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法年刊
2011-7
法律出版社
王利明 主编
545
改革开放的春风一扫计划经济时代民法的阴霾,市场经济的不断繁荣和发展为我国民商法学者提供了广阔的历史舞台。回顾改革开放30年的民法学发展历程,我国民法学是一门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同呼吸、共命运的重要社会科学,也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所迫切要求繁荣和发展的学科。经由数代民法学者的不懈努力,我国民法学在过去30年内已经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为我国经济发展、政治文明、法治发展和法学繁荣做出了重大的理论贡献。
代序
2010年民法年会论文
关于中国民法学体系构建问题的思考/柳经纬
王家福先生法学思想的本质特征/屈茂辉
民法调整对象之争:从《民法通则》到《物权法》——三十年中国民事立法主要障碍之形成、再形成及其克服/尹田
《物权法》的实施与担保物权效力/曹守晔
形在而神移——论《物权法》担保物权编的新发展/董学立
“人城”集体土地之归属——“城中村”进程中不可回避的宪法问题/傅鼎生
穿行于权利与事实之间——占有本质的追问及其意义/李凤章
论连带责任的性质/李永军
论实质意义上侵权法的确定与立法展望/王竹
东亚地区侵权法实现一体化的基础及研究任务/杨立新
大规模侵权损害救济(赔偿)基金构想/张新宝
2010年民法年会论文摘要
我国民法典应采取潘德克吞立法模式/李少伟
论中国民法的法典化/王利民
法人本质理论与《民法典》法人制度的基本精神/仲崇玉
不动产物权善意取得构成要件检讨——以《物权法》第106条之适用为中心/姚明斌
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杨勇
关于情事变更原则的思考/王丽萍
论房贷新政对合同履行的影响/钟明霞
高空抛物致人损害的法律救济——以《侵权责任法》第87条为中心/李霞
论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适用及其完善——以专利侵权诉讼为视角/张玲
我国《侵权责任法》没有规定公平责任原则——兼及《侵权责任法》第24条的理解与适用/陈本寒、陈英
2010年期刊民法论文选粹
事实行为的基础规范/常鹏翱
权利客体的概念及层次/方新军
物权法定原则之辨:一种兼顾财产正义的自由论视角/龙卫球
论不动产善意取得之构成要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106条释义/程啸
论高度危险责任一般条款的适用/王利明
论归责原则与侵权责任方式的关系/崔建远
《侵权责任法》死亡赔偿制度解读/张新宝
《侵权责任法》保护的民事权益/葛云松
附录
2010年年会简报(共五期)
第四届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组成机构人员名单
版权页:(一)停止侵权的适用范围在我国,关于停止侵权的适用范围尚有争议。有观点认为:一旦当事人在诉讼中提出了要求被告停止侵害的请求,尽管侵权人在诉讼前或者诉讼中已经停止了侵权行为,只要存在侵权之虞的,人民法院就应该支持。笔者认为,停止侵权与禁令之间存在着前述的区别,不能混同。禁令主要是以预防将来发生的损害为目的。而我国将停止侵权规定为一种民事责任是侵权责任法立法史上的创新。它即不同于英美法系的禁令,也不同于大陆法系的物权请求权。停止侵权定性为一种民事责任,只能是针对已经发生且尚在继续的侵权行为。我国关于民事责任的通说是采纳“后果说”。侵权行为是因,民事责任是果。没有因,也就没有果。有可能发生的侵权,但毕竟尚未发生,因而,不存在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也就不存在承担停止侵权民事责任的问题。另外,已经发生但在起诉时已经终止的“过去时”的侵权行为,根本不存在“停止”问题,因而,也不存在承担停止侵权责任的问题。(二)停止侵权的适用原则停止侵权民事责任形式适用于正在进行中的侵权行为,但并非是只要存在进行中的侵权行为,就当然责令停止侵权。我们应当破除传统的当然论,在是否适用停止侵权民事责任时,依据利益衡量原则进行判断。第一,在双方当事人之间进行利益衡量。停止侵权的适用在当事人之间会产生较大影响,有时还会使当事人的正当利益受到限制。因此,必须运用成本分析法,衡量停止侵权的适用带来的利弊得失,避免出现较大的损失。第二,在专利权人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之间进行衡量。在现实生活中,是否责令被告停止侵权,有时还会涉及公共利益。若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将会损害公共利益时,法院就不应再支持原告的诉求。
《中国民法年刊2010》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