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全书
2012-1
中国法制出版社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著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我国的社会主义立法取得了辉煌的成果,制定了大量的法律和行政法规。2010年底,我国全面完成对现行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集中清理工作,一个以宪法为统帅、法律为主干,多层次、多部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
本书充分反映了法律文件的增删和修订变迁,以满足读者及时了解国家立法动态的需要。
根据2009年6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律的决定》,对废止的法律文件进行了删除。
根据2009年8月27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对涉及到的59件法律,141个法律条文,对照决定内容进行了相应的修改。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删除了废止的7件行政法规,修改了107件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
第十版增补了2011年3月至2011年12月间,新公布的法律和行政法规以及修订或修正的法律和行政法规。截至2011年12月初,我国现行宪法和有效法律共计240件,行政法规近700件。
拼音索引
一、宪法相关法
(一)国家机构
1.选举、代表
2.国家机构组织
(二)立法制度
(三)民族区域自治
(四)特别行政区
1.香港
2.澳门
(五)相关法
1.国籍、国旗、国徽
2领土、领海、领空
3.基层组织
4游行示威
5.国家赔偿
6.其他
二、民法商法
(一)总类
(二)物权
(三)债权
(四)知识产权
1.著作权
2.专利
3.商标
4.其他
(五)婚姻家庭
1.婚姻
2.继承
3.收养
(六)商法
1.企业
2.公司
3.破产
4.证券
5.期货
6.保险
7.信托
8.票据
9.海商
三、行政法
(一)总类
1.综合
2.行政机构设置、职权划分
3.行政区划
(二)外交
(三)军事、国防
(四)公安
1综合
2.警务督察
3.户籍管理
4.出入境管理
5.治安管理
6.危险物品、特种行业管理
7消防
8.禁毒
(五)交通安全
1.道路交通安全
2.水上交通安全
3.航空安全
(六)国家安全
(七)保密、档案
(八)海关
1.综合
2.关税征管
3.进出境监管
4.口岸管理
(九)民政
1.最低保障
2优抚
3婚姻、收养登记
4.社会事务
5其他
(十)司法行政
1.律师
2.公证
3.劳动教养
4.监狱管理
5.司法鉴定
(十一)人事管理
1.公务员
2.干部、专家人事管理
3纪检、监察
(十二)民族、宗教事务
(十三)教育
1.教育制度
2.教师
3.语言文字
4其他
(十四)科学技术
1.科学技术进步
2科技成果转化
3.国际科技合作
4.其他
(十五)文化、体育
1.新闻出版
2.广播影视
3.文化管理
4.文物保护
5.体育
(十六)医药卫生
1.食品安全
2.卫生保健
3.疾病防治
4.医疗机构、医疗事故
5.医师、护士
6.药品、医疗器械管理
7.国境卫生检疫
8.计划生育
9.其他
(十七)城乡建设
1.城市建设
2.村镇建设
3.风景名胜
4.测绘
(十八)环境保护
1.综合
2.海洋环境保护
3.大气污染防治
4.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5.水污染防治
6.噪声污染防治
……
四、经济法
五、社会法
六、刑法
七、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四十六条电视台播放他人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者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五章法律责任和执法措施 第四十七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发表其作品的; (二)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人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自己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 (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四)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五)剽窃他人作品的; (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支付报酬而未支付的; (八)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 (十)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 (十一)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行为。 第四十八条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侵权复制品,并可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还可以没收主要用于制作侵权复制品的材料、工具、设备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表演者许可,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四)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制作的录音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未经许可,播放或者复制广播、电视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权利人为其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八)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作品的。 第四十九条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第五十条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和财产保全的措施。 人民法院处理前款申请,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三条至第九十六条和第九十九条的规定。 第五十一条为制止侵权行为,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在起诉前向人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r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人民法院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十五日内不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对于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可以没收违法所得、侵权复制品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财物。 第五十三条复制品的出版者、制作者不能证明其出版、制作有合法授权的,复制品的发行者或者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音录像制品的复制品的出租者不能证明其发行、出租的复制品有合法来源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著作权纠纷可以调解,也可以根据当事人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或者著作权合同中的仲裁条款,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当事人没有书面仲裁协议,也没有在著作权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的,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六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法所称的著作权即版权。 第五十八条本法第二条所称的出版,指作品的复制、发行。第五十九条计算机软件、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第六十条本法规定的著作权人和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权利,在本法施行之日尚未超过本法规定的保护期的,依照本法予以保护。本法施行前发生的侵权或者违约行为,依照侵权或者违约行为发生时的有关规定和政策处理。第六十一条本法自1991年6月1日起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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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全面,但纸太薄。
刚刚收到书,但封皮都已经破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