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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晋法学

中国法制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2  

出版社:

中国法制出版社  

书籍目录

特论 国家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的建设研究 探索与争鸣 公共信托理论本质之探析 规范违反说的反思 法学各科专论 从西塞罗到卢梭 ——论公民社会的要素 论先占制度及其在我国存在的必要性 空间地上权制度探析 论出租车交通事故侵权责任之主体 煤炭资源生态补偿法律机制研究 山西省环境立法十年回顾 ——以数据分析的方法展开 我国农村社区教育(学习)中心能力建设的基本含义、评价与意义 对现行集体土地征收补偿范围的反思 意大利保护与追索非法流失文物的法律制度研究 《欧盟物联网行动计划》的经济法解读 新农村建设中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探析 论行政诉讼中的司法权与行政权界限 论刑事诉讼语境下的犯罪概念 刑事证据制度的完善及新要求 ——以新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为视角 课题成果 山西村治中的息讼会 论新刑事诉讼法实施的诉讼文化基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法律问题探析 消费者金融教育的国际经验及其对我国的启示 中英新能源合作的法律建构 完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机制法律对策研究 医疗纠纷解决机制研究 法律实务 金融诈骗案件的特点及对策分析 由一起业主地下室跑水案引发对物业服务相关 法律问题的思考 法学教育 民法教学中概念的讲授方法 我国经济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问题研究 法学案例教学理念与模式的创新

章节摘录

版权页: 插图: “对于过去已发生的案件来说,刑法的制裁无论如何都是晚一步,而无法回溯地发生任何作用。……,如果只着眼于已发生之具体个案中被攻击的法益客体,那么在我们对杀人者施以刑罚时,根本已经没有可供保护的法益,透过处罚也不可能让这一被害人(被攻击的法益客体)再度复活”。法益理论因其自身的滞后性和回溯性导致无法呼应当前的社会需求而为人所诟病。 笔者认为,刑法学是一门社会科学,解决世问纷争,触碰人情世故,虽然人们对于世间美善秩序的期许有着类似于孩童时代的天真理想,且很多时候对理想的追求仿佛希腊神话里西西弗斯推顶巨石那样遥不可及,但人们从未放弃过这种渴望。在一个充满风险的现代社会中,人们对于过上安定生活的愿望更加强烈。刑法于是也被贴上了更多社会功能的时代标签,如同一只原本关押在“权益”牢笼里的猛虎,以“社会”的名义遭到放逐之后,张牙舞爪地显示着自己的威权。然而,即使在这样一个令人失望的年代,如若刑法不能在既有的体系里安顿,非要在所谓“风险社会”的理论假说中分一杯羹,刑法自身无疑将会变成一个充满“风险”的东西。刑法固然是一种社会统治的工具,但社会的稳定难道不是建立在个人安稳的基础之上吗?对于个人权利的保障难道不是这个社会进一步发展和稳定的前提吗?刑法当然应该对我们的生活起到规范的指引作用,也应该敦促我们养成规范意识,但这并不意味着规范本身就是我们奋斗的理想,当我们告别了被道德话语和政治话语捆绑的理想岁月,我们是否迎来了一个“法治乌托邦”的时代?基于对自身不确定因素的考虑,以“规范”作为这个时代的信仰标杆,将一国公民聚集在“法规范”的名目下。应当引起我们足够警觉的是,任何以集体名义倡导的理想均值得怀疑(即使规范共同体也不例外),哈耶克曾经深刻地指出:“在我们竭尽全力自觉地根据一些崇高的理想缔造我们的未来时,我们却在实际上不知不觉地创造出与我们一直为之奋斗的东西截然相反的结果,人们还想象得出比这更大的悲剧吗?”为了避免这样的悲剧,刑法不能以“规范维护”作为自身的价值取向,也不能打着“让世界更美好”的招牌,教人过上一种有秩序的生活,刑法只保护生活利益,不促进幸福,也不提升心灵。 三、规范论的质疑 (一)规范论的哲学滥觞及其反思 一般认为,规范论的哲学思想来源于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康德的法哲学思想大致可以概括为:人作为理性的存在,具有先天的、理性的能力,也就是先天的认识形式,这种认识形式总是存在于认识之前,我们在作道德判断时,总是根据先天的形式,即道德法则作出判断;普遍的立法形式总是以人的意志自由为前提。于是,康德的哲学里,无论是自然法则,还是道德法则,都要求一种普遍性的准则。这种普遍性在实定法层面表现为,当法律颁布后,要求人们对法律“绝对服从”,而这种服从是否出于自愿在所不问,于是,这种外在的立法就一定是一种强制性的东西③。同时,我们应当看到,康德的哲学思想根植于欧洲18、19世纪民族国家的立场,强调国家一旦形成,它就享有支配他的人民的最高权力,而它的人民对这一切则不能有丝毫怀疑。人民只能绝对服从当前立法机关所制定的法律,即使作为最高机关的统治者有违法行为,它的人民对这种不公正也只能是提出申诉或不同意见,而绝对不能进行积极的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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