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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民事司法制度

齐树洁 厦门大学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0  

出版社:

厦门大学出版社  

作者:

齐树洁  

页数:

404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全书共分为十四章,内容包括:法院体系与管辖、陪审团制度、证据制度、司法先例、ADR制度、仲裁制度、民事诉讼程序概述、民事诉讼当事人、集团诉讼、交叉询问、民事审前程序、民事审判程序、民事上诉制度、强制执行制度等。

作者简介

齐树洁,男,河北武安人,1954年8月生。1972年12月自福建泉州一中应征入伍,1978年4月从新疆军区某部退役。1982年7月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1990年8月毕业于厦门大学民商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11月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获法学博士学位。曾在西南政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香港大学、澳门大学、台湾中山大学、菲律宾Ateneo大学、英国伦敦大学、德国Freiburg大学、巴黎第二大学研修和访问。现为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司法改革研究中心主任。

书籍目录

绪论
一、历史发展概述
二、现行司法体制
三、相关法律制度
四、民事诉讼程序
第一章 法院体系与管辖
一、联邦法院体系
二、州法院体系
三、法官制度
四、联邦法院的管辖权
五、司法系统中的联邦主义
第二章 陪审团制度
一、陪审团制度的历史
二、陪审团的组成
三、陪审团的职责及其裁决方式
四、陪审团的运作模式
五、陪审团制度的未来
第三章 证据制度
一、概述
二、证据的相关性与可采性
三、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
四、证人制度
五、专家证人制度
六、传闻规则
第四章 司法先例
一、概述
二、遵循先例原则
三、通过法律推理适用及规避先例
四、对先例的否决
五、案例汇编
六、先例制度的不足
第五章 ADR制度
一、概述
二、谈判
三、调解
四、仲裁
五、混合性纠纷解决程序
第六章 仲裁制度
一、概述
二、仲裁协议的基本问题
三、仲裁程序
四、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七章 民事诉讼程序概述
一、美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发展
二、联邦体制与民事诉讼
三、管辖权
四、基本诉讼程序
五、问题与展望
第八章 民事诉讼当事人
一、当事人的界定
二、当事人的类别
三、当事人合并
四、诉求合并
第九章 集团诉讼
一、集团诉讼的历史
二、集团诉讼的构造
三、集团诉讼的困境
四、集团诉讼的运作
第十章 交叉询问
一、概述
二、交叉询问的种类
三、交叉询问的内容
四、交叉询问的程序
五、交叉询问的技巧
第十一章 民事审前程序
一、证据开示程序概述
二、证据开示的范围
三、证据开示的方法
四、审前会议
五、审前处置
第十二章 民事审判程序
一、概述
二、遴选陪审团
三、开场陈述
四、当事人的证明活动
五、提出异议与申请指示裁决
六、最终辩论
七、法官对陪审团的指示
八、陪审团评议及裁决
九、无视陪审团裁决的判决与重新审理
第十三章 民事上诉制度
一、概述
二、终局判决规则
三、终局判决规则的例外
四、上诉复审的范围
五、上诉审程序
六、上诉制度的改革
七、既判力制度
第十四章 强制执行制度
一、概述
二、强制执行根据与执行令状
三、强制执行措施
四、强制执行的程序
五、对他州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六、对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强制执行

章节摘录

版权页: 各州对于陪审制度都有不尽相同的规定;但是,美国关于陪审制度最主要的法律渊源仍然是《美国宪法》。由于《美国宪法》的规定较为模糊,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陪审制度也具有重要意义。 陪审团制度从其诞生之日起就被刻上了浓重的美国文化烙印。目前关于陪审团制度的存废、适用范围的争论都能从美国文化上找到其根源。也正是因为陪审团制度强烈的美国文化属性,其他国家移植这种制度的时候往往会遭遇“水土不服”的情况。陪审团制度在日本屡屡碰壁就是对这种现象的最佳佐证。 二、陪审团的组成 《美国法典》第28编第1861条明确规定:“合众国有这样的重要国策:在联邦法庭进行诉讼的当事人如有权获得陪审团审判,则该陪审团应当随机组成并能代表社会的不同组成部分。”这体现了陪审团产生之初的根本价值,即代表社会普通成员利益的“邻人的陪审团”。在现代社会中,这一价值仍然是陪审制度的灵魂。而组建一个公正的陪审团是实现该价值的基本前提。 (一)陪审团成员的人数 早在13世纪,英国的陪审团就由12名成员组成。长期以来,陪审团成员的人数从未发生改变。在美国,从独立战争到20世纪初,关于陪审团成员的人数也从未产生过争议。事实上,作为陪审制度主要法律渊源的《美国宪法》并未对陪审团成员的人数作出规定。这种立法上的空白最终导致了有关陪审团成员人数的争论。 进入20世纪,为了追求诉讼的高效,许多州开始采用6人制的陪审团。1970年,在Williams v.Florida一案中,Williams被一个由6名陪审员组成的陪审团判定有罪。他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陪审团成员的人数少于12人,使得他依据《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所获得的权利被剥夺了。联邦最高法院驳回了Williams的诉讼请求,认为《美国宪法》第六修正案并不要求陪审团必须由12人组成。法院的判决主要基于两个理由:首先,从陪审团的历史来看,在制定《美国宪法》的历史时期,立宪者只是要求在个案中建立一个公正的陪审团,并未将陪审团成员的人数作为陪审团的基本特征;其次,从社会学以及其他科学的研究成果来看,在大多数情况下,由6人组成的陪审团与由12人组成的陪审团的裁决结果并无差异。因此,6人制的陪审团并不违反《美国宪法》。但是,在联邦刑事司法体系中,仍然严格要求使用12人制的陪审团。 民事诉讼方面,在1973年的Colgrove v.Battin案中,联邦最高法院用几乎与Williams v.Florida一案相同的理由判定:《美国宪法》第七修正案并不要求在联邦法庭进行的民事诉讼中采用12人制的陪审团。在本案中,联邦最高法院进一步分析了立宪时的历史背景,认为:在制定《美国宪法》时,各州关于陪审团的制度存在很多差别。宪法之所以对陪审团进行较为原则的规定,是因为立宪者对各州的具体情况给予了充分尊重;面对6人制陪审团的出现,今天的联邦最高法院当然也应当表现出足够的宽容。放宽陪审团成员人数限制的呼声最终形成一股强大的势力,其支持者甚至包括很多法官。最终,《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在第48条中作出了这样的规定:“法庭应当组织不少于6人、同时不多于12人的陪审团。”6人制陪审团在联邦民事诉讼领域得到了正式承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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