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3国家司法考试全功略-飞跃版
2012-11
中国法制出版社
飞跃司考辅导中心 编
320
620000
《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飞跃版)》由飞跃司考辅导中心组编,本书在保证司考法条完整性的基础上,将与主体法相关的司法解释、实施条例等拆解,以【关联规定】的形式融入主体法中,使二者紧密结合,不仅方便查阅,更有助于理解记忆。
本书首先以【导读】对各部门法的主要内容、司考侧重点等作了简要说明;再以【常考法条归类提示】归纳总结了2002年司法考试以来常考的重难条文;最后以【命题分析】深入、透彻地剖析难记难理解、易混易错知识点。从而使考生多角度地掌握法条,提高复习效率。
第一部分 宪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004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88年4月12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3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1999年3月15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2004年3月14日)
反分裂国家法
(2005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集会游行示威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2010年3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
(1982年12月1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2004年10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2010年lO月28曰)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
(1989年12月2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
(2001年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0年4月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1993年3月3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2006年8月27日)
第二部分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
(2005年4月27日)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2007年4月22日)
国务院行政机构设量和编制管理条例
(1997年8月3日)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
(2007年2月2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2000年3月15日)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2001年11月16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2003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9年。12月14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20il年6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2007年4月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Q11年7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2009年8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2007年5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1989年4月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2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际贸易行政案件若干恫题的规定(2002年8月27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倾销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1月21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反补贴行政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11月21日)
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2004年5月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1月14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0年3月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2010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几个问题的解释(1996年5
月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1997年4月29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年9月16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2011年3月
18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程序的规定(2011年3月22日)
版权页: 插图: 强化自测 练 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下列选项中谁可以提出副省长的人选?( ) A.省长 B.本级人大主席团 C.本级人大代表30人以上联名 D.本级人大代表10人以上联名 讲 BC。地方领导人的提名主体有两个:一是主席团,二是人大代表联合提名。其中,提名省级政府领导人至少需要30名省级人大代表联名。故B、C项当选。 第二十二条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秘书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人民政府正职领导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候选人数一般应多1人,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只有1人,也可以等额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人至3人,人民代表大会静务委员会委员的候选人数应比应选人数多1/10至1/5,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应选人数在选举办法中规定具体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符合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选举。如果提名的候选人数超过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由主席团提交代表酝酿、讨论后,进行预选,根据在预选中得票多少的顺序,按照选举办法规定的差额数,确定正式候选人名单,进行选举。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换届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提名、酝酿候选人的时间不得少于2天。 第二十三条 选举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代表对于确定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反对票,可以另选其他任何代表或者选民,也可以弃权。 第二十四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本级国家机关领导人员,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候选人人数超过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的当选。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 获得过半数选票的当选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时,可以根据在第一次投票时得票多少的顺序确定候选人,也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另行提名、确定候选人。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不足的名额的另行选举可以在本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也可以在下一次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上进行。 另行选举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副主席,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时,依照本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确定差额数,进行差额选举。 第二十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补选常务委员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委员,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副主席,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时,候选人数可以多于应选人数,也可以同应选人数相等。选举办法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决定。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的时候,主席团、常务委员会或者1/10以上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人民政府组成人员、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飞跃版•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2013)》是《2013国家司法考试全攻略》系列丛书之一,由飞跃司考辅导中心组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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