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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前沿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编  

页数:

206  

内容概要

本书所选审判案例反映北京市法院新类型案件审判法律适用中存在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传递北京市法院新类型案例审判信息,增大广大审判人员的案件审判信息量,开阔视野,为审判人员办案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也为法学研究提供新鲜的案例”的指导思想,针对审判实践中存在的疑、难、新问题,采取个案或一类案件分析的方法,加强案件审判工作中法律适用的深层次理论和实务研究。

书籍目录

案例研究 ◆电子商务逃税的刑法规制 ——黎依公司逃税案法律问题研究 ◆古董买卖纠纷案件的法律问题研究 ——梁某诉刘某、张某古董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规划许可建筑妨害相邻不动产采光利益的处理 ——邵某诉双建公司相邻通风、采光和日照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个体工商户的诉讼主体地位及行为性质相关问题 ——吕某、孙某诉北京名人视觉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服务合同案法律问题研究 ◆商标权和关联企业商号冲突研究 ——赵某诉北京好苑唐宫海鲜舫有限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在父母离婚时应由谁抚养 ——朱某诉严某离婚纠纷法律问题研究 ◆快递合同中丢失物品未保价仅双倍赔偿快递费的格式条款无效 ——某科技公司诉某快递公司邮寄服务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农村私有房屋买卖合同效力问题研究 ——孙某某诉赵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对开发商出具的《住宅质量保证书》中的保修期限的分析 ——赵某诉棕榈泉置业有限公司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律问题研究 ◆法官在行政规范性文件冲突中的选择适用权 ——赵某诉北京市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不服行政决定案法律问题研究疑案探讨 ◆成人过继行为的法律效力探讨 ——陈某诉马某赡养纠纷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虚拟股东股东资格的司法认定 ——邰某诉中复电讯有限公司虚拟股东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案相关法律问题探讨 ◆职工离岗待业期间基本生活费问题是否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责范围 ——李某诉朝阳区劳动局不履行法定职责案相关法律问题探讨案例分析 ◆交通事故定残后护理费的计算 ——郭某诉张某、荣昊公司、华农保险公司交通肇事损害赔偿纠纷案法律问题分析 ◆商家必须履行附赠式买卖合同中的附赠义务 ——北京灵山泉饮料厂诉北京龙宇辉科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分析 ◆有限责任公司隐名股东资格的认定 ——某管理咨询公司诉某餐饮公司、徐某股权确认纠纷案法律问题分析 ◆包工包料的建筑装修公司在施工过程使用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的建材应当比照商标法关于销售假冒商品的规定予以规范 ——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诉中信室内装修工程公司侵犯商标权纠纷案法律问题分析 ◆夫妻离婚时承诺赠与未成年子女财产的行为可否撤销 ——李某诉滕某赠与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分析 ◆公安机关丢失公民迁移证等材料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诉讼的受理范围 ——刘某要求确认朝阳公安分局拖延履行职责违法案法律问题分析 ◆在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下如何区分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 ——王某诉北京市昌平区某林业工作站劳动争议案法律问题分析 ◆网络传播权案件原告主体资格的认定及网络链接行为的法律责任判断 ——国家计生委人口中心诉北京暴风网际有限公司、上海全土豆网络公司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案法律问题分析 ◆博客侵权及法人名誉权侵害的认定 ——某甲公司诉陈某、某公司名誉侵权纠纷案法律问题分析 ◆危险物品肇事的共同过失犯罪认定及处罚原则 ——“央视大火”案法律问题分析 ◆出资请求权的行使是否适用诉讼时效 ——北京隆华时代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常某股东出资纠纷案法律问题分析 ◆一般自首的条件与认定 ——张某某盗窃案法律问题分析 ◆合同一方违反预约合同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某装饰工程公司诉某艺术家具公司装修设计合同纠纷案法律问题分析 ◆劳动争议案件中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 ——刘某诉北京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法律问题分析 ◆夫妻离婚协议分割股权的效力认定 ——李某某诉詹某某、韩某某股权转让纠纷法律问题分析观点争鸣 ◆诉讼诈骗能否构成诈骗罪 ◆土地承包合同的期限能否短于30年应依承包方式确定 ◆投保人肇事逃逸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指导案例 ◆建筑作品的独创性、保护范围以及侵权责任方式如何确定 ◆在涉及公司重大利益时公司业务员非经授权一般不能构成对公司的表见代理 ◆未在我国从事经营活动但已符合驰名商标认定条件的未注册商标能否被认定为驰名商标 ◆申请执行人死亡其共同居住人承继原租赁关系后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热点问题聚焦 ◆关于北京市法院完善调解、和解机制的调查报告 ◆关于刑事指定管辖问题的调查报告法律文书之窗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高民终字第322号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08)海民初字第21791号司法文件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为发展低碳经济,建设“绿色北京”提供司法保障和服务的若干意见》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北京市法院处理执行信访问题的若干意见》分类索引

章节摘录

  从理论上说,对于数字化产品中的软件销售,若在网上实现交易,根据现行《税法》规定,由于产品没有实物载体,所适用的税种应由原来征收的增值税改为征收营业税。但是,现行《税法》中并未对此作出规定,这就会在实践中造成税务处理上的无所适从。此外,逃税行为认定中,“应纳税额”以明确的纳税期限为前提,但是,电子商务交易直接、快捷,纳税发生的时间极难确认。从电子货币和信用卡付款的特点来看,很多网上经营活动没有进行税务登记,既没有纸质发票,又没有现金、支票流动,税务部门很难掌握经营活动的全部收入,即使发现网址的交易行为也难以查出实际经营者并对其征税或通知其申报纳税,逃税证据难以全面取得,更无从对其网上逃税行为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公安部门在对逃税案件进行立案侦查时,在一定程度上也会受到技术手段的限制,导致应纳税额及逃税数额时常无法确定。另外,《增值税条例》规定增值税纳税地点为:固定业户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向销售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但在电子商务领域,经营者从事贸易可能涉及住所地、登记地、服务器所在地、仓库所在地、客户住所地等多个地点,如何确定纳税地点也是一个问题。可以说,电子商务的经营者虽然没有理由违法或者偷逃纳税,但是,从实际操作的角度,对其进行税收征管确实面临着诸多法律上的难题。所以,如何确定电子商务税收的基础、构建电子商务税法体系应当成为当前税法研究的重要内容。目前为稳妥起见,笔者认为,对于电子商务这一新生事物,至少在短期内,在法律许可的前提下,还应以观察和鼓励为主,而不宜在刚一露头时就予以迎头痛击,否则可能扼杀其在国内的发展,加剧我国与发达国家的数字鸿沟。故可考虑待其矛盾暴露充分,研究足够深入时,再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并在成熟时出台。  有鉴于此,在司法实践中,对电子商务中的逃税行为予以刑法规制时,应当审慎而行。具体操作上,有必要区分企业卖家与个人卖家。对于企业卖家,由于其在线下本身就是一个企业实体,电子商务不过是为其提供了新的销售平台,因此,在没有专门针对电子商务税法出台之前,企业卖家应按照国家现行的《税法》按时足额纳税。实际上,对于企业网上交易,目前主要通过网上交易平台监管,以系统审核机制判定卖家是否具有企业属性,再配以企业账号进行网上交易,工商、税收部门只要查看企业的银行账号等信息,就能基本了解交易情况,进行税收征管相对容易。对于个人卖家,则应视具体情况予以适当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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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是做的不错的,就是时间有点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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