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法制问题研究
2011-7
法律出版社
陈兵 等著
218
车、房屋、交通本身并不是城市的特有问题。但是,私车的发展严重影Ⅱ向交通,对私车发展的控制,实现私车发展与道路建设的同步,却是城市尤其是特大城市的特有问题。基于农村土地的集体所有,农村房屋买卖尚未形成市场,因而房屋的买卖登记主要是一个城市法制。交通事故纠纷的密度,城市远胜于农村;农村的交通发展及其交通事故,也是城市化的缩影。市民的参政意识强于农民,市民与农民的参政方式也各有其特点。为此,我们把《上海私车牌照额度拍卖的合理性与合法性》、《交通事故纠纷行政解决研究》、《房屋物权登记机构的实质审查》和《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选择》论集,合称为《城市法制问题研究》。
前言
上海私车牌照额度拍卖的台理性与合法性
交通事故纠纷行政解决研究
我国房屋物权登记的审查模式
论我国政府信息公开方式的选择
版权页:插图:(一)不存在可替代拍卖方式的其他方法1.按申请先后顺序发放额度不具有合理性车牌限额的实质是有数量限制的道路资源许可。对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来说,按申请的先后顺序来发放,是公平决定行政许可的方法之一。日本广岛县的行政机关在给予公共浴室的营业许可时,就采取了按申请先后给予许可的方法,行政机关的这种做法也得到了日本最高法院的肯定。①那么,这种按申请的先后顺序给予许可的实施方式是否可应用到车牌额度的发放上呢?笔者认为,该方式并不适合车牌额度的发放。首先,按申请的先后顺序给予车牌额度,将使申请者无法控制其获得车牌额度的时间。假如是拍卖发放的话,只要投标价定得高些,当月就必定能获得车牌额度。但如果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发放的话,何时能取得车牌就完全取决于申请人数的多少,车主自己完全无法影响自己获得车牌额度的快慢。车主买了车之后可能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才能获得车牌额度、才能驾驶自己的车进入中心城区,这一点对于有用车需要、有买车计划的人来说是无法容忍的。其次,按申请的先后顺序发放车牌额度不能有效地把有限道路资源分配给需要该资源的人。在现行上海车牌额度拍卖制度下,车牌额度代表了一种道路资源的使用权,是可以与车辆一起交易转让的。如果车辆报废,车主在一定期间内还可把该车牌额度用在新车上。虽然,根据规定,车牌额度不能单独转让,但当车辆已接近报废年限、本身已没有价值时,这样的车辆转让,实际上就是单独转让车牌额度。总之,从上海现行车牌额度拍卖的实际运作来看,上海的车牌额度是可以转让的,既能和车辆一起转让,也能单独转让。如果采取按申请先后的顺序发放车牌额度后仍允许车牌额度的转让,则会产生严重的倒卖车牌额度现象。即有的车主购买新车后发现其前面有很多申请者,其要获得车牌额度还要等待很长的时间,他就可能会向他人购买车牌额度。
《城市法制问题研究》是211工程三期“区域与都市法制”重大项目资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