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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民法室 编  

页数:

1093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由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为了便于读者了解侵权责任法的立法背景、制定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主要意见,我们将研究、起草侵权责任法中整理收集的部分资料汇集成《侵权责任法立法背景与观点全集》一书。本书可供审判机关、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律师、法律教学研究人员在学习、研究侵权责任法时参考。

书籍目录

第一部分 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侵权责任法草案的重要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草案))的说明》中关于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说明(2002年12月17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主要问题的汇报(2008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2009年10月27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2009年12月22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第二部分 有关侵权责任法草案的综合性资料 地方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有关单位对民法草案侵权责任法编的意见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意见(一)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意见(二) 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意见(三) 社会公众和有关单位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意见 有的部门对完善侵权法律制度的意见 侵权责任法草案座谈会简报(一) 侵权责任法草案座谈会简报(二) 法学界对侵权责任法有关问题的意见 部分专家对完善侵权法律制度的意见 部分专家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意见(一) 法学专家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意见(二) 部分法院对完善侵权法律制度的意见 部分法官、学者、律师对完善侵权法律制度的意见 部分法官、学者对完善侵权法律制度的意见 法官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意见(一) 法官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意见(二) 部分律师对完善侵权法律制度的意见 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有关单位和部门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意见 江苏省相关部门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有关部门、单位和律师对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意见 江西、安徽两省侵权责任法调研报告(一) 江西、安徽两省侵权责任法调研报告(二) 江西、安徽两省侵权责任法调研报告(三) “海峡法学论坛”专家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意见 日本专家对侵权责任法草案的意见 荷兰新民法典和魁北克民法典中关于特殊侵权责任的规定比较 美国侵权法的有关情况 美国侵权责任法的有关情况 日本侵权责任法律制度的有关情况 ……第三部分 有关侵权责任法草案一般规定的资料第四部分 有关侵权责任法草案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的资料第五部分 有关侵权责任法草案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的资料第六部分 有关侵权责任法草案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的资料第七部分 有关侵权责任法草案产品责任的资料第八部分 有关侵权责任草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的资料第九部分 有关侵权责任法草案医疗损害责任的资料第十部分 有关侵权责任法草案环境污染责任的资料第十一部分 有关侵权责任法草案高度危险责任的资料第十二部分 有关侵权责任法草案动物损害责任的资料第十三部分 有关侵权责任法草案物件损害责任的资料第十四部分 其他

章节摘录

十一、侵权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一)网站经营者责任草案第六十三条规定,网站经营者明知网络用户通过该网站实施侵权行为,或者经权利人提出警告,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网站经营者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有的地方提出,本条中“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消除侵权后果”的规定过细,不符合计算机网络的发展现状。当前,通过网络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多种多样,如攻击、破坏他人系统,删节、篡改他人计算机内的信息,传播计算机病毒等。对这些侵权行为,“仍不采取删除侵权内容等措施”的规定难以涵盖,而且许多侵权行为的后果也并非删除侵权内容即可消除。另外,网络经营者的技术水平也不一定有能力删除侵权内容。因此,建议将这一规定修改为“仍不采取适当措施消除侵权后果”。(二)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草案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旅馆、银行的客户以及列车的乘客,在旅馆、银行、列车内受到他人侵害的,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款规定,在无法确认侵权人或者侵权人没有能力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旅馆、银行、列车的所有者或者经营者尽到保护义务的,不承担责任;未尽到保护义务的,应当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有的地方提出,本条规定范围过窄,不应当局限于旅馆、银行、列车三个场所,建议适当扩大范围。有的地方和单位建议,增加医院、浴池、超市、餐厅等地点;增加机场、商场、饭店、娱乐场所、民用航空器及其他类似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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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学习侵权责任法的一本好的工具书


内容丰富,有助于学习侵权法,了解立法依据


买书不去当当网,那还去那里,自从我在当当网买东西,省了我不少时间,也不少钱啊。只要能找得到当当网,我买书,绝不去别的地方买了。


同事很满意,正打算自己也买本


没有以前买的好,纸质不像是正版书,还是第一次遇到这样的情况,是否正版书不能确定


内容比较全面,不足的是没有把提出建议的哪个单位写出来,可能是为了----,开始那几个比较没有原来的参考资料基本上比较不了---32开的纸有点小,我还是喜欢16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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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汇编性质的书,学术研究有用。缺点是对于一些观点没有注明出处。适用于学术研究者看,其他人就没有必要了


此书极好,观点全集,非常适合研究者研习,鄙视理论的“实务律师”请绕道给出处?人家会以研讨也要有出处?口头发言也要有出处?基本写作知识都没有!


  贴个我的札记吧
  
  
  一、抗辩事由(第三章 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
  (一)过失相抵原则: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1、有提出“过错”应该为“过失“,“可以”应改为“应当”。P58
  
  2、有建议:明确本条是否适用于无过错责任。P59。
  有认为过错相抵的前提是过错责任,应明确本条只适用于过错责任。P12
  有认为司法实践中,严格责任也有过失相抵,2003年《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26条没有考虑到严格责任下,被侵权人轻微过失的情形。P129。(程:此处因为是可以,所以法官可以酢情处理轻微过失下的情形,也就是法官的裁量权更大)
  大多数专家认为:严格责任仅仅是不考虑侵权人的过错便确定其责任,但不是不考虑被侵权人过错。许多国家规定被侵权人过错可以作为严格责任的抗辩。严格责任适用过失相抵还体现公平原则。P155
  
  3、有提出:“也有过错“,大陆法系一般放在损害赔偿或者侵权的民事责任中,由法官计算损害配额时考虑,不作为抗辩事由(侵权人没有抗辩的情况下,法官也可斟酌P172)。建议本章取消这条。也有人认为抗辩事由可作扩大解释,不仅仅包括抗辩要求免责。减责也可以。P128
  
  4、有提出:未成年人尤其是10岁以下的,在有“过错”的情况下,基本得不到全部赔偿,一般会考虑监护人的责任。对未成年人不利。建议在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一般过失“的情况下,不适用过失相抵。P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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