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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损害赔偿

杨立新 法律
出版时间:

2010-5  

出版社:

法律  

作者:

杨立新  

页数:

493  

前言

《侵权损害赔偿》一书修订再版,这件事充分说明,该书自出版发行以来,深受广大读者的欢迎,得到了社会的好评,这的确是难能可贵的,是一件值得高兴的事。在此,我对作者的成就表示祝贺!侵权损害赔偿是民法理论和民事审判实践中的一个非常复杂的问题,但又是一个必须研究和解决的问题。近些年来,尤其是我国《民法通则》颁布施行以来,民法理论研究出现了空前活跃的大好形势,各种阐述《民法通则》的“讲话”、“教程”及有关的理论文章相继问世,而且确有不少佳作,给人以指导和启迪。但是人们也注意到,在这些著作中,很少看到全面、系统的专题研究,有关侵权损害赔偿方面的专著则更属少见。这种状况与法制建设的要求,与民事审判实践的需要,还有很大的差距。杨立新和韩海东同志以勇于探索、开拓进取的精神,在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侵权损害赔偿的问题,从历史到现实,从原则到方法,做了深刻的论述,说理有据,论证有例,这无疑是对民法研究的一大突破。

内容概要

本书为作者的第一本学术专著,也是我国第一部侵权法专著,第一版于22年前,目前的第五版结合新颁布的《侵权责任法》进行了最新修订,并特别补充了对立法中相关制度和规定的阐释。 修订本书,将全书的体例有所改变,按照《侵权责任法》的逻辑结构,分为总则和分则,原来书中的主要部分都集中在总则部分;其中关于侵权责任类型方面的内容,则集中在分则,并且按照《侵权责任法》第四章至第十一章关于侵权责任类型的特别规定,重新依照具体条文进行阐释,将原来的对其他问题的探讨放在最后一章。

作者简介

杨立新,山东省蓬莱县长山岛人,1952年出生于吉林省通化声,先后当过农民、军人、工人、法官、检察官和教授,现任教育部国家重点人文社科研究基地中因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因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1975半开始从事司法工作和法学研究、教学工作,至今已有30多年,官至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委员、民事行政检察厅厅长:专攻民法理论和实务研究、已经出版民法论著50余部,发表论文350余篇;代表作为《人身权法论》、《侵权法论》、《合同法专论》、《亲属法专论》、《继承法专论》等。多次到剑桥大学、伦敦大学、加利福尼亚大学、早稻田大学、台湾大学、香港城市大学等著名学府访问讲学。

书籍目录

侵权责任法已经融入我的血液——第五版代序第四版修订说明第二版序言第一章 侵权损害赔偿概述 第一节 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和类型 一、侵权损害赔偿的概念 二、侵权损害赔偿的特征 三、侵权损害赔偿的类型 第二节 侵权损害赔偿与民事责任 一、一般的民事责任 二、侵权民事责任 三、侵权损害赔偿民事责任 第三节 侵权损害赔偿与其他债的关系 一、侵权损害赔偿与违约损害赔偿的关系 二、侵权损害赔偿与其他几种债的区别 第四节 侵权损害赔偿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和意义 一、侵权损害赔偿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 二、我国侵权损害赔偿的特征 三、正确处理侵权损害赔偿纠纷的重要意义第二章 侵权损害赔偿的历史发展 第一节 国外的侵权损害赔偿的历史 一、习惯法时期 二、古代成文法时期 三、现代法时期 第二节 我国古代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 一、中国古代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研究概况 二、中国古代侵权损害赔偿的发展轨迹 三、中国古代侵权损害赔偿的主要特点 四、中国古代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制度 第三节 我国近代的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第三章 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 第一节 归责原则及其体系 一、归责原则的概念 二、归责原则体系 三、研究侵权损害赔偿归责原则的意义 四、侵权责任归责原则的法律适用方法 第二节 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发展 二、《侵权责任法》确定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 三、过错责任原则的含义 四、过错责任原则的适用规则 第三节 过错推定原则 一、过错推定原则的概念和发展 二、过错推定原则的意义 三、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规则 第四节 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概念和发展 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意义 ……第四章 侵权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第五章 侵权损害赔偿免责事件和诉讼时效第六章 一般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七章 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形式第八章 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及请求权第九章 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原则第十章 侵权损害赔偿的赔偿方法第十一章 监护人责任与暂时丧失心智损害责任第十二章 用人者责任与网络侵权责任第十三章 违反安全保障义务与学生伤害事件事故责任第十四章 产品责任第十五章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十六章 医疗损害责任第十七章 环境污染责任第十八章 高度危险责任第十九章 饲养送物损害责任第二十章 物件损害责任第二十一章 对侵权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研究第二版后记我的第一本法学专著——代跋

章节摘录

二、侵权损害赔偿与其他几种债的区别债基于发生根据即法律事实的不同,具有多种形式。侵权损害赔偿与不当得利之债和无因管理之债很相似,因此,要把侵权损害赔偿与其他类型的债不只在理论上区别开,而且在实践中区别开,对正确适用民事法律,妥善地处理民事纠纷是十分重要的。(一)侵权损害赔偿与不当得利之债的区别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合同上的根据,或者虽有根据后来却已消失,损害他人利益而获得的利益。《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不当得利的法律事实发生后,不当得利理应返还利益所有人,于是不当得利者与利益所有人之间发生债的关系,利益所有人(即受损失人)有向不当得利者请求返还不当得利的权利;不当得利者负有将不当得利返还给利益所有人的义务。不当得利虽然是在损害利益所有人利益的情况下获得利益,但这种法律事实的产生,并不是不当得利者的违法行为所造成的,通常是由于误解或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例如,某甲从外地托某乙将5斤木耳捎给某丙,某乙记错了人,将5斤木耳交给了与某丙同一单位的某丁,某丁平时与某甲的关系也不错,某丁误认为这5斤木耳是某甲捎给他的,他就收下了。某丁收木耳就是不当得利,他应将不应当得到的木耳返还给利益所有人某丙。但某丁主观上并没有过错,因此,这一行为不应受到制裁。假如某丁明知某甲不会给自己木耳,却利用某乙的失误而获取不应得的东西,则属于明知故犯,不能认为是不当得利,而是属于致人损害,应负损害赔偿责任。

后记

《民法通则》正式公布施行,是我国法学界、司法界的一件大事,也是全国人民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它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完善,标志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制度的进一步加强。它是国家调整经济生活的基本法律,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提供了法律保障。它是保护公民、法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武器,与公民、法人的民事权利息息相关,并以国家的强制力保证公民、法人民事权利的行使。《民法通则》将对我国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物质文明建设发挥重大的促进作用。《民法通则》的公布施行,也宣告了我国的侵权损害赔偿民事法律制度从习惯法到成文法的重大转折,在我国侵权法的发展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侵权损害赔偿民事法律制度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保护公民、法人民事权利,保障民事流转的最重要的法律武器之一。《民法通则》对此做了较为详细、完备的规定,具有中国的特色。加强对侵权损害赔偿的研究,认真贯彻执行侵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编辑推荐

《侵权损害赔偿(第5版)》编辑推荐:《侵权损害赔偿》一书经历了它的22年,刚好迎来了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诞生。《侵权损害赔偿》的基本目的,就是维护社会的和谐和稳定。我从1980年开始研究侵权法到今天,已经整整30年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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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书非常详细的系统的讲解了侵权的相关问题。适合初学者阅读。容易懂。


外表内容都行。


说理透彻、好理解。杨专注于侵权法多年,这方面还是相当不错。值得推荐。


也就这个水平,杨立新,算是实务上可参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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