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图书网

审前羁押与保释

房国宾 法律
出版时间:

2011-3  

出版社:

法律  

作者:

房国宾  

页数:

357  

字数:

289000  

内容概要

《审前羁押与保释》以各法治国家审前羁押制度为借鉴,对我国该项羁押制度进行立法分析和实证考察,试图找出存在的差距及形成原因,并对检察制度应作何调整进行探索,借以完善中国的审前羁押制度。

作者简介

房国宾,男,1967年出生,河南省平舆县人,现为西南政法大学副教授,诉讼法专业(刑事诉讼方向)硕士研究生导师。本科就读华东师范大学,研究生就读于西南政法大学诉讼法专业。现主要从事刑事诉讼法学及证据法学的研究。
曾在《甘肃社会科学》、《贵州社会科学》、《广西社会科学》、《河北法学》等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其中核心刊物论文20余篇。作为主持人,主持并完成中国法学会2008年部级法学研究课题一项;作为主持人,主持并在研省部级课题一项;作为主研人员,参与并完成国家社科基金课题一项、省部级课题两项。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审前羁押的法律定位
一、各国审前羁押的法律定位
二、我国审前羁押法律定位之偏失
三、科学界定我国审前羁押的法律地位
(一)作为临时羁押措施——刑事拘留的完善构想
(二)实施捕押分离,并使“审前羁押”成为刑事强制措施体系中的一员
第二章 审前羁押适用的正当性
一、审前羁押适用的正当性根据
(一)维护诉讼秩序,提供程序保障
(二)预防再犯
(三)具有保障人权的一面
二、审前羁押适用的正当性标准
(一)程序法定原则
(二)比例性原则
(三)司法审查原则
(四)权利保障原则
(五)司法救济原则
三、我国审前羁押正当性之不足
(一)审前羁押适用的任意化倾向,有悖于程序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
(二)审前羁押的大范围适用,背离了比例原则的基本要求
(三)审前羁押适用程序的行政化,体现了司法审查原则的缺失
(四)立法于被羁押人诉讼权利规定的不足,有违权利保障原则
(五)审前羁押救济力度不足,体现了司法救济原则的虚无化
四、实现我国审前羁押适用正当化的具体构想
(一)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实现审前羁押适用程序的法定化
(二)科学配置审前羁押的适用权,借以实现司法审查原则
(三)确立审前羁押适用主体客观公正的司法理念,确保“比例原则”的实现
(四)完善相关立法,确保诉讼权利保障原则的实现
(五)建立相应的惩戒制度,确保审前羁押司法救济原则的执行
第三章 审前羁押的适用标准
一、确立审前羁押适用标准的理论基础
(一)是对公民自由权利的尊重
(二)是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利的保障
(三)是对“公权力”进行制衡的重要举措
二、审前羁押适用标准域外之比较
(一)从适用原则来看,审前羁押的适用只是一种例外,而非普遍现象
(二)于“罪疑标准”而言,一般要求应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
(三)就“刑罚标准”来看,审前羁押一般仅适用于重罪案件
(四)“必要性标准”以确保刑事诉讼顺利进行及预防再犯为考量要件
三、我国立法关于审前羁押适用标准规定之不足
(一)司法实践当中审前羁押的适用呈普遍化现象
(二)对于“刑罚标准”,现行立法实质上并无严格的量刑要求
(三)“罪疑标准”尚未完全达到“合理怀疑”的程度
(四)“必要性标准”可操作性不强,易导致实务操作中的混乱
四、完善我国审前羁押适用标准之构想
(一)明确审前羁押的适用原则
(二)增强罪重标准的可操作性
(三)细化审前羁押的“罪疑标准”
(四)明晰审前羁押的“必要性标准”
第四章 审前羁押的适用程序
一、各国审前羁押决定程序之比较
(一)法国审前羁押的决定程序
(二)德国审前羁押的决定程序
(三)美国审前羁押的决定程序
(四)英国审前羁押的决定程序
(五)意大利审前羁押的决定程序
(六)日本审前羁押的决定程序
二、各国审前羁押的救济程序
(一)审前羁押司法救济的价值基础
(二)各国审前羁押救济机制之具体举措
三、我国审前羁押适用程序之反思
(一)我国审前羁押适用程序之现状
(二)我国审前羁押适用程序之不足
四、重构审前羁押的适用权,实现其适用程序的法治化
(一)完善审前羁押的决定程序,实现其适用程序的民主化、公正化
(二)完善审前羁押的救济机制,强化审前羁押的救济力度
第五章 审前羁押的替代措施——保释制度
一、审前羁押替代措施的发展趋势
二、审前羁押替代措施的理论基础
(一)蕴涵了无罪推定原则的基本精神
(二)体现了比例性原则的基本要求
(三)彰显了控辩平衡原则的基本内涵
(四)昭示了诉讼经济原则的基本理念
三、审前羁押替代措施的必然选择——保释制度
(一)保释制度的渊源
(二)保释制度的价值论纲
(三)保释制度基础之比较
四、保释制度与中国刑事诉讼
(一)立法经纬与学界争论
(二)中国确立保释制度的必要性
(三)构建我国保释制度的具体设想
主要参考书目
后记

章节摘录

  实务当中的前述做法可谓绝对主义刑罚观在审前羁押活动当中的具体影响。殊不知绝对主义刑罚观亦具有极强的副作用。因为,绝对主义刑罚观认为:人类是具有理性、良知的动物,对于是非善恶应有分辨能力,对于社会、他人负有不得侵害之义务。若违背此项弃恶从善义务,国家为维护社会秩序、确保社会公平正义,就应对其加以制裁惩罚。犹如宗教之间因果循环报应一般,杀人者下地狱,此乃天经地义的惩罚原则。“以命偿命、以眼偿眼”这句《古兰经》上的圣语是绝对主义刑罚观绝好的明证。此种刑罚观在法制初创时即有体现,例如《汉谟拉比法典》第196条规定:“倘自由民损毁任何自由民之眼,则应毁其眼。”第197条规定:“倘折断自由民之骨,则折其骨。”古罗马森然矗立的铜柱上亦有同样肃穆的规定:“如果故意伤人肢体,而又未与受害人和解者,则他本人亦应遭受同样的伤害。”  绝对主义刑罚观在实务当中强调刑罚的“溯及既往”的惩罚功能,无视“毖后”的预防功能,并单纯以惩罚为目的,表现为重刑主义,具体表现为严刑峻法,甚至使用残酷的、非人道的惩罚方式。而单纯的为罚而罚,实质上是对刑罚预防功能、改造功能的忽略和抛弃,不利于罪犯的改造及回归社会;而相对主义刑罚观则认为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社会上一般人犯罪行为的发生。国家制刑、判刑和行刑的目的是让人们知道:“受刑之苦大于犯罪所获得的快乐与满足,最终使人们畏惧刑罚,不敢触犯刑律”。因此,作为相对主义刑罚观的代表人物,贝卡利亚认为,刑罚的目的既不是要摧残折磨一个感知者,也不是要消除业已犯下的罪行。“而仅仅在于:阻止罪犯再重新侵害公民,并规诫其他人不要重蹈覆辙。”虽然贝卡利亚主张一般预防与个别预防的统一,但他更为强调的还是一般预防。另一位相对主义刑罚观的代表人物——英国法学家边沁进一步丰富了贝卡利亚的思想,他认为刑罚只是一种最后不得已而为之的手段……对于犯罪来说制裁不是唯一的,补救的方法应当是多元的。


图书封面

广告

下载页面


审前羁押与保释 PDF格式下载



缺乏实证性


相关图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