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交易费用研究
2010-1
经济管理出版社
曹红辉,申韬 著
189
无
本书主要介绍银行卡的交易费——一个在个人、商户运用支票、信用卡和其他支付系统进行价值交换过程中被掩盖的问题。如今,交易费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经济学家、律师和竞争监管者的极大兴趣。 大多数系统一般包括两种类型的客户:提供支付者和接受支付者——为双方价值交换提供便利的机构。有些则是三方系统,除上述两种类型的客户外,还有机构——介于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美国运通卡将个人信用卡客户的应收款项偿还给接收其所发行信用卡的商户。其他的系统有四方交易者(更确切地说是五方交易者),发卡方汇集持卡人的款项、收单方汇集运用其服务的商户、系统负责协调发卡者和收单方之间的款项转移。 三方系统的协调比较容易实现。一方面,美国运通卡获取商户(为其服务付费)款项;另一方面,将持卡人(依据所持卡类型不同付费)款项进行托收。四方系统中的协调问题比较复杂。收单方是将所有付款人款项支付给了发卡方还是保留了一部分?毕竟,发卡方在交易发生时需要收单方,收单方在交易发生时也需要发卡方。那么,应由收单方和发卡方相互协调还是由系统制定交易规则呢?这样的交易规则又应涵盖哪些内容呢? 交易费是发卡方或收单方之间相互支付的一种费用。几乎所有的支付系统都制定交易费的相关规则。早期美国银行业监管条例规定,支票必须按照面额交换——这意味着当时的交易费为零。在很多国家,金融机构协会运作的借记卡和贷记卡系统均制定收单方必须向发卡方按交易百分比支付费用的规则。ATM系统的规则各异。在ATM交易中,发卡方倾向于向收单方支付费用,但是贷记交易中该规则通常相反。
主要介绍银行卡的交易费——一个在个人、商户运用支票、信用卡和其他支付系统进行价值交换过程中被掩盖的问题。如今,交易费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经济学家、律师和竞争监管者的极大兴趣。 大多数系统一般包括两种类型的客户:提供支付者和接受支付者——为双方价值交换提供便利的机构。有些则是三方系统,除上述两种类型的客户外,还有机构——介于付款人和收款人之间。美国运通卡将个人信用卡客户的应收款项偿还给接收其所发行信用卡的商户。其他的系统有四方交易者(更确切地说是五方交易者),发卡方汇集持卡人的款项、收单方汇集运用其服务的商户、系统负责协调发卡者和收单方之间的款项转移。 三方系统的协调比较容易实现。一方面,美国运通卡获取商户(为其服务付费)款项;另一方面,将持卡人(依据所持卡类型不同付费)款项进行托收。四方系统中的协调问题比较复杂。收单方是将所有付款人款项支付给了发卡方还是保留了一部分?毕竟,发卡方在交易发生时需要收单方,收单方在交易发生时也需要发卡方。那么,应由收单方和发卡方相互协调还是由系统制定交易规则呢?这样的交易规则又应涵盖哪些内容呢? 交易费是发卡方或收单方之间相互支付的一种费用。几乎所有的支付系统都制定交易费的相关规则。早期美国银行业监管条例规定,支票必须按照面额交换——这意味着当时的交易费为零。在很多国家,金融机构协会运作的借记卡和贷记卡系统均制定收单方必须向发卡方按交易百分比支付费用的规则。ATM系统的规则各异。在ATM交易中,发卡方倾向于向收单方支付费用,但是贷记交易中该规则通常相反。
曹红辉,博士,生于湖南,中国社会科学院金融研究所金融市场研究室主任、支付清算研究中心秘书长,世界银行金融咨询顾问、亚洲开发银行顾问、APEC资产证券化专家组成员、美国哥伦比亚大学高级访问学者、美国经济学会会员。
第一章 两方的探戈——两方市场的经济学分析一、什么是两方市场二、两方市场的经济学意义三、两方市场的商业模式四、两方市场与社会福利五、结论第二章 法院和监管当局的交易费一、商户折扣、多重性和支付系统竞争二、维萨卡交易费用的来源和历史三、交易费的专业竞争力:NABANCO v维萨卡四、澳大利亚储备银行的异议五、结论第三章 交易费用:文献回顾一、BAXTER(1983)二、CALTON AND FRANKEL(1995);EVANSANDSCHMALENSEE(1995)三、FRANKEL(1998);CHANGANDEVANS(2000)四、SCHMALENSEE(2002)五、ROCHET AND,TIROLE(2002),(2003)六、WRIGHT(2001),(2003)七、BALLTO(2000);AHIJBORN,CHANG AND EVANS(2001)八、结论第四章 银行交易文件的交易费——法律和经济视角一、理论观点二、四方交易机制的历史三、结论第五章 支付卡系统交易费集中性设定的竞争性效应一、引言二、行业背景三、交易费确定的模型四、对交易费的批评五、总结第六章 交易费问题的分析——无因案例一、支付卡系统:概述二、交易费的基本原理三、交易费竞争的影响四、现金补贴五、结论第七章 支付系统和交易费一、引言二、基本假设三、总需求四、线性需求五、影响附录第八章 竞争者之间的合作:支付卡协会的经济意义一、导言二、支付卡行业的运作三、无附加费规则下支付卡行业的模型四、社会和私人最优交易费五、四个因素的商人阻力六、不可观察的商户异质性和商业模式七、与文献的比较八、概要和总结性评论附录A 缺乏纵向一体化效益时附录B 观察商户的异质性附录C 命题2的证明附录D 命题6的证明参考文献后记
NaBanco、维萨卡和万事达卡协会商户银行的代理人,起诉称应停止维萨卡成员集体设置交易费,认为单独的费用使同时服务于交易的商户和发卡方银行具有不公平的优势。但法院根据Baxter的推理发现“维萨卡规定(交易费)有必要向维萨信用卡提供——优先竞争的收益抵消了任何反竞争的效应”。 Carlton和Frankel认为Baxter的分析还远远不够:在完全竞争条件下,如果没有摩擦,“交易费将不会对最终价格产生完全的影响,或具有补偿发卡银行任何成本的能力”。在这个理想情况下,消费者使用信用卡可能会被要求支付额外费用或给予折扣,这样可以用于收回支付系统的成本。回顾以上的简单例子,看看这样的过程:假定商户银行对商户的收费为2美分,商户向购买方提供1美分的折扣使系统能够执行交易,然后,如果购买方银行收取2美分,其净成本为1美分(在扣除l美分折扣后),正如以前一样,商户支付3美分(其中包括向购买方支付的1美分),这样各家银行收取2美分,从而正好收回其成本。 Carlton和Frankel声称,交易费在不完全竞争条件下可能非常有害。例如发卡银行不得不进行竞争,使收入超过交易费所产生的成本。发卡银行保留货币,提高使用信用卡的净价格并限制信用卡服务行业的产量。也可以通过过度宣传卡促进消费,以牺牲更有效的支付机制来增加信用卡的使用量。 即使发卡银行之间的竞争比较激烈,这些问题仍然可以被排除。他们指出,商户可能会阻止信用卡协会对卡的运用设定有效的服务费——使其等于接受信用卡支付商户的净成本——或可能只是选择不这样做,以避免多个价格记账的额外费用。在这种情况下,不管商品是如何购买的,交易费必须通过所有商品平均价格的增长收回。这一增长就像是对使用现金征税或选择其他替代卡和歪曲使用各种支付机制的激励。这似乎表明交易费应设定为零以避免这种情况,虽然他们并没有明确提出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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