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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问题研究

严存生 严存生 法律出版社 (2011-01出版)
出版时间:

2011-1  

出版社:

严存生 法律出版社 (2011-01出版)  

作者:

严存生  

页数:

869  

内容概要

  法的价值问题包含三个方面,即法的价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和实在法的评价。它们都包裹着丰富的内容。该书在论述价值的一般概念的基础上,全面系统地阐述了它们的内容,提出了许多独特的观点,对于我们正确地认识法的价值和坚定地建设法治国家不无重要意义。

作者简介

严存生,男,1940年生,陕西省大荔县人,西北政法大学教授,陕西省政府参事,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兼中国法理学研究会顾问,中国比较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从事法哲学和西方法理学研究,先后承担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教育部“十五”规划项目、司法部重点和一般项目以及陕西省教改项目7项,主编国家普通高校“十五”、“十一五”规划教材《西方法律思想史》和《法理学》等教材6种;出版的专著有《法律与自由》、《法律的价值》、《论法与正义》、《法的理念探索》、《法的价值问题研究》和《法的“一体”与“多元”》,译著有《原始人的法》;发表论文120余篇。

书籍目录

引论:法的价值概念/1第一节 价值的一般概念/2第二节 法的价值概念/15第一编 法的实然价值——法的积极作用或意义/35第一章 历史上对法的作用的论述/37第一节 我国历史上对法的作用的论述/37第二节 西方历史上对法的作用的论述/46第二章 论法的积极作用或意义/58第一节 法的作用的概念及其研究的方法/58第二节 从静态看法的作用(一)/62第三节 从静态看法的作用(二)/79第四节 从动态看法的作用/90第五节 社会主义法的作用/102第六节 法的作用的二重性、局限性和功能的异化/114第七节 法律作用的机制/120第二编 法的应然价值——法所追求的价值目标/135第一部分 概论/137附一:法律对稳定的价值/151附二:坚持马克思主义的人权观/158附三:论人权的主体/174第二部分 法与自由/190第一章 历史上对法与自由关系的论述/190第一节 亚里士多德论法律与自由/191第二节 西塞罗论法律与自由/198第三节 托马斯·阿奎那论法律与自由/200第四节 霍布斯论法律与自由/206第五节 温斯坦莱论法律与自由/211第六节 斯宾诺莎论法律与自由/217第七节 洛克论法律与自由/225第八节 孟德斯鸠论法律与自由/232第九节 卢梭论法律与自由/241第十节 罗伯斯庇尔论法律与自由/248第十一节 康德论法律与自由/257第十二节 黑格尔论法律与自由/261第十三节 约翰·密尔论法律与自由/283第十四节 哈耶克论法律与自由/294小结/328第二章 简论自由/331第一节 马克思主义经典作家论自由/331第二节 自由的概念/345第三节 自由的主体和基础/352第四节 自由的种类/360第五节 自由的价值和限度/369第三章 法与自由的关系/372第一节 法与自由的一般关系/372第二节 法与自由的特殊关系/383第三节 社会主义的法与自由/390第四节 几种自由与法的关系/398第五节 法治与自由/402结语/409第三部分 法与正义/412引论:社会运动和法与正义/412上篇 西方学者论法与正义/430第一章 古代西方学者论法与正义/431第一节 古希腊法与正义相联系思想的产生与发展/431第二节 柏拉图论法与正义/442第三节 亚里士多德论法与正义/444第四节 古罗马法与正义相联系的思想/450第五节 中世纪法与正义相联系的思想/453第二章 近代西方学者论法与正义/460第一节 格劳秀斯论法与正义/464第二节 霍布斯论法与正义/467……第三编 实在法评价研究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封建制度就其最广的意义来说,是精神的动物世界,是被分裂的人类世界。”[1]当然这并不是说,在封建社会里就毫无自由,或封建社会的法律不保护任何自由。应该承认,在封建社会里,地主阶级内部仍享有一定的自由,不过这种自由对于不同的成员是不相等的,所以它的表现形式与其他社会不同,而是表现为封建的特权。这是因为,地主阶级内部分为许多的等级,每个等级都有其相应的特殊权利。这种特殊的权利就是他们所享有的自由,因而,封建的特权就是封建社会里自由存在的形式。封建的法律对这种自由即特权作了明确而详细的规定,并极力加以保护。因此封建社会的法律是规定并保护封建社会的这种特殊自由。不仅如此,封建的法律已不同于奴隶制的法律,不再把被统治阶级视为物或财产。封建社会的法律承认农民是人,也承认其人身和生命安全等权利。这就是说,它也承认农民已争得的这些自由一人身的半自由。总之,在封建社会里,自由程度是很低的,范围是很狭小的,有很多自由特别是政治自由(包括思想言论自由)受到很大的压抑,这是与封建社会没有民主制相适应的。虽然如此,作为统治阶级的地主阶级的成员,仍然享有一定的自由,然而这种自由却以特权的形式出现。封建社会的法律正是规定和保护这种自由的。(三)资本主义社会的法律与自由的关系资本主义社会是人类历史中第一个生产力和科学文化巨大发展时期,随着这些发展,人类从迷信和愚昧中解放出来,开始认识到自己的地位和价值,因而要求自由和解放的呼声极高。与此相伴随,商品生产的迅速发展,已经彻底撕破了人与人之间的人身依附关系,而代之以金钱关系即商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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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的价值问题研究》是西北政法大学学术文库•法理学系列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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