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条例注释本
2010-10
法律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法规中心 编
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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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条例 人民检察信访工作规定 环境信访为法 国土资源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建设部信访工作管理办法 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
《信访条例》适用提要 信访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立法宗旨 第二条 信访界定木 第三条 信访为民 第四条 信访工作原则 第五条 信访工作基本要求 第六条 信访机构职责术 第七条 信访工作责任制 第八条 信访奖励制度 第二章 信访渠道 第九条 信访渠道公开术 第十条 信访接待日和下访制度水 第十一条 信访信息公开术 第十二条 投诉请求的查询 第十三条 信访工作机制 第三章 信访事项的提出 第十四条 信访指向事项 第十五条 信访提出对象 第十六条 走访木 第十七条 信访提出形式术 ……附录
插图:(一)信访人提出属于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环境信访事项的,应予以受理,并及时转送、交办本部门有关内设机构、单位或下一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要求其在指定办理期限内反馈结果,提交办结报告,并回复信访人。对情况重大、紧急的,应当及时提出建议,报请本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决定。(二)对不属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但应当告知信访人依法向有关机关提出。(三)对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程序向有关机关和单位提出。(四)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已经受理并正在办理中的,信访人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再次提出同一环境信访事项的,不予受理。对信访人提出的环境信访事项,环境信访机构能够当场决定受理的,应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是否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环境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但是信访人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联系方式不清而联系不上的除外。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收到的环境信访事项,交由环境信访工作机构按规定处理。第二十三条同级人民政府信访机构转送、交办的环境信访事项,接办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转送、交办信访事项之日起1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第二十四条环境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时,最先收到环境信访事项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进行调查,由环境信访事项涉及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受理,受理有争议的,由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协调、决定受理部门。对依法应当由其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理的环境信访事项,环境信访工作人员应当告知信访人依照属地管理规定向有权处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环境信访事项,并将环境信访事项转送有权处理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的环境信访事项,可以直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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