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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矿产资源法/矿山安全法

本社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4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本社 编  

书籍目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五号)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进行复采或者开采边角残煤和极薄煤。 第三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加强煤炭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和管理。煤炭产品质量应当按照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分等论级。 第三十一条煤炭生产应当依法在批准的开采范围内进行,不得超越批准的开采范围越界、越层开采。 采矿作业不得擅自开采保安煤柱,不得采用可能危及相邻煤矿生产安全的决水、爆破、贯通巷道等危险方法。 第三十二条 因开采煤炭压占土地或者造成地表土地塌陷、挖损,由采矿者负责进行复垦,恢复到可供利用的状态;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三条关闭煤矿和报废矿井,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煤炭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四条 国家建立煤矿企业积累煤矿衰老期转产资金的制度。 国家鼓励和扶持煤矿企业发展多种经营。 第三十五条 国家提倡和支持煤矿企业和其他企业发展煤电联产、炼焦、煤化工、煤建材等,进行煤炭的深加工和精加工。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发展煤炭洗选加工,综合开发利用煤层气、煤矸石、煤泥、石煤和泥炭。 第三十六条 国家发展和推广洁净煤技术。 国家采取措施取缔土法炼焦。禁止新建土法炼焦窑炉;现有的土法炼焦限期改造。 第三十七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煤炭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煤矿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实行矿务局长、矿长负责制。 第三十九条矿务局长、矿长及煤矿企业的其他主要负责人必须遵守有关矿山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煤炭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加强对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执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伤亡和其他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 第四十条煤矿企业应当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不得上岗作业。 煤矿企业职工必须遵守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煤炭行业规章、规程和企业规章制度。 第四十一条在煤矿井下作业中,出现危及职工生命安全并无法排除的紧急情况时,作业现场负责人或者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立即组织职工撤离危险现场,并及时报告有关方面负责人。 第四十二条煤矿企业工会发现企业行政方面违章指挥、强令职工冒险作业或者生产过程中发现明显重大事故隐患,可能危及职工生命安全的情况,有权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煤矿企业行政方面必须及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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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最新修订版)》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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