弱者的正义
2011-11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余少祥
282
近些年来,关于社会弱势群体及其保障机制的研究,在社会学、经济学、法学等诸多领域都有展开。中国社会科学院设立了重大科研课题“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障机制研究”项目,课题组对社会弱势群体法律保障的制度建构及实施机制,进行了系统深入的分析研究。这本由余少祥著的《弱者的正义(转型社会与社会法问题研究)》是该项目的研究成果之一,希望本书的出版能够有助于社会弱势群体保障制度的不断完善。
余少祥,安徽宿松人,法学博士,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副研究员,社会法室副主任。先后任中国教育电视台CSBN市场部主任、《中国法治新闻》杂志副总编辑、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培训中心主任等职,曾到美国、南非、荷兰、德国、瑞士等国做访问交流,主持过多项国家级重点课题研究,出版《我给牟其中当律师》及文学作品若干,主要学术专著《弱者的权利——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法理研究》,在《中国法学》、《环球法律评论》、《清华法学》等发表论文30余篇。
序
自序
第一编 弱势群体篇
第一章 社会弱势群体保护的正当性论纲
第一节 政治学分析
第二节 经济学分析
第三节 社会学分析
第四节 伦理学分析
第二章 社会保障法与弱势群体保护
第一节 社会保障法的起源发展
第二节 社会保障法的性质原理
第三节 社会保障法的价值原则
第四节 社会保障法的目标功能
第二编 社会分享篇
第三章 经济民主:分享社会发展的理论模型
第一节 经济民主与社会法的兴起
第二节 社会法中经济民主的内涵
第三节 社会法中经济民主的原则
第四节 社会法中经济民主的形式
第五节 社会法中经济民主的目标
第六节 社会法中经济民主的实践
结语:经济民主的限度
第四章 法律援助:分享法律正义的他山之石——南非基层法律服务考察报告
第一节 人权律师事务所
第二节 法律援助中心
第三节 全国社区法律工作者联合会
第四节 大学法律诊所联合会
第五节 川斯凯通向正义联合体
第六节 纳达尔大学法律诊所
第七节 其他法律援助组织
第三编 公共利益篇
第五章 公共利益在社会法中的地位
第一节 什么是公共利益
第二节 公共利益的理论渊源
第三节 公共利益的社会性特征
第四节 公共利益保护的法理分析
第六章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第一节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冲突
第二节 公共利益与个人权利的协调
第四编 经典回顾篇
第七章 自然法学:法律与社会正义的盗火者
第一节 从自然理性到神的理性
第二节 人的理性:自然法学的英雄时代
第三节 实践理性:自然法学的复兴
第八章 法律监督:法律与社会正义的守护神
第一节 法律监督的概念界定
第二节 法律监督的理论渊源
第三节 法律监督制度比较分析
版权页:一 福利经济学的理论诠释福利经济学在理论和对实践的诉求上,体现了对弱势群体的强烈关怀,它提出的“转移支付”和劫富济贫的“累进税制”在弱势群体保护和各国社会保障法律制度中被广泛运用,成为现代国家保护弱势群体重要的理论依据和智识资源。1.福利经济学的伦理本质福利经济学于20世纪初最早在英国出现,以英国经济学家庇古出版的《福利经济学》一书为标志,其理论实质是通过转移支付,把收入从相对富裕的人转移到相对贫困的人,以提高穷人和社会弱势群体的实际收入绝对额,并增加社会经济整体福利。在福利经济学理论中,创始人庇古提出一条“边际效用递减律”,认为个人拥有的收入越多,他的收入效用就越小。在此基础上,他进一步提出“国民收入分配越平均,则福利越大”的著名观点,公开倡导实行强制性转移支付,以增加社会福利总量。庇古的这一理论一出台即遭到经济学家罗宾斯等人的批判。后者认为,经济学和伦理学的结合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经济学不应该涉及伦理或价值判断问题,且经济学中具有规范性质的结论都来自基数效用的使用,其效用可衡量性和个人间效用可比性不能成立,福利经济学的主张和要求没有科学依据。此后,以希斯克和西托夫斯基为首的经济学家以帕累托理论为基础继续对福利标准和补偿原则进行研究。他们提出:福利经济学仍然是有用的,个人是他本人福利的最好判断者;社会福利取决于组成社会的所有个人的福利,如果至少有一个人的境况好起来,而没有一个人的境况坏下去,那么整个社会的境况就算好起来了。由于希斯克等人的福利经济学理论与庇古的学说有着明显区别,后人将其称为新福利经济学,而将庇古的学说称为旧福利经济学。但两者有一个共同点就是,通过转移支付提高穷人和社会弱势群体的福利,提高全社会的幸福总量,这正是福利经济学的伦理本质。
《弱者的正义:转型社会与社会法问题研究》:社会法,民生之法,弱者之正义也。是法也,起于仁爱,本乎人情,致于中和,使趋义者知其所以向,困厄者知其所以立矣;是法也,无论贵贱贫富,择其有余而取之,择其不足而施之,使有力者疾以助人,有财者勉以分人,饥者得食,寒者得衣;是法也,抑豪强而兴公利也,条其纲纪而盈缩之,齐其法度而整顿之,害至而为之备,患至而为之防,由是天下可运于掌。社会法,善举之所立,善风之所由也。是使生老病死、穷乏伤残之属,悉有法度可依,将以行大义于世矣。夫法之大本,以防乱也。举社会法而兴之,推道训俗,民风于是乎清夷,苍生以之而安政,则国家庶几而治矣。中国社会科学院创新工程学术出版资助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