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法研究(第9卷)
2010-12
法律出版社
陈小君 主编
368
《私法研究》第九卷如期跟大家见面了,虽然在时间上有点靠后,但仍在“一年两期”的承诺范围内,而要做到这一点还确实不容易,个中甘苦只有编辑才能知道。本卷一共推出了16篇文章。
冯·巴尔教授是德国当代著名的民法学家,其《欧洲比较侵权行为法》已为中国学者所熟知。“非财产损害赔偿也能对法人适用吗?”一文是作者专为本刊撰写的新作,为此本刊专设“本刊专稿”栏目。作者在文中提出了非财产损害不取决于感觉和灵?,而是取决于自身存在的观点,对于我们思考精神损害赔偿制度的确立基础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读后令人耳目一新。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实施,中国民法学者的任务也自然地从立法论转向解释论,对法律条文的正确解释是其适用不可或缺的工作。尝试着对侵权行为法研究路径的转变,本卷专门推出了“侵权责任法实施专题”这一栏目。该栏目一共刊载了6篇文章,李永军教授的“评《侵权责任法》第二章”侧重于归责原则和各种具体类型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的论述,对归责原则、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均提出了自己的见解。目的和功能实际上是侵权行为法最为基础的问题,朱岩教授的“论侵权责任法的目的与功能”则从比较法的角度展现当代侵权法目的和功能的发展趋势,提出自己独到的看法。
本刊专稿
非财产损害赔偿也能对法人适用吗?
侵权责任法实施专题
评《侵权责任法》第二章
论侵权责任法的目的与功能
——兼评《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条
物件致人损害责任研究
——兼论《侵权责任法》第十一章
毒物致害侵权的特征及法律应对论略
我国《侵权责任法》中多数人侵权责任的
规范目的与体系之建构
产品责任法律制度研究
——以《侵权责任法》第五章为分析对象
民事法论
论宪法私法化
——以民法漏洞补充为视角
中国慈善基金会法人的人格困境及其突破
德国交易基础理论的变迁与发展
论亲属法在我国未来民法典中的地位
论生父身份的推定和否认生父身份之诉
——以欧洲、拉丁美洲立法为参考兼评民法典草案建议稿
保险合同责任条款法律规制论
——以格式责任条款的规制为中心
农地?制
农村集体经济有效实现的法律制度研究论纲
农地流转与农地财产权的法律问题
——来自全国4省8县(市、区)的调研报告
外国法译评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汉译本(下册)
存在的问题与不足
版权页:六、抚慰功能与损害赔偿为建立其保守的解决思路,德国判例并未回到这样的一般政策考量上去,比如人们必须防止,法人在社会生活中变得“过于强大”,或者潜在的被告必须对法人负担责任,或者在与法人的关系中必须提出赔偿数额的确定问题这一难以解决的难题。相反,拒绝在法人遭受非身体性人格权侵害时对其所受到的非财产损害进行金钱赔偿的理由,其原话是,法人是没有“灵魂”的,并因此既不能被侵害,也不能因接受金钱感觉到抚慰。对此亦可这样理解,即赔偿的目的“落空”,因为不能实现其目的。这当然是过去的一种观点。问题是,偏偏这一观点导致了法人的“尊严”或“一般人格权”被完全否定。因为对这些权利,也认为其(至少潜在的)以一种自我“认知”为前提。因此帝国法院非常一致地否定了法人的任何尊严保护。[89]但如果人们提供尊严保护,如联邦德国的判例那样,那么便不应半途而废。此外对其理由也必须在这些方面予以阐明,即其与法人是否完全不能遭受非财产损害(对此存在疑问,以我所看到的文献为限,在德国也无人再主张)无关,而仅与为获得补偿,法人是否能够主张合理的金钱赔偿有关。谁因为法人缺少“灵魂”便否定其可获得金钱赔偿,那么他必然同时也认为,法人的非财产损害以不同于“情感”伤害的方式存在。但为什么应当将一个“情感”伤害作为(对非财产损害)适当金钱赔偿不可或缺的条件予以考虑?从法律中——在这种情况下是指《基本法》——无法得到任何这方面的结论。联邦德国判例上的这一(在文献中特别有待商榷咏)命题,即对非物质损害的金钱赔偿除具有补偿功能外还同时具有抚慰功能,人们或许还乐于以这一理由进行辩护,即当受害人知道致害人(特别是故意加害人)“必须支付精神损害赔偿金”时,必然能够更容易地忍受痛苦。但是人们不能将这一想法反过来并断言,谁没有遭受痛苦,也便不享有请求权。因为,尽管痛苦属于非财产损害,但并非所有的非财产损害都必须基于痛苦。
《私法研究(第9卷)》: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来来源集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