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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论坛(第4辑)

王欣新 主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6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王欣新 主编  

页数:

476  

前言

新《企业破产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市场经济法律体制逐步完善的显著标志,也是我国市场经济与国际接轨的表现。与国外破产法的悠久历史相比,我国破产法的实践和学科研究都刚刚起步,理论研究不足,实践经验缺乏。学者和实务界人士面对种种理论与实践问题,唯有联合起来,积极互动研究,才能促进我国破产法的顺利实施,使破产法制度继续完善。时光荏苒,作为破产法问题交流的国内主要平台,“中国破产法论坛”已经连续成功地举办了两届。两届论坛在破产法生效实施“周年”之际举办,并紧密围绕破产法的重大实践问题展开,时刻警示着人们研究解决相关问题的迫切性。每一次论坛召开,论坛组委会都要积极组织、耐心协调、精心布置,为大会的如期顺利召开创造良好条件。在论坛组委会的努力下,每次会议参会人员之盛、集中问题之多和论文成果之丰,显示了举办破产法论坛的重大现实意义,也向人们昭示了破产法理论与实践研究的繁荣景象。作为论坛组委会主任,我感到很欣慰,同时也深感破产法学研究和实践的任重道远,需大家携手共行。如何应对金融危机,包括解决后金融危机的问题,成为当前人们的重要话题。世界金融危机对各国破产法理论与实践提出诸多挑战,也促使人们不断反思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各国破产法的功能定位和制度设计都在不断改进完善,世界银行、联合国国际贸易委员会等国际组织对破产法在防范系统金融风险中的地位和作用也日益关注。困境企业的破产清算或重整,不仅关系到债权人、债务人、职工等利害关系人的切身利益,也关系到地区投资环境和经济活力,影响国家经济发展。人们对破产法尤其是重整制度需要有正确的认识,要转变一些人对“破产”的消极态度,纠正误解,积极发挥破产法的“高效率清算”和“建设性重整”作用,维护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

内容概要

本书是“第二届中国破产法论坛”的优秀成果展示,收录了本届论坛前后组委会收到的优秀论文、会议讲演等重要文章与观点,以飨读者。内容包括“管理人制度”、“破产重整制度”和“破产债权及债权人利益保护”等专题。这其中无论是高校老师的力作,还是法官、律师等实务界人士的佳篇,以及他们的观点摘要、会议发言等,都观点明确、论述规范、内容新颖,较为全面地反映了目前我国破产法领域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思想。

书籍目录

篇首语正确认识金融危机下破产法的社会调整作用破产管理人制度破产管理人选任制度研究破产管理人的选任制度研究破产管理人选任方式若干问题研究——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实践探索路径论破产管理人管理、选任及考核的制度设计破产管理人制度研究反思与重塑:试论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完善管理人在破产重整中的角色定位及其规制完善论破产程序中待履行合同的处理方式及法律效果论破产管理人的公正性论破产管理人制度——基于14户破产企业管理人工作情况的研究论数人管理人破产管理人制度应遵循的基本准则破产管理人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完善思考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法律分析与构想破产管理人的工作流程与职责探讨关于破产管理人制度的思考论对破产管理人的监督论我国破产管理人的监督机制我国管理人制度之缺陷与立法完善我国破产管理人报酬制度之完善尽快制定上市公司管理人制度的司法解释再议建设具有中国特色的管理人行业协会公司重整制度房地产企业破产重整案件审理实务初探上市公司破产重整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重整清偿率的现状与反思上市公司重整中地方政府主导现象的法律分析破产重整中新投资人的法律地位及权利苏州雅新破产重整案审理实务与启示重整计划执行阶段补充申报债权处理实务探讨论破产重整程序中的司法职能债权人重整申请的司法审查若干问题研究企业破产重整计划可行性的法律分析我国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论重整债权人会议决议的表决上市公司破产重整模式之实务思考浅析破产重整的启动要件浅析企业重整计划中的经营方案——基于我国上市公司重整计划的内容考察我国上市公司重整中债转股研究破产债权及债权人利益保护问题论担保物权的经济意义及我国破产法的缺失《破产法》关于职工债权人利益保护制度的评析及相关各方社会责任的担当浅谈破产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与影响新破产法的实施对债权人利益的保障与影响试论企业破产中“新生税收”的清偿我国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缺失及完善有财产担保债权人表决权行使问题初探浅论破产程序中工程款的优先受偿权公司清算人对债权人的义务试论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借款合同逾期付款破产债权数额的审查认定破产程序中的所有权保留制度以新视角寻求破产法保护劳动债权的新路径谈对破产劳动债权范围的理解破产法与劳动者权益保护我国普通破产债权保护的考察茂名中院创新尝试破产案件调解前置

章节摘录

当然破产法也保护债务人的利益,如重整程序、和解程序的设立,但笔者认为保护债务人利益也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务人通过重整程序获得成功,其最大受益者仍是债权人。作为破产管理人负责债务人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与分配,实质上是将企业财产管理的权利赋予破产管理人,即由破产管理人取代债务人企业的灵魂人物和决策者。①破产管理人具体工作的实质就是在法院的监督下,将破产人的财产依法公平地清偿给债权人,了结破产人有关的各种债权债务关系,其实在企业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破产管理人代表着破产企业的财产,即破产财团。破产管理人尽最大可能地维护债权人的利益,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承担相应的义务和责任。破产管理人是一个责任与权利相结合的独立组织,它既独立于破产人,也独立于破产债权人。企业一旦被宣告破产,企业的财产就成为以破产清算为目的而存在的独立财产。破产人失去对该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利。在该财产清偿给债权人之前需要一个组织对其进行管理,同时代表其对外进行各种法律活动,这个组织便是破产管理人。它承接了破产宣告前的债权债务关系,承受了破产宣告后新的债权债务,它以自己的名义管理处分着它所代表的财团,代表其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决定内部管理事务和日常必要开支;当有行为侵犯到破产财团的利益时,破产管理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来维护财团利益,如破产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有损于破产财产的行为,并有权追回因这些行为所取得的财产;即便是破产企业中的董事、监事等利用职权从企业非法获取的财产,破产管理人也应当追回;破产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从破产财产中清偿。以上论述表明,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至该程序终结前这一段时间内,破产管理人实际代表着破产人的财产,为了保护债权人利益行使着破产法赋予其的一系列职能,破产财产的增长不仅能使债权人获得更多清偿,而且破产管理人也会按照比例获得更高的报酬。只有这样,破产管理人才会最大限度地收集法定的破产财产,维护破产财产的各项合法权利,保持破产财产合理的价值构成,更充分地满足债权人的清偿要求,从而实现破产法所追求的目标价值。因此破产财团代表说乃是破产管理人法律地位的趋于完善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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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法论坛(第4辑)》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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