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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

奚晓明 人民法院
出版时间:

2010-11-2  

出版社:

人民法院  

作者:

奚晓明  

页数:

421  

Tag标签:

无  

前言

2010年10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2010年11月1日施行。这是最高人民法院深入推进三项重点工作,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的重要体现,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履行司法审判指导职责的重大举措。大力发展旅游业事关中央工作大局,对于“调结构、扩内需、保增长”,改善民生,拉动经济平稳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旅游业是朝阳产业和绿色产业,资源消耗低,带动系数大,就业机会多,综合效益好。去年国务院出台了《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该《意见》提出“把旅游业培育成国民经济的战略性支柱产业和人民群众更加满意的现代服务业”。因此,及时出台司法解释是促进旅游业发展、规范旅游市场的需要。同时,由于旅游者作为特殊的消费者与旅游经营者相比处于弱势地位,出台司法解释也是维护旅游者利益的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旅游成为人们释放压力、休闲娱乐的主要方式,旅游人数逐年上升,法院受理的旅游纠纷案件逐年增多,审判实践中旅游纠纷案件出现了很多法律适用的难点和热点问题。由于旅游涉及的环节多、链条长、责任主体多元化,加大了旅游经营者与旅游者之间纠纷解决的难度。而与旅游业的发展趋势相比,旅游立法相对滞后。《合同法》未对旅游合同加以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也不统一。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亟须出台司法解释以规范旅游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社会各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呼声很高,国家旅游局还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请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工作,尽快制定司法解释。为有效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过程中产生的许多理解上的分歧与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自2008年开始起草该《规定》。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不仅注意到了各地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中遇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还专门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旅游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旅行社协会、各大旅行社以及法学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发现在旅游实践中出现的新动向和问题。

内容概要

  《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未对旅游合同加以规定,司法实践中裁判也不统一。这种状况既不利于旅游业的健康发展,也不利于旅游者合法权益的保护,因此,亟须出台司法解释以规范旅游纠纷案件的裁判尺度。社会各界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尽快制定相关司法解释的呼声很高,国家旅游局还专门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函,请最高人民法院结合审判实践工作,尽快制定司法解释。为有效解决人民法院审理旅游纠纷案件过程中产生的许多理解上的分歧与法律适用上的困惑,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自2008年开始起草该《规定》。在司法解释的起草过程中,起草小组不仅注意到了各地法院在审理旅游纠纷中遇到的新情况与新问题,还专门听取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旅游局、中国消费者协会、中国旅行社协会、各大旅行社以及法学专家学者的意见,以发现在旅游实践中出现的新动向和问题。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司法解释条文及答记者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10年10月26日)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新闻发布稿依法维护旅游者合法权益构建规范有序、和谐稳定的旅游市场——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庭长杜万华就《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答记者问第二部分 司法解释理解与适用《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第一条【适用范围】第二条【集体旅游】第三条【请求权竞合】第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违约】第五条【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第六条【免责条款的效力认定】第七条【安全保障义务】第八条【告知义务】第九条【旅游经营者及旅游辅助服务者的保密义务】第十条【旅游经营者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第十一条【旅游者转让合同权利义务】第十二条【合同解除后的处理】第十三条【因客观原因变更、解除合同】第十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侵权】第十五条【签约社与地接社的责任承担以及委托】第十六条【挂靠】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违约】第十八条【公共交通工具延误】第十九条【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旅游经营者的责任】第二十条【旅游者脱团时旅游经营者的责任】第二十一条【精神损害赔偿】第二十二条【行李物品的损害赔偿】第二十三条【价格差异的禁止】第二十四条【证照纠纷的处理】第二十五条【自由行】第二十六条【溯及力】第三部分 相关案例1.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浮德贵诉河南省八里沟景区有限公司等旅游侵权纠纷案2.因旅游经营者的原因,基于同一事实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要求旅游经营者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来确定案由——珠海里程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刘娟旅游合同纠纷案3.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文锦明等诉江门市大方旅游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4.行李物品中旅游经营者或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已事先声明由旅游者随身携带的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损毁、灭失,旅游者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郭向禄等诉新疆中国国际旅行社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5.旅游者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遭受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经营者未尽到必要的提示义务、救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谢炎辉等与广东中妇旅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旅游合同纠纷案6.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游项目未履行告知、警示义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高桂其与广州市环宇旅行社有限公司花都门市部等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7.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郑州金色假期旅行社有限公司与张喜梅等旅游服务合同纠纷案8.旅游经营者未取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将其业务转让给其他旅游经营者,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害,请求与其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和实际提供旅游服务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北京市首都旅行社有限公司与陈峰等旅游合同纠纷案9.以单位、家庭以及其他集体形式与旅游经营者订立的旅游合同,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纠纷,除合同一方可以提起诉讼外,旅游者个人提起旅游合同纠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云南海外旅游总公司与张自英旅游合同纠纷案10.旅游者提起违约之诉,主张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变更为侵权之诉;旅游者仍坚持提起违约之诉的,对于其精神损害赔偿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孔爱屏诉深圳特区华侨城中国旅行社新园营业部等旅游合同纠纷案第四部分 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部门规章一、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节选)(1986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节选)(1999年3月1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节选)(200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节选)(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节选)(2007年10月28日修正)二、行政法规旅行社条例(节选)(2009年2月20日)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节选)(2002年5月27日)三、部门规章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节选)(2009年4月3日)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管理办法(节选)(2006年4月16日)四、规范性文件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旅游业的意见(2009年12月1日)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节选)(1997年5月12日)五、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节选)(2003年1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3月8日)第五部分 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国家旅游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团队出境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大陆居民赴台湾地区旅游合同》示范文本和《团队国内旅游合同》示范文本(2010修订)后记

