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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纠纷实用法律手册6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作者:

中国法制出版社  

页数:

372  

内容概要

第一,文本标准。丛书所收录的文件皆为国家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等正式文件。文件皆标明公布文号及施行日期,方便读者适用查询与使用核对。
第二,编排科学。各个分册按照纠纷可能遇到的情形编排目录分类。并在每类中按重要程度排列法律文件的先后顺序,读者朋友可以根据自己所处情形及需要,快速查找法律信息。
第三,收录全面。分册除了收录常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外,还收录了部分对法律文件的解释性批复和复函,帮助读者更全面理解法律规定內在精神。
第四,内容实用。各个分册选取了与纠纷相配套的典型案例、疑难问题和常用文书、关联规定提示等內容,为读者提供更宽角度、更为实用的纠纷解决信息。
第五,脚注查询。分册根据纠纷所涉法律条款重要程度,把与条款紧密相关的条文适用解释、解释性批复及复函,以脚注的形式展现。方便读者通读法条时更好理解法律规定的字里行间。

书籍目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流程图
一 综 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4月2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2004年4月30日)
 机动车登记规定
 (2008年5月27日)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2009年12月7日)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管理规定
 (2006年1月12日)
 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2004年11月22日)
相关复函
 1.对黑龙江省人民政府法制局<关于如何认定城市道路以及收取城市占道费的范围的请示)的答复
 2.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车行道边缘线有关问题的答复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的批复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安交警部门能否以交通违章行为未处理为由不予核发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问题的答复
典型案例
 1.三亚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车队诉彭某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2.陈某某诉肖某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
疑难问题
 1.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应当如何处置?
 2.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
 3.哪些情况下,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
 4.机动车单方面原因发生交通事故,造成道路等设施损毁的,可否不报警而驶离?
 5.学员培训中发生交通事故。谁来承担责任?
 6.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怎么办?
二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
三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
四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及损害赔偿
五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
六 保险理赔
实用附录

章节摘录

  第十章复核  第六十六条:省级和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具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中级以上资格的交通警察负责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工作。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进行复核时,交通警察不得少于二人。  第六十七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的复核申请后,应当及时向原办案单位了解案件有关情况,并在五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受理复核的,通知原办案单位提交案卷材料,原办案单位应当在五日内提交。  第六十八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复核后,应当作出复核结论。复核结论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复核申请人基本情况;  (二)申请复核的主要事项、理由和依据;  (三)复核意见。  复核结论应当加盖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复核专用章。  第六十九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责令重新认定的复核结论后,原办案单位应当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六条的规定重新制作编号不同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在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第七十条:原办案单位拒不执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结论的,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对原办案单位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撤销或者变更,同时按照《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进行错案追究。  第十一章处罚执行  第七十一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五日内,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扣押当事人机动车驾驶证,经调查确认需对当事人给予暂扣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扣押一日折抵暂扣期限一日。  第七十二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押机动车驾驶证后,应当及时在全国公安交通管理信息系统内将其机动车驾驶证状态标注为扣押状态。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发还的,应当自发还之日起三日内解除扣押状态标注。  第七十三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人民法院对机动车驾驶人的有罪判决书或者证明机动车驾驶人有罪的司法建议函后,将判决书或者司法建议函、扣押的机动车驾驶证一并报送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由设区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吊销其机动车驾驶证;同时具有逃逸情形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还应当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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