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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律·法规·规章·司法解释·裁判要旨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

617  

字数:

669000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书内容涵盖金融领域银行、证券、保险三类91件现行有效的法律文件、12件最高人民法院编辑出版的指导案例裁判要旨。
本书提供99个重点法条索引,同时列出其配套法规和案例,便于读者全面迅速查找法律依据。
本书适合法官、律师、金融机构从业人员、金融行业监督管理人员、法科师生等专业人士工作学习使用,同时,也适合大众自学和运用法律。

书籍目录

银行篇
 一、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法
金银管理条例
国家金库条例
国库券条例
 二、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法
基金会管理条例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
外资银行管理条例
 三、货币制度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四、银行业务
担保法
信托法
票据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
外汇管理条例
 五、金融监管
反洗钱法
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商业银行信息披露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证券篇
 一、综合
证券法
证券投资基金法
 二、证券发行与交易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三、证券机构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
 四、风险控制与资金管理
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保险篇
 一、综合
保险法
 二、保险机构管理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
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章节摘录

版权页:(四)担任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会秘书、副行长(副总经理)、行长助理、首席运营官、首席风险控制官、首席财务官(财务总监、财务负责人)、首席技术官,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行长(总经理),应当具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或者10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五)担任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经济、金融、法律、财务有关的工作经历,能够运用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银行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理解银行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董事会职责以及董事的权利和义务;(六)担任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副行长(副总经理),支行行长,应当具有4年以上金融工作或者6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七)担任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内审负责人和合规负责人,应当具有4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八)担任外商独资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分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规负责人,应当具有3年以上金融工作经历;(九)担任外国银行代表处首席代表,应当具有3年以上金融工作或者6年以上相关经济工作经历(其中从事金融工作1年以上)。第七十一条外资银行申请核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任职资格,应当将下列申请资料报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一式两份),同时抄送拟任职机构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一)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致中国银监会的申请书,其中,由中国银监会核准的,致中国银监会主席,由银监局核准的,致有关银监局局长,申请书中应当说明拟任人拟任的职务、职责、权限,及该职务在本机构组织结构中的位置;(二)申请人授权签字人签署的对拟任人的授权书及该签字人的授权书;(三)拟任人身份证明、学历证明的复印件;(四)拟任人简历和未来履职计划的详细说明;(五)由拟任人签署的无不良记录陈述书以及任职后将守法尽责的承诺书;(六)外商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章程规定应当召开股东会或者董事会会议的,还应当报送相应的会议决议;(七)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资料。第七十二条《条例》和本细则所称拟任人的简历、身份证明和学历证明的复印件应当经授权签字人签字。第七十三条拟任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担任过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首席代表的,中国银监会或者所在地银监局在核准其任职资格前,可以根据需要征求拟任人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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