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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中国法制
出版时间:

2010-10  

出版社:

中国法制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页数:

160  

内容概要

本书是在对司法考试中“刑事诉讼法”综合研究分析和总结众多过关者实际经验的基础上,为广大考生提供最实际有效的一种司法考试复习方法。 本书在保证“刑事诉讼法”基础性法条完整性的基础上,将与主体法相关的重要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拆解,以【关联规定】的形式融入主体法中,使二者紧密结合,不仅方便查阅,更有助于理解记忆。 本书首先以【导读】对“刑事诉讼法”的主要内容、司考侧重点等作了简要说明;再以【常考法条归类提示】归纳总结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刑事诉讼法”常考的重难条文;最后以【命题点分析】深入、透彻地剖析难记难理解、易混易错知识点。从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条,提高复习效率。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1996年3月17日) [以下文件收录于主法条对应的“相关规定”中]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1998年1月1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9月2日)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1999年9月21日修订发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1年4月4日)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2007年1月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1999年3月8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2004年8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活动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合议庭职责的若干规定》(2010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制度的实施意见》(2010年1月1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列席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会议的实施意见》(2010年1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死刑案件 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6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 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6月24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1998年5月11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刑事立案监督有关问题的规定(试行)》(2010年7月26日)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审查逮捕阶段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2010年8月3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1999年8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2000年12月13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的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2002年7月15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2005年2月28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2010年10月1日) 《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2010年10月1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试行)》(2003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公诉案件的若干意见》(2003年3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06年9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复核死刑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7年2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立案的若干意见(试行)》(2002年9月10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再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的具体规定(试行)》(2001年12月2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停止执行死刑程序有关问题的规定》(2008年12月15日) 《中央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和规范监外执行工作的意见》(2009年6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2010年2月10日)

章节摘录

插图:第九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第十条对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的案件,基层人民检察院或者分、州、市人民检察院需要直接立案侦查时,应当层报所在的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分、州、市人民检察院对基层人民检察院层报省级人民检察院的案件,应当进行审查,提出是否需要立案侦查的意见,报送省级人民检察院。报请省级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经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制作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写明已经查明的案件情况以及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的理由,并附有关材料。省级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收到提请批准直接受理书后的十日以内,由检察委员会讨论作出是否立案侦查的决定。省级人民检察院可以决定由下级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也可以决定直接立案侦查。第十一条对于根据本规则第九条规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根据案件性质,由人民检察院负责侦查的部门进行侦查。报送案件的具体手续由发现案件线索的业务部门办理。第十二条人民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穆送公安机关。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人民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由人民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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