】第五章 事后恢复与重建 第五十八条【停止执行应急处置措施并继续实施必要措施】 第五十九条【损失评估和组织恢复重建】 第六十条【支援恢复重建】 第六十一条【善后工作计划】 第六十二条【查明原因并总结经验教训】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四条【突发事件发生地的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五条【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的法律责任】 第六十六条【治安管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民事责任】 第六十八条【刑事责任】第七章 附则 第六十九条【紧急状态】 第七十条【施行日期】实用核心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2008年12月27日)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2003年5月9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年7月8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2005年11月18日)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2006年1月8日) 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2006年1月10日)实用附录 突发事件分类、分级及应对基本环节

章节摘录

(2)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急工作机制,主要包括: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统一的应急指挥机构。以整合资源,统一领导、协调本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该指挥机构应当由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相关部门负责人、驻当地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有关负责人组成,名称可以叫应急(突发事件应对)委员会,或者叫应急领导小组等,其办事机构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办公室。二是如果实际需要,县级以上地方政府也可以设立相关类别突发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协调、指挥相应的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这里的实际需要,主要有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某类突发事件专业性较强且影响比较单一;一种情况是现场应急处置的需要。三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都是议事协调机构。(3)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是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职责的规定,主要内容包括:一是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如水利部门、卫生部门、安全生产部门等),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如防洪法、传染病防治法、安全生产法等)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二是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应对突发事件的具体职责主要包括: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本级政府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本级政府报告主要情况、提出建立、指导、协助下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应部门做好有关突发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恢复重建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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