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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8-1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 编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一
出版时间:

2011-5  

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一  

作者:

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央档案馆 编  

页数:

794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1958-1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是一部大型经济学术资料系列丛书,也是一部工具书。编辑的目的是为经济决策部门、经济工作者和从事经济研究、历史研究以及教学等方面的人员提供比较系统全面的经济档案资料。
全书按专题立卷,包括综合、工业、农业、商业、财政、金融、固定资产投资、劳动就业与收入分配、交通邮电、外贸共10卷。
本书是《1958-1965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档案资料选编》(劳动就业和收入分配卷),内容包括:劳动力资源和劳动工资计划,劳动就业和劳动力调配,劳动力的培训和使用,职工工资,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城乡居民生活七部分。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劳动力资源和劳动工资计划
一、人口与劳动力资源状况
二、劳动工资的管理计划
三、劳动工资计划执行情况总结
第二部分劳动就业和劳动力调配
一、推行新的劳动就业制度
二、劳动就业
三、劳动力的招收和调配
四、城市职工精简
五、农村劳动力的变化与调配
第三部分劳动力的培训和使用
一、技工学校培训
二、学徒培训
三、半工半读教育
四、城镇劳动力的使用
第四部分职工工资
一、工资标准与待遇规定
二、工资制度和工资政策
三、计件工资、奖励工资和津贴制度
四、工资水平的调整与变化
五、社会各界对工资问题的反映
第五部分劳动保护
一、劳动保护的形势与任务
二、职工伤亡事故分析报告
三、安全生产措施的制定与实施
四、职工劳动条件的改善
第六部分劳动保险和社会福利
一、企业职工的劳动保险
二、职工的退职、退休制度
三、社会优抚和救济制度
四、社会集体福利事业
五、福利事业费的筹措和使用
第七部分城乡居民生活
一、生活必需品的供应
二、解决职工生活困难的指示和办法
三、居民生活状况
附录一要事年表
附录二本卷所用部分档案资料书目索引

章节摘录

  国家计委、劳动部关于改进劳动工资管理体制的意见  1960年12月5日  (一)关于劳动计划的管理  1.各地区、国民经济各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应该在编制生产、建设、事业计划的同时编制劳动计划。全国劳动计划包括劳动力计划(其中有国营企业、事业和机关、团体职工人数,农村人民公社劳动力的分配和使用,城市人民公社劳动力的分配和使用,后备技术工人的培养等指标),劳动生产率计划(其中有社会劳动生产率、部门劳动生产率等指标)和工资福利计划(其中有工资福利总额、工资总额、福利总额、工资福利平均水平、平均工资、平均福利等指标)。劳动计划的审批权限必须集中,全国的、中央各部门(以下简称中央部)和大区的劳动计划,必须报经中央和国务院批准;省、市、自治区(以下简称省)的劳动计划,必须报经大区批准;中央部所属企业、事业的劳动计划,必须报经中央部批准,其中,工资福利部分应该报经所在省批准;省以下各部门、各地区的劳动计划,必须报省委和省人委批准。   2.省计划委员会和劳动厅(局)与大区计划委员会,分别负责综合平衡,包括本省或本区内的一切地方单位、人民公社和中央部所属单位的全省或全区的劳动计划。省的劳动计划经省委和省人委审核后报大区中央局汇总审核,大区的劳动计划报中央和国务院审批,并且都同时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劳动部。   省编制委员会(或人事局)负责综合平衡省内,包括地方的和中央的机关、团体及其附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劳动计划,省农业厅负责综合平衡全省农村人民公社的劳动计划,这些计划经省委和省人委审核后,分别报送中央主管部门。  3.中央部负责综合平衡包括中央各部所属单位和地方所属单位的各自主管的行业全国劳动计划,国务院编制委员会和内务部负责综合平衡全国机关、团体及其附属机构和事业单位的劳动计划,农业部负责综合平衡全国农村人民公社的劳动计划,这些计划都报中央和国务院审核,同时抄送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劳动部。  4.中央部所属单位的不包括工资福利部分的劳动计划,由企业、事业单位报中央主管部、局审核,同时抄送所在省的对口厅(局)、计委和劳动厅(局);劳动计划中的工资福利部分报所在省的计委和劳动厅(局)审核,同时抄送中央主管部、局。中央主管部、局批准下达所属单位的劳动计划,应该同时抄送单位所在省的计委和劳动厅(局);地方批准下达中央各部所属单位的工资福利计划,应该同时抄送中央主管部、局。  5.国家计划委员会和劳动部负责综合平衡全国劳动计划,报告中央和国务院审批。各地区、各部门都必须按照国家批准的劳动计划办事,超计划增加人员和工资,必须另经批准;超计划增加人员和工资属于大区和中央部的,须经中央和国务院批准;属于省及以下各级,均须经上一级党委批准,并且从批准机关所掌握的已定计划指标范围内调剂解决。  6.中央部与大区和省在编制、贯彻劳动计划的时候,应该密切联系、充分协商。大区和省有责任按计划给中央部所属单位调配必需的劳动力,同时有权在总的指标不动和不影响生产的条件下,在增人时间安排上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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