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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生命

上官丕亮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0-1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上官丕亮  

页数:

194  

Tag标签:

无  

前言

2005年上官丕亮博士论文答辩时,我曾经作为论文评阅人对其博士学位论文“生命权的宪法保障”写了评阅意见。2006年9月至2008年6月,上官丕亮又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从事研究工作,我是其博士后合作导师,也是宪法学界的同行。所以,我对上官丕亮这些年来的学术研究情况比较了解,他是国内宪法学界最早系统地从事生命权研究的少数几个学者之一。前些日子,欣闻他的博士论文经过修订后将要在法律出版社出版,希望我作一个序,我很高兴把他的第一本学术专著推荐给学界。在现代宪法学的视野里,在人类享有的所有的基本权利中没有一项权利比生命权更为重要、更为宝贵,生命权是人类享有的最基本、最根本的权利,是构成法治社会的理性与道德基础。生命权是宪法核心的价值体系,是宪法价值的基础和核心,集中体现了宪法体制存在与发展的基本要求。在我看来,生命权的宪法意义主要在于:生命权是表明人类生存的自然意义上的权利,具有自然法的属性;生命权的宪法化或宪法上的生命权体现了国家与社会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即生命权是国家与社会的最高价值,在任何情况下国家都不能把人的生命权作为实施统治的一种工具或手段;生命权的宪法确认意味着国家或政府负有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生命权的道德和法律义务,使生命权成为社会共同体价值体系的基础;生命权的宪法意义还表现在它为全社会树立宪法权威,提高社会成员的宪法意识提供了社会价值基础。生命权宪法价值的普及过程是推动法治发展进程的基本形式。

内容概要

本书是国内第一部专门研究生命权的宪法学专著。从讨论什么是生命权出发,对世界各国生命权人宪的历史与现状、生命权何以成为一项基本权利而一定要由宪法来保障、国家在生命权宪法保障中应当承担哪些义务、怎样才能实现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等基本问题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厘清了生命权的概念;论证了“生命权是一项基本权利,需要宪法的保障”这一核心命题;分析了生命权的双重性质与国家对生命权的双重义务;系统地提出了生命权的宪法保障制度体系。 本书在资料方面具有独特贡献。第一次对各国宪法文本中的生命权规范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实证分析,所附录的“全球161国宪法生命权条款表”将为生命权的进一步研究提供宅贵的资料。

作者简介

上官丕亮,1967年生,江西省赣县人,赣南山区客家子弟。吉林大学法学学士(1985年-1989年)北京大学法学硕士(1991年-199411E)苏州大学法学博士(2002~2005年)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后(2006年~2008年)经历江西赣县人民法院书记员、助理审判员江西赣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研究室副主任现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教研室主任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宪法应用研究中心主任兼职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国法学会比较法学研究会理事主要著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释义》(参编,1993年)《跨入新世纪的中国宪法学》(副主编,2001年)《宪法学基本论》(副主编,2002年)《宪法基本权利新论》(副主编,2004年)《宪法基本理论》(合著,2007年)科研项目前社会主义国家现行宪法比较研究(江苏省,2001年)公民基本权利立宪模式研究(中国法学会,2003年)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研究(司法部,2005年)中国法官眼里的宪法(江苏省法学会,2007年)法律适用中的宪法实施研究(国家礼科基金,2010年)

书籍目录

引言生命权宪法保障的问题值得关注 一、研究意义 二、研究现状 三、研究思路第一章 什么是生命权 一、生命权的主体与客体  (一)生命权的主体  (二)生命权的客体 二、生命权的基本内容  (一)生命存在权  (二)生命安全权  (三)一定的生命自主权  (四)关于生命权内容的争议问题 三、生命权与相关权利的关系  (一)生命权与生存权  (二)生命权与人身安全权  (三)生命权与健康权 四、生命权的历史发展  (一)从思想到规范  (二)区域性组织对生命权的规定  (三)联合国对生命权的规定第二章 生命权入宪的历史与现状 一、生命权人宪的历史过程  (一)零星入宪时期  (二)规模入宪时期  (三)全球入宪时期 二、生命权入宪的当今概况——161国宪法规定 三、生命权入宪的基本内容  (一)人人享有生命权  (二)国家尊重和保护生命权的义务  (三)不得任意剥夺生命  (四)剥夺生命的例外情形  (五)废除或限制死刑  (六)胎儿生命权  (七)禁止克隆人第三章 生命权何以成为基本权利 一、生命权成为基本权利的理论基础  (一)生命神圣  (二)人的尊严  (三)自然权利  (四)自由主义 二、民法保护的局限性——只对抗平等主体的侵害 三、宪法保障的独特价值——审查依据、立法依据、解释依据第四章 国家对生命权的义务 一、基本权利是否仅是防御国家侵害之权  (一)自由权与社会权的划分  (二)自由权不仅仅是一种消极权利  (三)社会权也不只是一种积极权利  (四)每项基本权利均有消极权利和积极权利的双重性质 二、生命权的双重性质:消极权利与积极权利  (一)生命权的消极权利性质  (二)生命权的积极权利性质 三、国家对生命权的双重义务:尊重与保护  (一)国家对基本权利的义务具有复合性  (二)国家对生命权的消极义务——尊重  (三)国家对生命权的积极义务——保护  (四)消极义务与积极义务的平衡第五章 生命权威法保障的实现 ……结语 生命的宪法,宪法的生命附录 全球161国宪法生命权条款表参考文献致谢

章节摘录

插图:从宪法的明文规定来看,生命权入宪的历史大致可以分为三个时期: (一)零星入宪时期 这一时期时间跨度较大,始于1789年美国宪法前10条修正案的通过,一直持续到1945年“二战”结束,时间超过150年。世界上第一个在宪法上规定生命权的国家,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制定成典宪法的国家,是美国。美国在1789年国会通过、1791年各州议会批准生效的宪法修正案第5条中明确规定:“除非根据大陪审团的指控,任何人不得被判处死刑或其他罪刑,但发生在陆、海军和在战争时或公共危险时服役的民兵中的案件不受此限;任何人不得因同一罪行而两次受到生命或身体上的惩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不得被剥夺生命、自由或财产……”1866年美国国会通过、1868年各州议会批准生效的宪法修正案又将生命权的保护延伸到各州,其第14条第1款规定:“……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州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1789年美国宪法修正案虽然没有明确使用“生命权”的概念,但它开创了在宪法中规定生命权的先河。值得一提的是,虽然置于1791年法国宪法篇首而作为序言的1789年法国《人权和公民权宣言》第2条只规定,“任何政治结合的目的都在于保护人的自然的不可动摇的权利。这些权利就是自由、财产、安全和反抗压迫”,并没有直接规定生命权,但作为1793年宪法序言以及1795年宪法(又称共和三年宪法)序言的《人权宣言》均给“安全”下了一个非常明确的定义:“安全是指由社会对维持每个成员的性命、权利和所有权所提供的保护”(1793年《人权宣言》第8条)。②从这一定义看来,显然1791年法国宪法规定的“安全”包括生命安全,也就是说,法国1791年宪法间接地规定了生命权(牛命安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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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与生命:生命权的宪法保障研究》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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