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
2012-10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严励 编
406
293000
《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由严励主编。
《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是“中日有组织犯罪合作研究项目”东南沿海地区研究成果的延展性成果,主要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
294条第1款、第2款和第3歉规定的3个有关黑社会性质犯罪的罪名为对象在东南沿海地区(江西省、浙江省、广东省、福建省、安徽省5个省)展开调研,包括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入境发展黑社会性质组织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
尽管地处东南沿海地区的江两省、浙江省、广东省、福建省、安徽省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实际状况有很大差异,有组织犯罪现象在中国东南沿海5省呈现出不均衡的特点。但是,调查研究的结果表明,中国东南沿海5省的有组织犯罪的共同点在于犯罪组织是自发形成的,境外因素的影响微乎其微。就犯罪组织本身来说,尚处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阶段,其主要目标是采取暴力胁迫等手段直接牟取非法经济利益用于挥霍。这些研究结果和中国有组织犯罪非常严重、境外势力严重渗透等论断有较大的出入。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已经出现新的趋向,有组织犯罪者低龄化的特点非常突出,犯罪组织假借公司企业的合法外衣掩护来实施犯罪的现象已经出现。
阎立(严励)男,1954年生,吉林省长春市人。1998年,2002年在吉林大学法学院分获硕士、博士学位,1993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先后任吉林省青少年犯罪研究所副所长,副研究员(1989年)、研究员(1992年)。现为上海政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任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犯罪学研究会副会长、预防犯罪专业委员会主任委员,中国刑法学研究会理事,上海市警察学会副会长,上海市信访学会副会长。上海市刑法学研究会副总干事,上海市政协社会法制委员会委员,全国高职高专教育法律类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著有《犯罪文化学》、《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学》、《中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机制研究》等论著二十余部。主编《刑法案例教程》、《中国刑法基本原理》等教材,发表论文百余篇,主持完成国家,省部级科研项目十余项。2004年获上海市育才奖,2006年获上海市高校教学名师奖。
第一章 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有组织犯罪实证分析总报告(江西省、浙江省、广东省、福建省和安徽省)
一、有组织犯罪的犯罪人情况调查结果
二、犯罪组织状况
三、有组织犯罪的“保护伞”
四、基本结论
第二章 江西省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
第一节 江西省有组织犯罪研究总论
第二节 江西省有组织犯罪实证调研报告
第三节 江西省有组织犯罪典型案例
第三章 浙江省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
第一节 浙江省有组织犯罪调研报告
第二节 浙江省托运行业有组织犯罪专题研究报告——托运行业的“黑社会”
第三节 浙江省有组织犯罪典型案例
第四章 广东省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
第一节 广东省有组织犯罪调研前言
第二节 广东有组织犯罪基本概况
第三节 广东有组织犯罪实证调研报告
第三节 两次调查结果的探讨~
第四节 广东省涉枪犯罪专题报告
第五节 广东省有组织犯罪典型案例
第五章 福建省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
第一节 福建省有组织犯罪调研报告
第二节 福建省F地区近年拐卖人口犯罪专题研究报告
第三节 福建省典型案例
第六章 安徽省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
第一节 安徽省有组织犯罪调研报告
第二节 安徽省有组织犯罪专题报告
第三节 安徽省有组织犯罪典型案例
附录
版权页: 插图: 获取非法物质财富是当前一般性黑社会性质组织及其“预备军”的主要目的,而追求巨额非法利润是浙江省托运行业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的动力,也是其持续的目的。从调查中发现,浙江省托运行业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一切违法犯罪行为无不是一切向“钱”看,只要能够获取利润,他们就会不择手段。包括杀人越货、走私贩毒、贿赂官员等。所以,越是能够带来巨额非法利润的行当,他们就越敢以身试法,敢于“挑战”社会。例如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的浙江省温岭市樊亚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经浙江省温岭市人民检察院查明,2005年3月,被告人樊亚、李洪忠、周参军和刘大华等人在温岭市大溪镇天桥附近设立站点,非法经营客运业务。同年5月,他们非法成立“河南太康客运站”,网罗左计划、王明州和卢忠毅等20余人,形成分工明确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达到垄断温岭至河南太康客运业务的目的,这个组织在温岭市大溪镇、104国道线一带实施故意伤害、聚众斗殴和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活动50余起。与此同时,这个组织还通过强行收取客车“劳务费”、私自卖票等手段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组织提供保障,并以宴请、送礼等手段拉拢运输管理人员寻求庇护,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 从最近各地的“打黑”报告来看,几乎所有的黑社会组织都有自己的经济基础,而他们在打造经济基础时,无一不带有暴力性质。正如有学者所言:“暴力与组织的结合越是完美,形成的权利越强大有力,就越少直接使用暴力。国家如此,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和黑社会组织也是如此。”浙江省黑社会性质组织为了谋求巨额非法经济利益,往往采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规划自己的势力范围,排斥竞争对手、控制市场、垄断行业,实现非法敛财之目的。暴力手段如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绑架勒索、故意伤害等,对其他从事托运的经营户、货主进行威胁、恐吓,以达到垄断整个托运市场、牟取非法暴利的目的。例如瑞安市以叶昌平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犯罪组织为了垄断该市莘塍镇至沈阳的货物托运业务,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把莘塍至沈阳的三条线路的多个托运部合并成一家,对外称“昌盛托运部”。叶昌平等人在霸占了该托运部后,为阻止其他托运部向沈阳运输货物,还派出打手到其他托运部进行拦包扣车和非法搜查,对不肯就范的货主进行殴打恐吓。1999年4月,该市个体业主叶卫东、张明勇欲通过温州市的一家托运部将货物运往沈阳,被叶昌平派来的手下发现,张、叶两人均遭殴打,货车被扣押,还被抢走3000元。2000年8月,个体业主陈积林、夏克林将110件旅游鞋偷偷运至该市仙降镇的一家托运部托运时,被叶昌平派来的打手发现后,货车和货物被这伙恶棍无端扣押。陈、夏两人见势不好,赶紧来到“昌盛托运部”,答应叶昌平等人今后他们的货物均交给“昌盛托运部”托运,货车才被放走。
《中国东南沿海地区有组织犯罪实证研究》具有一定的代表性,是中外合作大范围开展热点犯罪问题——有组织犯罪的实证调研,无论是对了解有组织犯罪的真实状况,还是对有组织犯罪的应对策略之调整,都有重大的意义。尤其是在本次研究活动中建构起来的实证合作研究机制,为今后开展大规模的实证研究工作提供了很好的沟通合作借鉴模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