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法律评论
2010-9
法律出版社
张仁善 编
369
本书稿为南京大学法律评论的第2010年秋季卷。本卷选取了诸多优秀的法学论文,并分别编排入“法学专论”、“域外法评”以及“比较法评”三大栏目中。本书稿所选取论文结合实际,立足本土,具有一定的学科代表性。
法学专论 判例法中的理性与命令 可登记财产利益的交易自由——从两岸民事法制的观点看物权法定原则松绑的界线 法治国作为和谐社会的理论基础 实质自由与文明相容人权观 董康与近代中国立法 高丽律辑佚与复原及其所反映之时代 论明清时期徽州地区司法官的思维特点及其影响 社会公权力的司法救济与民间化——以公私法域交融背景下的足球协会为研究个案 环境纠纷行政解决机制的实证研究——以S县环境监察大队为主要考察对象 高校学生处分中的参与研究 股东代表诉讼的规则架构 我国知识产权保险制度之构建 媒体视角下的黑社会组织六十年 侦查到案制度之理论建构——从阶段论角度的展开 程序利益保障论 程序与实体关系的话语变迁——以中国“民事法”为中心 自主合并抑或强制合并? ——追问强制追加当事人之正当性域外法论 试述早期英格兰国王司法管辖权的扩张 宪政民主制支撑英国市场经济生成的制度根基——以产权、市场、公共财政的发展为考察线索 浅析美国最高法院宪法裁决中的平衡解释模式——由“赫勒案”谈起 美国量高法院判决中的异议比较法评 国外流域管理法律制度对我国的启示 契据交付英美法中的“物权行为”——历史的巧合还是生活的必然? 晚清在华美国传教士与近代西方国际法的传入——以伯驾为中心的考察
插图:尽管本杰明·卡多佐(Benjamin cardlozo)是我国涌现出来的三四个伟大法哲学家之一,但他很少,精确地说是从来没有被人们称为任何具体“法学理论”的创立者。于他而言,各种流派的法哲学代表了人类事务中的重要力量,他花费了很多时间致力于其研究。同时,他自己那并非中庸的法哲学却始终远离了理论争锋的角斗场。于他而言,这不是故作姿态,而是必需的。他的洞察力如此深厚和广泛,他的方法又是如此灵活而优雅地与他自身的任务结合在一起,这一切使他能在任何哲学流派的旗帜下游刃有余。如果说他的作品缺乏标语式的、能使其归于某种熟悉的和包容于其中的主题下的统一性,那么这并不意味着它没有渗透着一种更深刻的一致性。我们不仅可以从他的理论或学说中找到一致的法哲学脉络,他对解决某些基本的且经久不衰的法律问题而作出的不懈探索也能证明这一点。我斗胆认为,这其中的一个问题便是,我在这篇文章的标题中所揭示的。卡多佐认为法律中包含了很多悖论(antinomies),但最严重且最广泛存在的悖论之一,便是法律中的理性与命令。普通法是“完美的理性”——这一观点当然和他的思想大相径庭。他的作品中充斥着这样一个观念:“法官造的法”在某种程度上是一种专断—— 。这篇论文的主要论点最初于1942年10月27日,在纽约市律师协会之前为它的入学法律教育委员会所资助的第二届本杰明·N.卡多佐年会上以演讲稿形式发布。此演讲稿于1943年由该委员会出版并小范围发行。(1944)60 L.Q.:Rev.395上对其作出了评论。出于当下出版的目的,此讲稿作了略微改动。(本文英文名为Reason and Fiat in Case Law,作者于1946年2月发表于Harvard Law Review(V01.59,№.3)上。本文的中文翻译已经富勒教授的继承人Ms Lynn D.Fuller女士的合法授权,在此表示感谢!——译者注)
《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年秋季卷•总第34期)》编辑推荐: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CSSCI)来源集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