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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分析法学中的方法论问题研究

沈映涵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8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沈映涵  

页数:

182  

Tag标签:

无  

前言

时代的伟大实践需要与之相适应的理论,而真正适合时代需求的理论又的的确确将会引导时代的社会实践。可以说,自1978年党的第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拥有较为悠久历史的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始终是在跟随着中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实践而不断发展成熟的;可以说,在改革开放的三十年间,吉林大学的法学理论学科积极地发起、推动和参与了一系列对于我国整个法学的基础理论发展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践都具有非常重大指导意义和实践价值的法学的观念变革、方法更新和理论进步的重大活动;可以说,吉林大学法学理论学科的发展本身就是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理论需求和理论发展的一个缩影,也是理论关注实践、参与实践、推动实践、指导实践的一个例证。

内容概要

法律理论的建构方式问题正日益成为新分析法学中的争论焦点。本书以哈特所提出的描述性法理学主张为研究起点,分别对由这一主张体现出来的描述性方法和概念分析方法所引发的两个方面的方法论之争进行具体的梳理和分析,并在此基础上重新审视和反思这些具有代表性的方法论进路,以期厘清这场方法论之争的发展脉络以及争论各方所采用的方法论进路的有效性及其限度。 本书强调,法律理论的建构应当以更好地理解社会实践和法律实践中所遇到的具体问题为根本目的,相应地,对法律理论建构方式的探讨不应仅仅拘泥于单纯的方法论的派别之争,而应当结合传统的概念分析方法与自然主义所提供的经验研究方法,这样不仅可以使法律理论的建构重新回到其所试图实现的根本理论目的上来,而且也有可能进一步为处于困境中的新分析法学提供更为宽泛的研究路径和更为开放的研究空间。

作者简介

沈映涵,辽宁鞍山人,法学博士,复旦大学政治学博士后流动站研究人员。治学方向为西方法律哲学与政治哲学,侧重研究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的方法论问题及德沃金的平等自由主义观念。至今已在《政法论坛》、《法制与社会发展》、《中国社会科学辑刊》、《中国书评》、《西方法律哲学家研究年刊》等独立发表论文十余篇、译文数篇。

书籍目录

第1章 绪论 1.1 论题的确定及其意义 1.2 新分析法学中的方法论问题研究现状 1.3 本书论题的限定 1.4 本书的论述路径及结构安排第2章 哈特的描述主义进路——方法论之争的缘起 2.1 描述主义进路的提出 2.2 规则模式的确立 2.2.1 规则观念的引入——从“命令”到“规则” 2.2.2 两类规则的结合——法律的核心特征 2.2.3 承认规则——法律体系的基础 2.3 内在观点——参与者的视角 2.3.1 规则的内在方面 2.3.2 内在观点 2.4 第三种类型的陈述——观察者的立场第3章 德沃金的解释主义进路——对描述主义进路的批判 3.1 规范性法理学的提出 3.2 “语义学之刺”的主张 3.3 建构性的解释主义进路 3.4 后续的争辩 3.4.1 哈特对德沃金的回应 3.4.2 德沃金对哈特的再批判第4章 法律理论与道德评价——进一步的争论 4.1 对德沃金解释主义进路的推进——佩里的主张 4.1.1 哈特的两项方法论主张 4.1.2 描述性主张与规则模式 4.1.3 内在观点与预测论 4.1.4 功能主义与描述性法理学 4.1.5 温和的内在主义解释进路 4.2 对哈特描述主义进路的捍卫——科尔曼的主张 4.2.1 经由“语义学之刺”的规范性法理学 4.2.2 “自我观念主张”与“弱褒扬属性” 4.2.3 解读哈特的描述性主张——对佩里的回应 4.3 中间立场——迪克森的主张 4.3.1 间接评价理论的提出 4.3.2 对佩里主张的批判 4.4 小结第5章 法学中的“自然主义转向”——对概念分析的挑战 5.1 哲学中的“自然主义转向”——奎因的自然化的认识论 5.1.1 对经验论“两个教条”的批判 5.1.2 自然化的认识论 5.2 超越哈特与德沃金之争——莱特的自然化的法理学 5.2.1 对法学中的概念分析方法的批判 5.2.2 自然化的法理学第6章 结语:对新分析法学中的方法论之争的再一思考 6.1 描述主义进路的可能性 6.2 自然主义进路的有效性 6.3 对概念分析方法的反思 6.4 法律理论的建构方式与新分析法学的未来参考文献后记

章节摘录

奎因所关注的自然主义主要是认识论和方法论方面的。按照奎因所主张的自然主义的说法,由于一种有效的后验理论被添加到传统的概念分析中,因此进行概念分析的适当理由便不再仅仅是它在直觉上是显而易见的。由此,哲学也就不再是人们所提出的各种主张的判断标准,而只不过是要对经验知识状态进行反思性的澄清而已。也就是说,哲学转而变成了经验科学的更为抽象的且具有反思性的部分,而不再具有独特的方法或知识。由此可见,这种自然主义进路最终所颠覆的就是古典理论所始终追求的那种针对概念而进行的一元化说明,亦即随着对必要的真实与偶然的真实之间界分的批判,否弃了哲学作为先验真实提供者的地位,从而哲学便被简化为科学(包括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的一部分了。实际上,奎因并不否认认识论本身的存在,他所主张的毋宁在于,自然化的认识论较之于传统认识论主张更能够有效地解决认识论所面临的问题,即我们是如何获得有关世界的具有解释力的理论的,亦即关注人们所进行的观察与随之产生的理论之间何以产生关联的问题。因此,奎因强调自己所提倡的自然化认识论“并没有毫无理由地改变主题,而不过是以开放的态度坚持对旧有的认识论问题进行研究。并且,由于奎因认为“哲学家和科学家在同一条船上”,③因此,在奎因那里,自然化认识论的研究目的就在于试图“找到一种与自然科学相一致的方式,据此,人们可以根据这种科学传达……的感觉信息来构想这种科学”。④

后记

每每向人谈及自己的研究领域时,很多学界同仁都会露出讶异的神情,是的,我选择的是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一个在法律理论中如此重要、研究起来却如此艰涩的领域,尤其是对于一名女性来说。但是,我可以坦然地说,我并不后悔自己的选择。眼前的这本书是根据我的博士论文修改而成的,它记载了我在吉林大学整整十年的求学历程。二十世纪的最后一年,带着初出茅庐的喜悦和生涩,我离开了家乡踏上去往北国春城的火车,进入吉林大学法学院开始了我的漫漫求学生涯,也开启了十年的艰苦跋涉。在这个美丽而宁静的校园里,我度过了人生中最美好的十年。正是在这里,我第一次接触到作为正义与公平之守护者的法律,也一次次聆听到众多法律学人砥砺智慧的言语和来自内心深处的呐喊。大学四年,我逐渐从一个门外汉迈人法学堂奥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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感觉是目前读到的对实证主义分析里不错的一本


这本书买来些东西要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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