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婚姻家庭纠纷完全解决法律手册

《常见纠纷完全解决法律手册》编委会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3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常见纠纷完全解决法律手册》编委会 编  

页数:

298  

内容概要

遇到法律纠纷时你会怎么办? 对相关法律领域不甚了解,你可能需要一本法律常识书; 查找法律法规,你需要在茫茫的法规大全中查找所需条文,费时费力; 在索赔和诉讼实务中,想了解法院是如何审判的,你可能需要一本案例书; 遇到疑难问题,你可能选择上网搜索,却总会面对五花八门的回答一筹莫展。 那么,试试这本书吧,一本全方位解决生活常见法律纠纷的指南,一书在手,纠纷完全解决!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婚姻家庭第二部分 继承第三部分 收养与赡养第四部分 民事诉讼

章节摘录

第一条当事人起诉请求解除同居关系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当事人请求解除的同居关系,属于婚姻法第三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依法予以解除。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二条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第三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后,经审查确属无效婚姻的,应当将婚姻无效的情形告知当事人,并依法作出宣告婚姻无效的判决。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无效婚姻案件,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对婚姻效力的认定和其他纠纷的处理分别制作裁判文书。第五条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一年内,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六条利害关系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宣告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申请人,婚姻关系当事人双方为被申请人。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申请人。夫妻双方均已死亡的,不列被申请人。第七条人民法院就同一婚姻关系分别受理了离婚和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的,对于离婚案件的审理,应当待申请宣告婚姻无效案件作出判决后进行。前款所指的婚姻关系被宣告无效后,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应当继续审理。第八条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第九条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婚姻家庭纠纷完全解决法律手册 PDF格式下载



婚姻法律法规搜集很全,对于办理婚姻案件有帮助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