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登记与司法审查
2010-3
法律出版社
霍振宇
371
不动产登记、公司登记、婚姻登记等民商法领域具有公示功能的登记制度的共性原本值得归纳研究。而我国由行政机关负责办理上述登记,掌控登记程序运行的制度特征在这些登记制度之间建立起另一层面的密切联系——作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登记行为在公法领域的结构、地位与作用。当司法面对登记领域的争议之时,以审查行政行为合法性为己任的行政诉讼程序则再一次将各种登记制度勾连起来,旨在从中寻求统一的司法尺度与裁判标准。《行政登记与司法审查》正是从对行政登记行为司法审查这一独特的视角切入,面向长期困扰行政审判实践的难题,回归理论,总结、提炼登记制度的特性,进而返回实践,探索摆脱行政登记案件处理的困境之途。
霍振宇,男,1977年出生,北京市人,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法官。参与编写《行政执法与行政审判实务一行政许可与行政登记》、《物权法与行政诉讼实务问题研究》等著作,发表论文及调研报告二十余篇。代表作品:《行政不作为与否定性作为之辨析》、《行政授权及相关问题探讨》、《论行政登记的性质》和《司法的知识需求》。研究方向:行政诉讼实务问题研究、司法改革实证研究。
第一章 引论 一、一个长期困扰行政审判的难题 二、探索问题解决的进路与方法 三、既有相关研究成果的评介第二章 行政登记的基本理论 第一节 我国行政登记现象概述 第二节 行政登记的性质第三章 对行政登记行为的司法审查 第一节 原告资格 第二节 证明责任 第三节 审理对象 第四节 审查标准 第五节 信赖保护 第六节 判决方式 第七节 赔偿责任 第八节 行民交叉第四章 不动产登记与司法审查 第一节 不动产登记的理论与制度 第二节 我国不动产登记的类型与程序 第三节 对不动产登记的司法审查第五章 公司登记与司法审查 第一节 商事登记的理论与制度 第二节 我国公司登记的类型与程序 第三节 对公司登记的司法审查第六章 婚姻登记与司法审查 第一节 身份登记的理论与制度 第二节 我国婚姻登记的类型与程序 第三节 对婚姻登记的司法审查第七章 结论 一、登记的奥妙 二、行政诉讼的限度 三、一种解决问题的方法附录 1.房屋登记办法 2.土地登记办法 3.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4.婚姻登记条例参考文献后记
上述问题,绝非仅仅限于案例中反映出的房屋连续转让的特定法律关系中,其可以扩展至包括夫妻一方处分共同房产、赠与、继承、设定抵押权等形态各异的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法律关系领域,甚至可以引申至公司登记、婚姻登记等民商法登记范畴。比如,协议离婚一方当事人以办理离婚登记时患有精神疾病,无民事行为能力为由起诉民政登记机关,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再如,公司股东以公司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无效为由,起诉工商登记机关,请求撤销股东变更登记。在这些行政登记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我们无一例外地都会碰到上述房屋登记案例中所引发的问题,即登记行为法律性质的界定、登记机关审查标准的确定、判决方式的选择、行政与民事争议交织状态的处理等。而这些问题恰恰是行政法学乃至民商法学研究中素有争议的疑难问题,将之集于行政登记案件一身,“剪不断,理还乱”的状况也就不足为奇了对于上述问题,不同的观点争论甚酣,大致归纳起来,有两种截然相反的意见。观点一:行政登记属于行政确认行为,一些民事行为虽基于当事人意思表示产生,但需经行政机关确认方能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行政登记具有行政行为的公定力,民事诉讼无权否定,因此,必先通过行政诉讼程序对登记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判定,然后才能提起民事诉讼,解决民事争议,是为“先行政,后民事”。对上述观点的主要质疑是:以当事人意思自治为核心的民事法律关系是行政登记的基础与前提,登记行为依据基础民事行为作出,登记机关无权审查基础行为的效力,根据登记行为合法性的审查结果决定民事行为的效力,无异于倒果为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