章节摘录

因前款所述原因,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第三人给付增加的费用或者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减少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二条旅游行程开始前或者进行中,因旅游者单方解除合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或者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支付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三条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导致旅游合同无法履行,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解除旅游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旅游者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尚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不可抗力等不可归责于旅游经营者、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客观原因变更旅游行程,在征得旅游者同意后,旅游经营者请求旅游者分担因此增加的旅游费用或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因此减少的旅游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四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选择请求旅游辅助服务者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对旅游辅助服务者未尽谨慎选择义务,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承担相应补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五条签订旅游合同的旅游经营者将其部分旅游业务委托旅游目的地的旅游经营者,因受托方未尽旅游合同义务,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受到损害,要求作出委托的旅游经营者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委托除前款规定以外的人从事旅游业务,发生旅游纠纷,旅游者起诉旅游经营者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第十六条旅游经营者准许他人挂靠其名下从事旅游业务,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七条旅游经营者违反合同约定,有擅自改变旅游行程、遗漏旅游景点、减少旅游服务项目、降低旅游服务标准等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赔偿未完成约定旅游服务项目等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旅游经营者提供服务时有欺诈行为,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双倍赔偿其遭受的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十八条因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导致合同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旅游者请求旅游经营者退还未实际发生的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后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旅游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为使人民法院从事民事审判工作的法官在审理旅游案件中,更好地理解适用该规定,也为了便于社会各界对该规定有一个更为全面和系统的了解,我们组织本庭参与上述司法解释起草和讨论工作的同志撰写了此书。同时还收录了与处理旅游纠纷相关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合同示范文本和部分案例。所收入的案例是供大家参考的资料,其处理纠纷的做法不代表我们的意见。本书写作具体分工如下:冯小光:第1、2条;关丽:第3、4条;于蒙:第5、6条;贾劲松:第7、8条;王友祥:第9条;肖峰:第10、11条;陈朝仑:第12、13条;仲伟珩:第14、15条;沈丹丹:第16、17条;宋春雨:第18、19、20条;王毓莹:第21、22、23条;张进先:第24、25、26条。本书由最高人民法院奚晓明副院长担任主编,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杜万华庭长、俞宏武副庭长、程新文副庭长和沈秋媛廉政监察员担任副主编。书稿由杜万华庭长统稿,奚晓明副院长审定。由于时间仓促,错误、纰漏之处在所难免,敬请广大司法界同仁和各位读者批评指正。在旅游纠纷司法解释起草制定过程中,中央国家机关、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和广大民事法官、法学专家以及社会各界为我们提供了大量的宝贵素材和建设性意见、建议。特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务院法制办、国家旅游局和中国消费者协会,为旅游纠纷司法解释的出台给予了大力支持,在此一并致谢!

媒体关注与评论

旅游纠纷司法解释针对旅游纠纷案件审理中反映出的具体适用法律的难点、热点问题,如旅游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因旅游辅助服务者的原因造成违约、侵权时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承担,自由行中旅游经营者的责任,挂靠与委托的责任承担,不可抗力的处理以及公共交通延误时旅游经营者的责任问题等进行了规定。对审判实务界和理论界争论的重大问题,如集体旅游中的个人诉权、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以及以违约之诉能否提起精神损害赔偿均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为帮助各级人民法院法官精准把握审理旅游纠纷案件裁判尺度,充分理解司法解释的条文文义和制定背景,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组织参与司法解释起草和讨论工作的同志撰写本书,对条文所蕴含的丰富内容作了翔实阐释。为增强读者深入理解相关理论背景和司法实务中应该注意的问题,还精选了相应的案例附后,使得本书的内容更为丰富、系统。从本书的内容看,对旅游纠纷司法解释各条规定的解读既立足于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和审判实践以及旅游市场的实际情况,又旁征博引境外相关的立法、判例,并对国内外学术界的研究成果予以广泛介绍,内容丰富,资料翔实,集理论性与实用性于一身,对读者大有裨益。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 奚晓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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