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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导

法律考试中心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09-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法律考试中心 编  

页数:

312  

内容概要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应试指导:三大诉讼法比较19讲》章节下可分为概述、基本比较点、相关法条比较3个部分。概述部分对各诉讼法在该部分的考点进行了综述,对重点考点进行了提示,避免考生对不同诉讼法同一比较点平均用力,因为司法考试在不同的诉讼法命题上会有不同的侧重,民事诉讼法重点反复考查的考点,可能在其他诉讼法的部分,只是一般考点。  基本比较点是各章节的关键部分,以图表的形式,直观、分层地对三大诉讼法或者是两种诉讼法共有的制度,甚至仅仅是对某个诉讼法中的某一考点自身的拆析比较和要点进行归纳、总结,提高考生知识综合化、体系化的能力,精耕细作地复习,防止粗放经营的走马观花、似是而非的情形。特别指出,比较点深入细化到具体命题,列出了应当进行比较、已经或者容易考查的小考点,使考生对考点的数量、同一比较点下相同和不同的知识点的数目一望而知,突破了以往同类辅导用书比较粗糙、内容支离破碎、没有重点比较和命题提示,为比较而比较,从而和命题的方向脱节的局面。同时,针对本节前几版内容稍显烦琐之问题,本版对一些不重要的,基本不可能考的知识点,作了一定的删减,以减轻考生的负担。  相关法条比较对前述基本比较点涉及的重点法条原文进行了列举,剔除了已经失效的法条,加入了最新法条,力求比较详细,但又避免面面俱到,对不考查的法条不录入,对考试重点特别是难点、疑点所涉及的法条进行详细列举。

书籍目录

第一讲 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与刑事诉讼的关系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第二讲 三大诉讼的基本原则和制度第一节 合议制度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二节 回避制度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三节 公开审判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四节 两审终审原则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五节 三大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三讲 三大诉讼的受案范围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第四讲 三大诉讼法的管辖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第五讲 三大诉讼法中的诉讼参加人第一节 民事诉讼的原告、被告、共同诉讼和诉讼代表人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二节 行政诉讼的原告和被告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三节 刑事诉讼当事人一、概述二、基本知识三、相关法条第四节 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的第三人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五节 三大诉讼的诉讼代理人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六节 刑事诉讼中的辩护人一、概述二、基本知识第六讲 三大诉讼法中的证据第一节 证据的概述、种类与分类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二节 证明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三节 提供证据、调查取证、证据保全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四节 质证、认证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七讲 三大诉讼法中的期间与送达第一节 期问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二节 送达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八讲 三大诉讼中的强制措施第一节 排除诉讼妨碍的强制措施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二节 刑事诉讼中的强制措施一、拘传二、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三、拘留四、逮捕第九讲 三大诉讼的第一审程序第一节 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的起诉与受理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二节 刑事诉讼的立案一、概述二、基本知识三、相关法条第三节 侦查一、概述二、基本知识第四节 审查起诉一、概述二、基本知识第五节 三大诉讼中的一审普通程序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六节 民事诉讼与刑事诉讼中的简易程序一、概述二、基本知识三、相关法条第十讲 三大诉讼的第二审程序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十一讲 三大诉讼的审判监督程序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十二讲 三大诉讼所共有的特殊制度第一节 延期审理、诉讼中止、诉讼终结、延长审限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二节 撤诉、缺席判决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三节 先予执行与财产保全一、概述二、基本比较点三、相关法条比较第十三讲 三大诉讼案件的裁判第一节 判决……第十四讲 三大诉讼的执行第十五讲 涉外诉讼第十六讲 关联诉讼处理第十七讲 民事诉讼及仲裁法的特殊制度第十八讲 行政诉讼法的特殊制度第十九讲 刑事诉讼中的特别制度

章节摘录

  《行政诉讼法》  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不服的;  (三)认为行政机关侵犯法律规定的经营自主权的;  (四)认为符合法定条件申请行政机关颁发许可证和执照,行政机关拒绝颁发或者不予答复的;  (五)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  (六)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发给抚恤金的;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履行义务的;  (八)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的。  除前款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起诉讼的其他行政案件。  《行政诉讼法解释》  第一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二)与被诉的行政复议决定有法律上利害关系或者在复议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三)要求主管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四)与撤销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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