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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年刊

王保树 法律
出版时间:

2011-5  

出版社:

法律  

作者:

王保树  

页数:

505  

Tag标签:

无  

内容概要

本年刊的商事一般规则主要讨论了营业自由、商事登记、商事审判、商人自治、商法适用等。在公司法领域,本年刊着重讨论了公司法的不同规范、公司治理、职工董事、股东代表诉讼、公司设立无效、股东出资瑕疵、公司章程的效力、公司法人人格适用范围的拓展等。在金融领域,本年刊讨论了金融衍生工具的风险防范、电子票据的新问题、投资基金法的改革、信托法的完善、保险法的发展与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在海商法领域,本年刊涉猎了海上运输、海上赔偿和海上保险。本年刊不仅范围广泛,其研究之深度也特别引人注意。
《中国商法年刊(2010)》由王保树主编,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2010年度丛刊,包括以下专题内容:商法总论、商主体、金融法律问题、海商法律问题,收录了中国商法学界学者的最新研究。

书籍目录

商法总论法律问题研究
商主体法律问题研究
金融法律问题研究
海商法律问题研究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公司设立的特别规定提供了一条“方便通道”,从而会助长设立股东滥用公司人格的行为。公司法未对一人公司股权转让进行规定这种立法空白,正是对一人公司改变组织形态的否定。[1]有观点认为,如果一人公司转化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对于一人公司存续期间的债务就可能出现有限责任股东和无限责任股东并存的情形:设立一人公司的股东因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而承担无限责任,新加入的股东则按照普通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仅仅承担有限责任,这种双重股东责任并存的公司运行机制在我国现行的公司法中是不被认可的。也有观点认为,如果一人公司股东通过转让股权转变为普通有限公司,则在实质上将引起公司组织形态的改变,因此应当适用商事组织法予以调整。而根据“法无规定即禁止”的商事组织法原则,既然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对一人公司的股东能否进行股权转让均无相关规定,因此,应当视为禁止。而2007年12月25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对洁丽邦公司要求确认王木森、鲍建国、李建敏为公司股东一案的判决也显示出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一人公司转变为普通有限责任公司所持的否定态度。[4]当然,也有学者对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问题持肯定意见,他们指出,从社会资源配置角度和保护投资者利益的角度,允许一人公司股权的流转都是一人公司制度所必需的,也是符合社会利益和股东利益的。但这种一人公司的股权转让应限定于公司全部股权的整体转让。更有观点认为,一人公司的股东若将部分股份转让,实际上使一人公司转为普通的有限公司,应与受让方签订转让协议,变更股东名册和公司章程的记载,并按照普通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模式构建公司,进行变更登记。而一人公司的股东若将全部股份转让,则可能涉及原公司法律地位废存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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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商法年刊(2010)》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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