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行正义
2010-3
法律出版社
徐清宇 编
407
无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我国道路交通事业取得长足进步。但由于交通供需矛盾日益加剧,道路交通管理水平和国民交通法律意识整体不高,目前,我国道路交通安全形势不容乐观,机动车交通事故高发、频发,道路交通安全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受交通事故高发、频发的影响,越来越多的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进入诉讼渠道,人民法院受理的此类案件数量呈现出急剧增长的势头,在民事案件中的比重不断加大。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在法律适用上涉及道路交通安全法、保险法等多个部门法,案件审理难度相对较大,法官难免遇到这样那样的困惑与问题。此外,由于相关立法起步较晚,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的责任主体、归责原则、赔偿标准等重要问题上存在模糊之处,各地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理解不一,同案异判的现象时有发生,影响了法律的统一适用,也在一定程度上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
本书是江苏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司法审判实践研究成果的集中展示,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和较强的实践意义。本书的研究成果无论是对准确理解与适用刚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的有关规定,还是对将来的专项司法解释活动,都有着较高的参鉴价值,也必将对法学理论工作者以及法律实务工作者研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问题有所裨益。
序绪论 一、严重的社会问题 二、重要的研究课题 三、我们的研究思路 四、本书的基本内容与总体框架上篇 理论篇 第一章 侵权责任法基本理论 第二章 侵权责任构成基本理论 第三章 机动车责任任立法研究 第四章 我国机动车责任立法概述中篇 实务篇 第五章 机动车责任主体论 第七章 机动车责任保险制度 第六章 机动车责任归责原则 第八章 机动车责任处理机制 第九章 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下篇 建议篇 第十章 司法解释建议稿附录
二、重要的研究课题交通事故所引发的首要问题是损害赔偿问题,或说是对受害人的保护问题。世界上许多国家对此进行了专门立法,如德国的《道路交通法》、日本的《机动车损害赔偿保障法》、法国的《改善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地位并加速赔偿程序法》等,可见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受到了许多国家的高度重视。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保护问题的真正出现是在改革开放以后,尤其是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一方面,机动车以及由此导致的机动车事故大幅度增加;另一方面,随着改革的深入,计划经济时代的高福利和中国独有的社会保障、救助制度发生了深刻的变革。因此,必须寻求新的途径和方式,对机动车事故受害人予以必要的保护。改革开放30多年来,机动车在助推中国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也使得机动车事故受害人的保护问题变得更为迫切和备受关注。我国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的法律依据,最初当属1986年《民法通则》第123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责任的规定,该条确立了机动车当事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无过错原则,对受害人的保护较为有利。但是,从1992年国务院出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开始,我国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保护一度出现偏差,该规定所贯彻的过错责任原则,使受害人处于非常艰难的弱者地位。直至2003年《道路交通安全法》出台,这一局面才得以扭转。
2006年初,我从家乡南通来到盐城中院工作。四年来,我切身感受了盐城悠久的人文历史和优越的自然环境,耳濡目染了盐城优良的革命传统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就在这一方钟灵毓秀的盐阜大地上,有着一批善于钻研、勤于思考的年轻法官。在与他们的工作交往中,他们对司法审判的独到见地和对社会大众的正义良知,常常给我启发和教益,也让我萌生了与他们一起做一点研究工作的想法。我们系统地思考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问题,始于2006年上半年。盐城是沿海城市,处于江苏东部的中间位置,在地理区位上联通南北,所以交通比较发达。近年来,盐城的经济迅猛发展,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交通运输网络快速升级,交通事故数量随之也呈攀升之势,每年诉至法院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占全部侵权类纠纷的78%左右,已成为民事案件中的主要类型。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你们承担的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重点调研课题《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适用问题的调研》的调研报告紧紧围绕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法律适用中的关键问题,研究方法独到创新,理论联系实际,分析清晰透彻,论述逻辑合理,资料翔实,引用精当,语言言简意赅,提出了具有较强可操作性、可参考性的司法解释建议稿,对厘清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司法难题,统一司法标准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引自最高人民法院《2008年重点调研课题结项通知书》
《通行正义: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无
能让兄弟从头读到尾的书实在不多,这本书理论实务兼顾,我认真读了,值得一读。
理论学习同样重要
内容比较具体,反映了法官的内心想法,但是书后面的附录的法规有凑数字之嫌。凡是买这种书的手边都有这样的法规,根本没有必要附录。
帮律师订的,感觉不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