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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案例

陈娴灵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一
出版时间:

2008-4  

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一  

作者:

陈娴灵  

页数:

305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民事诉讼法学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很强的学科,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和核心课程之一,其目标不仅限于知识的获取,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法学知识,解释法律现象,解决法律问题,提高法律职业专业能力。因此,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在民事诉讼法学乃至整个法学教学中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实践证明,案例教学既是法学教育的重要内容,也是法学教育的重要方法。近年来,案例教学法日渐得到广泛运用并受到广大师生的普遍欢迎,案例教学也成为教学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与此相适应,案例集的编写也成为推进案例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为此,我们组织编写了这本《民事诉讼法案例分析》,以配合法学本科教学的需要。 全书分为十七章,其主要内容涉及民事诉讼法的基本概念、基本原则、基本制度、主管与管辖、当事人、诉讼证据以及诉讼程序等本学科的重点、难点和疑点。每个案例一般由“案情介绍”、“法理分析”、“复习思考题”三部分组成,其中重点突出法理分析,使本书在强调应用性与可操作性的基础上也具有一定的理论性。本书既可供高等院校法学专业师生学习参考,也为自学法律或法律工作者提供了学习民事诉讼法的难得读物。

书籍目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的功能和作用 二、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三、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 四、民事诉讼与仲裁的关系 五、民事诉讼的价值 六、诉权、诉与诉讼标的 七、诉的种类 八、反诉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二、辩论原则 三、处分原则 四、法院调解原则 五、检察监督原则 六、支持起诉原则 七、诚实信用原则第三章 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二、回避制度 三、公开审判制度 四、两审终审制度第四章 主管和管辖 一、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 二、民事诉讼管辖的意义 三、民事诉讼管辖中的两便原则 四、管辖权的转移 五、管辖恒定 六、级别管辖 七、一般地域管辖 八、特殊地域管辖 九、专属管辖 十、协议管辖 十一、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十二、移送管辖 十三、指定管辖 十四、管辖权异议第五章 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一、当事人的概念 二、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三、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主体资格 四、当事人的更换 五、法定诉讼代理人 六、委托诉讼代理人 七、委托诉讼代理人的代理权限第六章 多数当事人 一、共同诉讼 二、必要共同诉讼 三、普通共同诉讼 四、代表人诉讼 五、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六、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 七、诉讼第三人 八、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九、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第七章 民事诉讼证据 一、民事诉讼证据的合法性 二、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 三、民事诉讼证貊的种类 四、证据的保全第八章 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一、民事诉讼中的证明对象 二、免证事实 三、民事诉讼中的自认 四、证明责任 五、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 六、证明责任的倒置 七、证明标准 八、举证时限 九、认证(对证据的认定) 第九章 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一、法院调解与当事人和解 二、法院调解的原则 三、调解书的法律效力 四、调解书的制作 五、调解书的生效第十章 诉讼保障制度与程序 一、期间的计算 二、送达 三、期间的耽误 四、先予执行 五、诉讼保全 六、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 第一审普通程序 一、起诉 二、审理前的准备 三、延期审理与缺席判决 四、诉讼中止与诉讼终结 五、撤诉第十二章 简易程序第十三章 民事诉讼中的裁判第十四章 第二审程序 一、上诉条件 二、上诉期限 三、上诉的撤回 四、一审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的地位 五、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六、二审案件的判决 七、上诉案件的裁定 八、上诉案件中的反诉 九、径行判决第十五章 再审程序 一、对离婚调解书提起的再审 二、生效离婚判决的再审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 四、生效判决履行后申请再审 五、再审立案后其他当事人又申请再审的处理 六、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 七、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八、再审的判决第十六章 特别程序 一、选民资格案件 二、宣告公民死亡案件 三、宣告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四、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五、督促程序 六、公示催告程序第十七章 民事执行程序 一、执行主体 二、执行标的 三、执行依据 四、执行和解 五、执行中止与执行终结 六、执行异议 七、执行回转主要参考书目相关网站

章节摘录

  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的功能和作用  案情介绍  1999年12月24日,两女士张某与王某到某超市购物。当她们付款后携带商品准备离开时,商场设置的报警器响了,两名男服务员将她们拦住,反复逼问她们有没有夹带别的东西,并将张某与王某推进一间商场工作人员的办公室,强行要求张某与王某摘下帽子,解开衣服,打开包,让他们进行检查。张某与王某反复申明她们没有夹带别的东西,均未奏效,二人被迫接受了检查。超市工作人员经检查确认张某与王某并没有夹带别的东西后,才将二人放行。事后,张某与王某向某区人民法院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以侵害名誉权为案由予以立案受理。法庭上,双方对事实没有异议,但对是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为《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关于名誉权保护的规定产生了分歧。最后,法院类推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判定: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并支付一定的金钱赔偿。  法理分析  本案中,值得思考的问题是:被告是否侵害了原告的名誉权?民法学者们认为,人民法院所适用的法律是不准确的。从民法理论来看,被告侵害的是原告的一般人格权,并主张在我国民法中也确立一般人格权。2001年3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的民法学者认为其第一条即确立了一般人格权。当然,在民法学界对一般人格权的看法也有不同的声音,但这些是民法学者们的事情。我们关注的是,受诉法院在适用法律方面如果不够准确,那么判决本身是否具有积极意义,也就是说,民事诉讼是否能通过解决纠纷来发挥稳定社会秩序的作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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