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能源法概论
2012-8
世界图书出版公司
杨解君 编
390
420000
《欧洲能源法概论》主要介绍了欧盟能源法及欧洲几个具有代表性国家的能源法的基本体系、原则与制度。在内容上,除就欧盟能源基本状况及发展趋势、欧盟能源法的基本法制状况作了专章介绍外,还就法国、德国、英国、意大利和东欧的波兰及北欧的挪威(非欧盟成员国)等国的能源法体系和基本制度状况以及常规能源法制、可再生能源法制和相关的能源环境法制作了介绍和探讨。
《欧洲能源法概论》资料翔实,信息更新及时,知识涵量大,是系统了解欧盟及欧洲主要国家能源法的重要参考书。
杨解君,法学博士,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教授,广东省国际战略研究院、区域一体化法治研究中心研究员。2006年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2011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长期从事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能源法的教学与研究工作,公开发表学术论文200余篇,出版论著20余部,主持省部级以上二科研项目10余项,其中国家社科基金项目2项(重点项目1项),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1项,司法部重点课题1项。
第一章 欧盟能源法
第一节 欧盟能源状况及发展趋势
一、石油
二、天然气
三、煤炭
四、核能
五、可再生能源
六、发展趋势与展望
第二节 欧盟能源法
一、欧盟能源法的渊源
二、欧盟能源法的基本原则
三、欧盟能源法的制度安排
第三节 欧盟主要能源法制
一、化石能源资源的勘探和生产:煤、石油和天然气
二、天然气供应系统
三、电力供应系统
四、非化石能源资源的利用:核能、可再生能源和能源效率
五、能源与环境
第二章 法国能源法
第一节 法国能源法律体系及法律制度沿革
一、法国能源状况
二、法国能源法律体系
三、法国能源法律制度沿革
第二节 法国能源管理体制与财税制度
一、法国能源管理体制
二、法国能源财税制度
第三节 法国常规能源法制
一、法国化石能源法制
二、法国电力法制
三、法国核能法制
第四节 法国可再生能源法制
一、法国可再生能源法制概述
二、法国水能法制
三、法国风能法制
四、法国生物质能法制
五、法国太阳能法制
第五节 法国的节能政策与节能法
一、法国节能政策与优惠措施
二、法国主要的节能法
第六节 法国与能源相关的环保法制
一、与能源相关的环境评估法律制度
二、与能源相关的环境污染防治法律制度
第三章 德国能源法
第一节 德国能源状况与能源法律体系
一、德国能源状况
二、德国能源法律体系
第二节 德国能源基本制度
一、德国能源基本制度沿革
二、国家和私主体在能源管理体制中的地位
三、德国联邦与州的能源权限
四、德国能源经济制度
五、德国能源税收制度
六、德国能源交易制度
第三节 德国常规能源法制
一、德国煤炭资源法制
二、德国油气资源法制
三、德国电力法制
四、德国核能法制
第四节 德国可再生能源法制
一、德国可再生能源法
二、德国可再生能源激励政策
三、德国风能法制
四、德国太阳能法制
五、德国生物质能法制
第五节 德国节能法制
一、德国节能法规
二、德国节能政策
三、德国建筑节能制度
四、德国热电联产法律制度
第六节 德国能源法的发展趋势以及对中国的借鉴
一、德国能源法的发展趋势
二、德国能源法对中国的借鉴
第四章 英国能源法
第一节 英国能源状况与能源法
一、英国能源状况
二、英国能源法
第二节 英国常规能源法
一、英国常规能源状况
二、英国常规能源法
第三节 英国可再生能源法
一、英国可再生能源状况
二、英国可再生能源法
第四节 英国节能法
一、英国主要节能法律文本
二、英国节能机构和节能制度
第五章 意大利能源法
第一节 意大利能源基本状况
一、意大利能源概况
二、意大利能源的发展
第二节 意大利法律体系及能源立法框架
一、意大利立法体系
二、意大利能源立法框架及特点
第三节 意大利主要能源法律制度
一、能源管理与监管制度
二、“绿色证书”与“白色证书”制度
三、能源公共事业制度和能源私有化、自由化进程
四、价格与税收制度
五、能源环境保护制度
六、能源国际合作制度
第四节 意大利常规能源法制
一、意大利石油与天然气法制
二、意大利电力法制
三、意大利煤炭与核能法制
第五节 意大利可再生能源法制
一、可再生能源立法框架
二、意大利可再生能源法制的总结与展望
第六节 意大利能源效率及应对气候变化法制
一、意大利能源效率法制
二、意大利应对气候变化法制
第七节 意大利能源法的发展趋势
第六章 挪威能源法
第一节 挪威能源概述
一、挪威常规能源开发利用现状
二、挪威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现状
第二节 挪威能源产业与能源战略
一、主要的能源产业简介
二、政府能源管理机构组成
三、挪威的能源政策与战略
第三节 挪威能源法体系与基本能源法律制度
一、挪威能源法体系
二、挪威的主要能源法律制度
第四节 挪威常规能源法制
一、石油天然气法制
二、电力法制
第五节 挪威可再生能源法制与节能环保法制
一、挪威可再生能源的法律规制
二、挪威的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与节能及能效制度
三、挪威的碳排放控制制度
第六节 挪威能源法未来发展趋势及其前瞻
……
第七章 波兰能源法
版权页: 插图: 3.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间的条约 作为国际法主体,欧盟享有与其他国际法主体(如国家和国际组织)缔结条约的能力。这种条约经欧洲法院确认不违反基础性条约的实质性和程序性规定之后,即对欧盟机构及成员国产生拘束力。因此,它们也是欧盟能源法的主要渊源之一。①实际上,欧盟与非欧盟国家和其他国际组织之间缔结了许多的有关能源的条约,主要是以“协定”、“贸易合作协定”、“框架协定”等形式出现。②例如欧盟参与的《京都议定书》、2009年与尼日利亚签订的与新能源开发相关的协定、2009年与俄罗斯签订的与能源供应预警机制相关的协议等。 (二)派生渊源 派生渊源,是指根据基础条约赋予的权限,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等机构制定的一系列派生性法律文件,这些立法也被称为次级立法或自主立法,但它们必须以作为基础法的欧盟诸条约为依据并受其制约。与能源有关的派生渊源也属于欧盟能源法的重要渊源之一。欧盟最主要的派生渊源有条例、指令、决定、建议和意见。 1.条例 根据《欧洲共同体条约》和《欧洲原子能共同体条约》的规定,条例(regu-lations)具有普遍适用、全面的约束力,并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 所谓“普遍适用”,按照欧洲法院的权威性见解,是指条例在本质上具有“立法属性,它适用于抽象的、全部的、各种各样的人”。条例具有的这一特性是其与另一种派生渊源“决定”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所谓“全面的约束力”,它不仅表现在按其规定的所需取得的特定结果上,而且表现在取得该特定结果所需采取的方式和措施等各个方面。条例具有的这一特性是其与另一种派生渊源“指令”相区别的基本标志。 所谓“在所有成员国直接适用”,是指条例在欧盟所有成员国范围内,无需任何国内措施即对欧盟机构、国家、企事业和自然人产生拘束力。这一特性意味着,条例的适用效力不受任何成员国机构或其法律措施或行政措施的限制。这是条例区别于作为欧盟法组成部分的国际条约的基本标志。
《欧洲能源法概论》资料翔实,信息更新及时,知识涵量大,是系统了解欧盟及欧洲主要国家能源法的重要参考书。
主要罗列了欧盟和成员国一些法律的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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