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2013-1
中国法制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3-01出版)
中国法制出版社 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用版)(2013)》权威出版——中国法制出版社,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直属的中央级法律图书专业出版机构,法律、行政法规的权威出版机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用版)(2013)》精选法规——收录常用法律文件,为法律纠纷韵解决提供最密切、最直接的条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用版)(2013)》专业解读——对重难点法条进行条文注释,帮助读者理解和把握法律规定的精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编总 则 第一章任务和基本原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本法任务】 第三条 【刑事诉讼专门机关的职权】【严格遵守法律程序原则】 第四条 【国家安全机关职权】 第五条 【独立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第六条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平等适用法律原则】 第七条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监督原则】 第八条 【检察院法律监督原则】 第九条 【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原则】 第十条 【两审终审制】 第十一条 【审判公开原则】【辩护原则】 第十二条 【未经法院判决不得确定有罪原则】 第十三条 【人民陪审制度】 第十四条 【诉讼权利的保障与救济】 第十五条 【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情形】 第十六条 【外国人刑事责任的追究】 第十七条 【刑事司法协助】 第二章管 辖 第十八条 【立案管辖】 第十九条 【基层法院管辖】 第二十条 【中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一条 【高级法院管辖】 第二十二条 【最高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级别管辖变通】 第二十四条 【地区管辖】 第二十五条 【优先管辖】【移送管辖】 第二十六条 【指定管辖】 第二十七条 【专门管辖】 第三章回 避 第二十八条 【回避的法定情形】 第二十九条 【办案人员违反禁止行为的回避】 第三十条 【决定回避的程序】 第三十一条 【回避制度的准用规定】 第四章辩护与代理 第三十二条 【自行辩护与委托辩护】【辩护人的范围】 第三十三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及辩护告知】 第三十四条 【法律援助机构指派辩护】 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 第三十六条 【侦查期间的辩护】 第三十七条 【辩护人会见、通信】 第三十八条 【辩护人查阅、摘抄、复制卷宗材料】 第三十九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申请调取证据】 第四十条 【辩护人向办案机关告知证据】 第四十一条 【辩护律师收集材料】【辩护律师申请取证及证人出庭】 第四十二条 【辩护人行为禁止及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被告人拒绝辩护】 第四十四条 【诉讼代理】 第四十五条 【委托诉讼代理人】 第四十六条 【辩护律师执业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七条 【妨碍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行使诉讼权利的救济】 第五章证 据 第四十八条 【证据的含义及法定种类】 第四十九条 【举证责任】 第五十条 【依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自证其罪】 第五十一条 【办案机关法律文书的证据要求】 第五十二条 【向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行政执法办案证据的使用】【证据保密】【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责任】 第五十三条 【重证据、不轻信口供】【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条件】 第五十四条 【非法证据排除】 第五十五条 【检察院对非法收集证据的法律监督】 第五十六条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调查】【申请排除非法证据】 第五十七条 【对证据收集合法性的证明】 第五十八条 【庭审排除非法证据】 …… 第二编立案、侦查和提起公诉 第三编审判 第四编执行 第五编特别程序 附 则 实用核心法规 实用附录
版权页: 插图: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 (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 (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 (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理解与适用 人民检察院办理审查逮捕案件,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1)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2)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3)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4)案情重大疑难复杂的;(5)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的;(6)犯罪嫌疑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讯f*q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前应当征求侦查机关的意见,并做好办案安全风险评估预警工作。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主要包括罪与非罪界限不清的,据以定罪的证据之间存在矛盾的,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前后矛盾或者违背常理的,有无社会危险性难以把握的,以及犯罪嫌疑人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需要确认等情形。 条文参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5—311条 第八十七条 审查批准逮捕的决定 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 条文参见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04条 第八十八条 批准逮捕与不批准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条文参见 《刑诉实施规定》17;《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135—138、142条;《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317—32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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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也不错,很实用的
法条的理解与适用给的很不错,给个赞。
同学选修双学位买的 应该不错的吧 法学的东西
挺满意的,对店家好评
都还好,就是有点烂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实用版)(2013) [平装] 很好很正 法学专业必备
书的纸张质量不错,内容也挺好,看过以后长了不少知识,很有用
打算考法硕,买了各种法律的书来慢慢研读,希望自己能完成目标
很实用,了解到了一些法律知识........
不错的刑事诉讼法读本。便于查阅,还有小注释,很好!
网上下载了条文,但还是不如书看着舒服,就买了一本.还不错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