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基准研究
2010-6
法律出版社
韩光军
221
中国计量学院始建于1978年,2000年以前隶属于国家质检总局,2000年以后成为由浙江省和国家质检总局合办、以浙江省为主的省部共建大学。沐浴着改革开放的阳光雨露,中国计量学院走过了春华秋实的三十余载历程,正在由“而立”迈向“不惑”。与此同时,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也硕果累累,成就辉煌,发生了举世瞩目、翻天覆地的变化。 逢此盛世,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应运而生,顺势成长,并获得了喜人的发展:1998年设立法律教研室,2000年获国家教育部批准设立法学专业并正式建系招收第一届法学专业本科生,2002年正式成立法学院,2005年获得经济法硕士学位授权点,2006年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知识产权专业并招收第一届知识产权专业本科生,2007年获得招收知识产权专业第二学士学位资格并招收第一届知识产权专业第二学士学位学生,2008年开始招收第一届法学专业、知识产权专业双学位学生。 尽管如此,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毕竟只是祖国法治园林中的一棵新苗,仍需要继续不断发展、茁壮成长。而要做到这些,就不仅有赖于一个良好的校内外环境,而且更需要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院内志士仁人的共同努力和发奋图强。所幸的是,在十多年的发展和成长过程中。
《量刑基准研究》写了量刑活动作为刑罚适用的基本活动,直接关系到刑罚目的的实现与被告人的人权保护。我国现行刑法第5条、第61条对刑罚裁量基准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这些规定因过于笼统而缺乏必要的操作性,也因缺乏科学量刑基准理论的智力支持而显得不太科学,致使实践中由此而产生了许多不当量刑问题。因此,为使量刑客观公正,《量刑基准研究》综合运用哲学思辨、比较、历史等研究方法,对量刑基准进行了较为深入的系统研究,提出了我国刑事立法有关量刑基准规定的完善构想。
韩光军,男,安徽肥西人,2003年6月毕业于湘潭大学法学院刑法专业,获法学硕士学位;2003年7月至2006年8月,先后于国家检察机关、高等学校从事检察业务、教研工作;2006年9月入武汉大学法学院脱产研修刑事法学,于2009年6月通过论文答辩,获法学博士学位;读博期间,获中华发展基金管理会全额资助,应邀赴台湾东吴大学法学院作为期2个月的访问研究;2009年7月开始执教于中国计量学院法学院。曾参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等省部级课题多项,在《武汉大学学报》、《西南政法大学学报》、《青少年犯罪问题》、《当代法学》、《河北法学》等刊物上独立或与人合作公开发表论文十多篇。
引言第一章 量刑基准之概述第一节 量刑之界说一、量刑观点之纷争二、量刑内涵之厘清三、量刑特征之分析第二节 量刑基准之序说一、量刑基准之内涵二、量刑基准之研究意义第二章 量刑基准之目的论影响第一节 量刑基准与刑罚目的一、刑罚目的之概说二、量刑基准与刑罚目的之关系第二节 报应刑影响下的量刑基准一、报应刑之基本立场二、报应刑之量刑基准第三节 目的刑影响下的量刑基准一、目的刑之基本立场二、目的刑之量刑基准第四节 并合主义影响下的量刑基准一、并合主义之基本立场二、并合主义之量刑基准第五节 重构刑罚目的影响下的量刑基准一、刑罚目的反思与重构二、重构刑罚目的之量刑基准第三章 量刑基准之责任论基础第一节 量刑基准与责任主义一、责任主义之序说二、责任主义与量刑基准之关系第二节 行为责任论基础上的量刑基准一、行为责任论之基本立场二、行为责任论之量刑基准第三节 社会责任论基础上的量刑基准一、社会责任论之基本立场二、社会责任论之量刑基准第四节 规范责任论基础上的量刑基准一、规范责任论之基本立场二、规范责任论之量刑基准第五节 人格责任论基础上的量刑基准一、人格责任论之基本立场二、人格责任论之量刑基准第六节 重构责任论基础上的量刑基准一、责任论之反思与重构二、重构责任论之量刑基准第四章 量刑基准要素确立之要求第一节 量刑基准要素之概述一、量刑基准要素之内涵二、量刑基准要素之特征三、量刑基准要素之类别第二节 量刑基准要素确立之原则一、责任主义原则二、刑罚目的原则三、完全评价原则四、重复评价禁止原则第五章 量刑基准常见要素之分析第一节 犯罪事实相关的量刑基准要素一、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二、主观罪过的强弱三、犯意形成的状况四、犯罪的时间和地点五、犯罪手段(或方法)六、犯罪后果七、犯罪对象第二节 犯罪行为人相关的量刑基准要素一、责任能力程度二、行为人之品行三、犯罪后的表现四、行为人之生活状况五、行为人之知识程度六、行为人之身份第三节 与量刑基准要素相关的几个特殊事项一、社会形势二、民愤三、刑事政策四、法官素质第六章 量刑基准立法例之评鉴第一节 德、日量刑基准之立法例一、德、日量刑基准之立法状况二、德、日量刑基准立法之评析第二节 我国量刑基准立法例之研究一、我国量刑基准之立法状况二、我国量刑基准立法之评析三、我国量刑基准立法之完善参考文献后记
面四种试图缓和目的矛盾冲突的努力并非令人满意,而后面一种理论结论虽然比较合理可取,但缺乏必要的深入论述,而有进一步予以完善充实之必要。优先论中的一般预防优先理论认为刑罚作为社会的防卫手段,理应于刑罚裁量时,优先考虑一般预防的威吓目的,至于个别预防的再社会化、报应主义之目的则为次要考虑的目的。此为乱世用重典论者所主张的理论,若依此理论裁量刑罚,基于重刑可以收到威吓一般人犯罪的迷信,则刑罚很有可能超越责任限度,而有违罪责原则、人道主义与罪责均衡的公正要求,故现在很少有人采用此说。个别预防优先理论认为刑罚裁量时应优先考虑犯罪人的再社会化需要,而不是行为人之罪责。一方面因其强调刑罚裁量应以特别预防为目的,而有违刑罚之本质要求,以至于难以实现刑罚正义之理念;另一方面若以个别预防为优先考虑刑罚目的,则可能会对那些特别危险之人加重处罚,导致如洛克辛所批判的太过于乐观的“矫治乌托邦”的刑事政策。并合主义论中的分配理论,也存在刑罚目的矛盾的问题,因为行刑与裁判期间虽然在个别的体系内不会有报应与预防矛盾问题,但将这些个别的体系回归到全刑法体系而互相关联时,其间的报应与预防矛盾便会产生。比如,在执行时,就常会发现许多刑罚是不必要的,甚至是多余的。当然,有时也会出现刑期过短而无法达到犯罪预防目的之需要。鉴于此,执行与量刑二体系间机能的统合势在必行,这便要求在量刑阶段对各种刑罚目的加以考量。幅理论,虽为德国学说及实务所采用,但其也存在诸多问题而受到学者尖锐批评,尤其是其正义幅度理论之问题,因为就个案具体行为而言,既无正当刑罚之客观标准,亦无客观标准确定把握正当刑罚之最高与最低限度,因而难以有效避免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侵害犯罪人人权现象的发生。再说,针对一个特定的犯行存在着若干个适正的刑罚事实,这从与责任相适应的刑罚观点来看,在理论上也是不成立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