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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治

曾晓东,周珂 编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4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曾晓东,周珂 编  

页数:

104  

字数:

220000  

内容概要

  为了全面而准确,科学而现实地制定和实施“十二五”环保规划,辩证地把握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实行环境优化经济发展,推进历史性转变。《中国环境法治(2010年卷)》的作者对“十二五”环保规划的指导方针进行了思考,同时对我国建国六十年来的环境保护发展历程进行了回顾,对目前的环境现状进行了分析,对发达国家环境污染治理过程进行了了解,对正在全面建设的小康社会以及应对气候变化的国际环境目标和要求等做了初浅研究。

书籍目录

我国环境法治建设路径的动态维度思考
环境权的价值定位
生态文明需要环境伦理与法制保障
关于《侵权责任法》环境污染责任司法实务疑难解析
从生态安全的角度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对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思考
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行政化评析
刍议检察机关支持起诉程序在环境公益民事诉讼中的适用
浅谈检察机关在生态文明建设中的法律监督职能
野生动物意外致害的国家补偿责任探析
合同能源管理中的项目风险分析及防范
  ——基于节能服务公司的视角
应对气候变化的理性思考
后京都时代国际气候政策走势分析及法律应对
附录
2010年中国环境法治大事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2)环境行政三分机制的确立。党的十六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对权力的制约与监督,建立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的权力运行机制,从决策和执行等环节加强对权力的监督,保证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必须与政府职能转变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同步实施。通过建设法治政府、责任政府、阳光政府、有限政府、服务政府、廉洁政府推动环境法治建设。在“大部制”改革视野下,进行环境行政权的重组与整合。核心措施就是要借鉴国外经验,将环境行政管理中的行政权运行的单一执行机制转向决策、执行和监督三权分离,构建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分离制约又能协调运转的环境行政三分的新机制。我国的环境法治建设应坚持决策、执行和监督并重,使其相互协调、整体推进。决策、执行和监督是环境法治建设的三个基本环节,缺一不可。在纵向上可以考虑在环境保护部门体制内实行“行政三分”,决策权与执行权适度分离,实现执法中心下移,将决策、执行和监督分别由同一部门内的不同机构来承担,以达到相互制衡的效果。在横向上,应当考虑适当集中环境行政执法权,实现环境保护领域的综合执法。“同时,为防止可能带来的新的分离主义和专权主义,应建立行政信息协调反馈制度,推进由综合执法向综合决策的转变,防止执法权集中到综合执法结构后所产生的权力滥用之危险。”因此,我国环境法治建设必须坚持决策、执行与监督并重,使其相互协调、整体推进。同时,随着环境时代的到来、可持续发展思想的践行,环境法治建设亦应全面回应生态危机下对环境行政管理体制的改革,按照责权利相统一的要求,构建专业管理相对集中、综合管理重心下移的环境行政管理体制。5.形式法治向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转变的路径(1)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相统一的内在理论基础——可持续发展法律观念“从西方法治思想的历史中可以发现,西方的法治理论沿着两条路径发展:一条路径延续自戴雪以来的形式主义法治理论的发展传统,另一条路径则是试图修补形式主义法治缺陷的实质主义法治观”。形式主义法治观主要从形式上界定法治,关注的是法治的属性,认为法治即是“法律的统治(1hemleoflaW)”。广义上,它指人们应当服从法律或应当受法律统治。与形式主义法治理论不同,实质主义法治观认为,要依法而治,就应当考察作为法治依据的法律应当具有哪些属性。法有“良法”、“恶法”之分,所以法治还应当充分体现人类社会基本的价值内涵与价值关怀。“至善之法,即是衡平价值关系而使价值冲突降至最低限度之法。这一价值尺度应成为立法的首选原则。将这一观念推之于社会,公众也就掌握了判别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法治随之也就具有了去恶从善的内在活力。”“所谓形式法治,就是指在法治建设中,更多的是形式正义,主要强调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政府依法行政、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和程序公正等合法性问题。所谓实质法治,则是指在法治建设中,更多注重的不是形式正义,而是实质正义,主要强调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和社会的真正公平、公正等合理问题。所谓两者统一,就是要根据各国法治建设的不同阶段和重点,从推进形式法治逐步发展到重视实质法治,并使形式法治与实质法治实现互动,最终建立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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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环境法治(2010年卷)》是法律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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