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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7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编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一、为了适应我国对外开放和国内外各界人士全面、准确地了解我国涉外法律、行政法规的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编辑了本汇编。二、本汇编汇集了2009年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以及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以下称“法规”)共39件。本汇编分为:宪法类、民法商法类、行政法类、经济法类、刑法类等5类,每一类下分为若干项。三、本汇编按照分类、先法律后行政法规以及法律、法规发布的时间先后排列。四、本汇编收入的法律的英文译本,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提供;行政法规的英文译本,由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组织翻译和审定。参加行政法规英文译本审定工作的专家有姜桂华、褚广友、童孝华、王薛红等。五、本汇编收入法规的英文译本与中文本有歧义的,以中文本为准。六、本汇编在编辑和翻译过程中,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其他有关方面给予了大力支持和协助,在此谨致谢意。

书籍目录

一、宪法类
国家机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mending the Rules of Procedure for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Rules of Procedure for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特别行政区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澳门特别行政区对设在横琴岛的澳门大学新校区实施管辖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Empowering the Mayo Special Administrative Region to
Exercise Jurisdiction over the New Campus of the University of Mayo
on Henqin Island
宪法类其他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Annulling Some Laws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
Decision of the Stan~ng Committee of the National People’s Congress
on Revising Certain Laws
二、民法商法类
三、行政法类

章节摘录

版权页:第二十三条 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的船舶,应当在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具有相应安全装卸和污染物处理能力的码头、装卸站进行装卸作业。第二十四条 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确保货物的包装与标志等符合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的规定,并在运输单证上准确注明货物的技术名称、编号、类别(性质)、数量、注意事项和应急措施等内容。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交付船舶载运污染危害性不明的货物,应当由国家海事管理机构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危害性评估,明确货物的危害性质以及有关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方可交付船舶载运。第二十五条 海事管理机构认为交付船舶载运的污染危害性货物应当申报而未申报,或者申报的内容不符合实际情况的,可以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规定采取开箱等方式查验。海事管理机构查验污染危害性货物,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到场,并负责搬移货物,开拆和重封货物的包装。海事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径行查验、复验或者提取货样,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第二十六条 进行散装液体污染危害性货物过驳作业的船舶,其承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告知作业地点,并附送过驳作业方案、作业程序、防治污染措施等材料。海事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个工作日内无法作出决定的,经海事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第二十七条 依法获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的单位,应当向海事管理机构备案。海事管理机构应当对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不符合安全和防治污染要求的,应当予以制止。第二十八条 船舶燃油供给单位应当如实填写燃油供受单证,并向船舶提供船舶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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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法规汇编(2009)》由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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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到这本书有些失望,里面的的法条只是2009年修订的部分法条,如果只需要查阅这部分法条的话,这本书可以是个很好的选择,不过要是想要完整的汉英版本的法条这本书就不全面。不过是个好卖家,及时退货,很满意服务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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