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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的信赖保护

王焜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王焜  

页数:

224  

Tag标签:

无  

前言

  我于1988年起担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民法研究室主任,开始考虑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问题。时值20世纪90年代初,中国内地遭遇学术著作出版难,尤其未成名的年轻学者的学术著作出版更难。遂仿照王泽鉴先生担任台湾大学法律学系主任时编辑出版《台大法学丛书》的办法,编辑出版《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预计用二十年时间,出版100部民商法专题研究著作。  其编辑宗旨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实际出发,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深入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中的重大法律问题,为中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民商事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提升民商法理论水平,推出民商法理论研究人才,使中国民商法理论研究尽快赶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平。  著作之人选丛书,不论作者职称、地位、亲疏,以学术性为唯一考量。

内容概要

  《中国民商法专题研究丛书》……编辑宗旨是,从中国改革开放和发展现代化的市场经济的实广泛参考发达国家和地区民商事立法的成功经验和最新判例学说,深入研究民商法的基本理论和的重大法律问题,为中国民商事立法的现代化和民商事审判实务的科学化提供科学的法理基础,商法理论水平,推出民商法理论研究人才,使中国民商法理论研究尽快赶上发达国家和地区的水作之入选丛书,不论作者职称、地位、亲疏,以学术性为唯一考量。  制度意义的权利外观责任是民法虚像规范模式中虚像优于实像的规范模式,是区别于益赔偿责任的积极的信赖保护模式,是自己责任的扩充和补充。作为民事认识对象的权利性和意思的内在无形,认识主体的有限理性,以及由行动的必要性和实践的紧迫性决定的识目的的确信真实,构成了作为权利外观责任认识论基础的客观主义民事认识方法论的主倒效力意义上的权利外观责任其本质为一种容忍的义务,而不是严格意义的法律责任类型其所欲”式而不是“姑以真论”式的权利外观责任效力评价模式中,外观信赖人获得其原的法律效果,而外观责任人必须容忍。  除善意取得、表见代理等典型权利外观责任制度外,比照权利外观责任的构成,实定诸种不得对抗规则同属法律教义学上的权利外观责任规范。  通过论证,本书提出应当从法律教义学上统合权利外观责任,建立以主观诚信为基才以信赖保护为制度宗旨,以理性受意人角度的意思表示解释方法为基本原理基础,统领民门具体外观制度规范的权利外观责任理论体系。

作者简介

王焜,湖北省老河口市人,先后获得法学学士学位(西南政法学院,1991年)、法学硕士学位(武汉大学,1998年)和法学博士学位(西南政法大学,2008年)。1994年至今任教于湛江师范学院,从事民商法学教学和科研工作,现任湛江师范学院法学副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民法基础理论、物权法。近年发表代表性论文有:《权利表见责任研究——以物权法善意取得为视角》、《民法上的虚像——个类型化分析视角》、《表见代理外观事实具体化研究》、《债法外观法理研究》。

书籍目录

引言  一、本书研究之缘起  二、文献综述  三、问题意识  四、研究方法  五、本书的结构第一章 权利外观责任概论 第一节 权利外观责任理论的制度映像 第二节 权利外观责任理论的渊源及发展  一、外观理论肇端——韦尔斯巴赫对“处分权限说”的修正  二、权利外观理论的发展 第三节 权利外观责任理论基本范畴  一、外观主义  二、权利外观责任  三、禁反言  四、信赖原则第二章 权利外观责任的正当基础 第一节 权利外观责任的认识论基础  一、民事认识方法论概述  二、客观主义民事认识方法论在权利外观责任中的体现 第二节 权利外观责任的价值论基础  一、法律政策选择——交易安全  二、经济的考量——效率第三章 权利外观责任的体系定位 第一节 作为民法虚像规范模式的一种  一、民法上虚像的实证——以法律关系要素为纲  二、民法上虚像效力的类型化分析——以立法对虚像效力的不同态度为分野 第二节 作为信赖保护体系的一员  一、信赖保护是诚实信用原则的体现  二、民法信赖保护体系  三、权利外观责任与信赖利益赔偿责任之比较 第三节 作为自己责任的扩(补)充  一、理性受意人角度的意思表示解释理论  二、权利外观责任与自己责任的关系第四章 权利外观责任的事实构成 第一节 外观的存在  一、外观的含义  二、外观事实的品质要求及范围  三、外观事实的具体化:以表见代理为例 第二节 合理信赖  一、合理信赖的特点  二、信赖合理性的判断  三、信赖处分 第三节 归责事由……第五章 权利外观责任的法律效力第六章 不得对抗规则的结构分析第七章 我国权利外观责任立法检视绪语参考文献

章节摘录

  权利外观责任的责任主体即外观责任人不存在违反法定义务之情事,其仅仅是赋予了权利虚像一定的原因,有时甚至仅仅是由于风险负担范围的划定而导致,难谓第二性义务的负担,所以此“责任”非彼责任。因而,从性质上看,权利表见责任属第一性的义务,而非作为第二性义务的责任。  并且,从表现方式看,权利外观责任与不作为义务有共同之处,都较消极,权利外观责任较之不作为义务其消极性更甚。不作为即有所不为,不作为义务是义务主体不实施法定或约定禁止的行为的义务,权利外观责任则表现为对因他人的直接原因或非因个人的真实意志而导致的与己有关的法律状态的消极接受,其本应行使的权利不得再行使——如善意取得中的真权利人,在第三人善意取得后,即不得再行使其原来享有的所有权,或本不应承担的义务不得不承担,如表见代理中的本人,不得不因他人“以假乱真”的无权代理行为,以及法律对该无权代理行为“姑以真论”的态度而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因此,权利外观责任是一种区别于一般义务的法律上的拘束,德国学者称这种法律上的拘束为容忍义务,对此,德国著名民法学家冯·图尔认为,“对于容忍义务,从概念上看是指某人有义务不提出反对或异议,但这种反对或异议他本来是有权提出的”我国著名民法学家史尚宽在其著作中有类似阐述:“义务,为法律上应受一定作为或不作为之拘束,即不问自己意思如何,不得不履行之。义务之内容,为作为或不作为。即积极的有为某行为之义务,与消极的有不为某行为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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