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强行性规范研究
2010-9
法律出版社
许中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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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中缘是我指导的2005级民商法博士,在他攻读博士学位之前,就表现出较强的抽象思维能力与较好的理论素养。当他选择《民法强行性规范研究》这个颇具难度的题目作为博士学位论文选题时,我欣然答应了。众所周知,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是我国司法实践中需要进行研究的一个重大问题,民事司法的本质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对规范的性质进行认识和运用。如果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对同一规范性质的把握与认识不同,则会导致在实践中产生同一案件不同判决的结果。在民事立法中,我们在具体制度的构建中是采用任意性规范还是强行性规范也常常存在争议。例如,在《物权法》制定过程中,小区车库归属的规范构建究竟是采用强行性规范还是任意性规范就出现过诸多争议。在制定民法典之际,如何对待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更加凸显其重要性与研究的紧迫性。但遗憾的是,该问题并没有引起学者的广泛重视。于此,可以认为该论文的选题具有现实性、时代性与新颖性。该论文并不满足于研究强行性规范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问题,而是从更广的视角即从民法与宪法、行政法的外部关系入手,来分析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进而分析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与其他规范的关系,探讨民法强行性规范对法律行为效力的影响,然后对民法中的强行性规范的构建提出了自己的看法,表现出视野的独特与论证的深入。
这是一本对民法强行性规范相关理论进行深入探讨的法学论著。作者以整体性法律为背景,从民法规范论的视角,对民法与宪法、行政法之间的关系及其相互影响进行探讨,阐释了民法发展所面临的外部环境,继而通过对民法的规范构成与内部的规范构造等问题的分析,从司法论的立场,展开对我国强行性规范的确定性和准确适用问题的论明,通过抽丝剥茧式的层层论述,从立法论的角度,对我国民法典中强行性规范如何在适应现代民法公私融合的需要中进行规范构建进行阐明。 本书集宏观的理论分析、独到的理论见解与精细的法条阐释于一体,当为我国规范法学研究领域的一本重要著作,对我国法律理论的发展、立法构建与规范适用均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许中缘,1975年出生于湖南武冈,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学士、民商法硕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民商法在读博士。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在《法制与社会发展》、《比较法研究》、《法学》、《法律科学》、《当代法学》、《月旦民商法杂志》等法学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其中有近十篇分别被《中国社会科学文摘》、《高等学校文科学报文摘》、中国人民大学报刊资料中心《民商法学》、《经济法学劳动法学》等刊物摘篇、转载。
引论第一章 民法强行性规范的阐释 第一节 民法强行性规范语义的阐明 第二节 民法强行性规范的分类 第三节 强行性规范在民法中的作用 小结:私法自治中的强行性规范第二章 当代民法强行性规范发展趋势及构建基础 第一节 当代民法强行性规范发展趋势 第二节 民法强行性规范构建的基础 小结:强行性规范在私法社会化进程中的使命第三章 民法强行性规范与宪法对民法的规范效力 第一节 宪法规范对民法规范效力的评价 第二节 宪法对民法基本规范的效力 第三节 民法对宪法的规范效力——法国的经验考察 第四节 民法的基本规范与物权法的合宪性之争 小结:宪法对民法的规范效力与基本权利的民法实现第四章 民法强行性规范与行政法的连接 第一节 民法中的公序良俗与行政权 第二节 公益征收与行政权 第三节 民事登记行为与行政权 第四节 民法中其他行政管理行为 小结:行政法对民法的影响及相关对策第五章 民法强行性规范与民法其他规范类型 第一节 民法规范类型化 第二节 强行性规范与任意性规范 第三节 民法强行性规范与许可性规范 第四节 强行性规范与宣示性规范 小结:规范制定的有限理性第六章 民法强行性规范的适用 第一节 民法强行性规范的识别 第二节 民法强行性规范的解释 第三节 强行性规范与法律行为效力 小结:规范性质判断的有限理性第七章 强行性规范在我国民法中的构建 第一节 民法强行性规范构建的方法论 第二节 公法性强行性规范在我国民法中的构建 第三节 民法强行性规范的立法构建 第四节 强行性规范在民法典各编中的具体体现 小结:公法性强行性规范在私法中的构建——公私分立与融合的基础结语:私法与公法的协调——未来民法发展的走向参考文献后记
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从行为内容来看,法律规范要求行为人的权利与义务按照法律规定的要求从事行为,不得约定排除。如《物权法》第13条规定:“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该种规定一般不会对法律行为的效力作出评判。如果行为人从事了法律所禁止的行为,一般还会引起非民事法律责任的承担。当然,对禁止性规范的规定,不仅仅从这些方面人手,还需要根据规范的目的来对这些规范的性质进行判断。(三)效力性规范何谓效力性规范呢?正如前文指出,效力性规范就是对行为模式进行肯定或者否定的规范。通常表现为“有效”、“无效”、“效力待定”的规定。值得注意的是,笔者所言的效力性规范,与学者所阐述的禁止性规范类型中的效力性规范的含义具有不同。如学者提出下列内容属于效力性规范:“其一,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该规定属于效力规范。其二,法律法规虽没有明确规定违反禁止性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或不成立的,但违反该规定以后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也应当认为该规范属于效力规范。”[21]显然,笔者所说的效力性规范的范围要大于这些规范的内容。根据《合同法》第8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这就说明,效力性规范主要是对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进行效力判断,从而使得该种法律行为能够得以顺利履行。
本书是我的博士论文修改而成。思绪回归到攻读博士学位紧张而又充实的阶段。那美好的三年,时间过于短暂,而且其中一年在法国求学,更显历程短暂。其实真正留念的真的是那么一段美好的求学时光。尽管有学业与生活的压力,尽管有知识与财富的贫瘠,但苦并快乐着。所以,对作为完成本书的后记而言,不想对后记再进行修改。正因为有了1804年法国民法典,法国民法才具有厚重的历史,与旁邻于另外一个同属于大陆法系的德国一样,法律的研究更具有了同样的高度。与德国严格的概念法学相比,法国的法律研究是开放的,但也是精细的。法学的私法文明是法国的辉煌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成分。而重要引世人瞩目的莫过于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只因为有了法典,法国的法律以及文明才具有承接性,才有了跨越。荣幸的是,我国正在制定民法典,中华民法学的发展才有了进一步发展的平台,也才有历史的积淀。这是时代赋予的新的使命。历经时代的召唤,横亘在我们法典的编纂选择具有某种必然性。在如何确定法典的编纂之路时,我们有三种选择:一是延续19世纪法典编纂的老路,继续延续着前人走过的路程;二是立基于时代的使命,在对19世纪、20世纪法学以及法典的历程进行综合比较中,以全新的立场来编纂我们的法典。三是顺应时势发展需要与传统发展要求,结合传统与创新。毫无疑问,这是一条折衷的道路。我们可以看到,第一条法典编纂之路相对简单,因为民法作为商品经济的一般法,基于商品经济的一致性,借鉴其他国家法典的内容从而构建我国民法典的规定,也是切实可行的。
《民法强行性规范研究》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