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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制度的中国视角与域外借鉴

王玄玮 王玄玮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12出版)
出版时间:

2011-12  

出版社:

王玄玮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11-12出版)  

作者:

王玄玮  

页数:

295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检察制度的中国视角与域外借鉴》中对中国式权力分工与制约机制的描述,对中国宪法中“最小危险部门”的探讨,对检察机关应当成为违宪审查程序启动机关的论证,关于将“一般监督权”改造为行政检察权和地方立法检察权的建议等观点,读来令人耳目一新。

作者简介

  王玄玮,1975年生,云南洱源人,白族。现为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检察学研究会检察基础理论专业委员会理事、全国检察理论研究人才。云南大学法学学士(1995)、法学硕士(1998),香港大学普通法硕士(2007),清华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2008级)。曾在《读书》、《政治与法律》、《人民检察》、《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等刊物发表论文30余篇,曾获第三届全国民事行政检察理论研讨会二等奖、2009年度全国检察基础理论研究优秀成果三等奖。2010年被清华大学授予第十五届研究生十大“学术新秀”提名奖。主要研究方向:宪法学、港澳基本法、检察理论与检察制度。

书籍目录

序自序:检察人的精神家园上篇 检察制度的中国视角检察权:中国宪法中的“最小危险部门”——基于检察权运行特点的分析论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违宪检察论——检察机关启动违宪审查程序的初步探讨检察机关“一般监督权”的宪政价值与当代重构中国司法如何走向统一——人民法院实行案例指导制度的构想涉检信访工作长效机制研究内地检察机关与香港的侦查协助研究民事诉讼法修正案对民事检察工作的积极影响民事抗诉案件再审审级研究民事检察制度若干理论问题辨析“人世”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影响及对策What Can People’s Proctiratorate Do in Chinese Constitutional Review Mechanism下篇 检察制度的域外借鉴美国独立检察官制度之镜鉴国家转型期俄罗斯的检察改革日本检察审查会制度之启示——兼与我国人民监督员制度比较独立检控权与司法审查的关系变迁——普通法的发展对香港特区《基本法》条文解释的影响司法能在多大程度上过问政治香港司法视野中的内地民事抗诉制度特色鲜明的澳门司法制度越南民事检察制度述评马来西亚司法制度探略高等法院:香港司法制度的缩影香港2007法律年度开启典礼见闻香港廉政公署透视后记

章节摘录

  (二)查办职务犯罪也不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有学者认为,检察机关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职务犯罪,这属于检察权监督行政权的范围。①在笔者看来,这种观点也值得商榷。依照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的分工,检察机关负责直接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类犯罪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侵权类犯罪。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主体,在“国家工作人员”中也占有较大比重。特别是渎职侵权类犯罪,共包括《刑法》第九章规定的34种罪名及第四章的7种罪名,涉及行政机关的40多个部门。尽管如此,也不能认为检察机关查办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就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否则照此类推,检察机关查办立法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就是检察权对立法权的监督,检察机关查办党委机关工作人员职务犯罪就是检察权对政党执政权的监督,这样的逻辑是不能成立的。检察机关侦查职务犯罪,这是法律对公务人员个人履职行为廉洁性、合法性的监督,与宪法层面上的国家权力分支之间的监督制约无关。  (三)对侦查活动的监督不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侦查机关大多数是行政机关。除人民检察院外,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海关等行政机关都依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工,对相应的刑事案件进行侦查。对这些机关的侦查活动,检察机关有权进行监督。不过,这种监督同样不是检察权对行政权的监督。原因在于,虽然这些机关属于行政机关,但它们开展侦查活动是受《刑事诉讼法》授权,并非是在行使它们所承担的某方面的行政管理职权。它们作出的侦查行为,在法理上和司法实践中并不被认为是行政行为。②而这些机关行使行政权作出的行政行为(除下文第4点列出的以外),例如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道路交通管理、消防管理等行为,检察机关目前无权进行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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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玄玮编写的《检察制度的中国视角与域外借鉴》中对中国式权力分工与制约机制的描述,对中国宪法中“最小危险部门”的探讨,对检察机关应当成为违宪审查程序启动机关的论证,关于将“一般监督权”改造为行政检察权和地方立法检察权的建议等观点,读来令人耳目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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