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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破产立法及适用研究

解正山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9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解正山  

页数:

263  

内容概要

事实上,正是以《跨国界破产示范法》与欧盟《破产程序条例》的颁布为契机,欧美发达国家掀起了新一轮跨国破产法改革的浪潮。本书作者敏锐地把握住近十年来欧美等国破产改革的发展趋势,首先对普遍主义与地域主义这对基本理论原则进行了深入的剖析,明确指出跨国破产立法需要在维护本国现有破产秩序与推动国际合作之间取得平衡,各国在跨国破产立法实践中如何在普遍主义与地域主义之间进行取舍往往取决于该国破产政策目标的选择倾向。作者同时对国际社会在此领域的立法举措及美国与欧洲主要国家的跨国破产立法改革进行了细致分析,总结了这些国家跨国破产法改革的动因及成功经验。在此基础上,本书作者指出,虽然美欧等国的立法改革受到国际统一立法的影响,表现出明显的趋同性,但这并不表明跨国破产全球一体化立法已经实现。尤为突出的是,本书引用美欧法院最新的判例对立法改革的实效进行了探讨。以此为借鉴,作者对中国跨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建构与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有价值的建议。

作者简介

解正山,安徽六安市人,毕业于复旦大学,获法学博士学位,华东政法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研究领域为公司法、破产法、金融法等。曾在《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环球法律评论》、《南方金融》、《上海金融》、《江西财经大学学报》、《江淮论坛》等期刊发表论文数篇。

书籍目录

导论
第一章 跨国破产立法基本理论及其实践意义
 第一节 跨国破产立法面临的挑战
  一、跨国破产立法的困难性分析
  二、跨国破产立法的基本目标分析
 第二节 跨国破产立法传统理论及其发展
  一、跨国破产立法传统理论的比较分析
  二、“新实用主义”对传统理论的修正
  三、对普遍主义与地域主义及其修正理论的评价
 第三节 “新实用主义’’在国际立法中的体现
  一、《示范法》——对普遍主义理想的渐进式推动
  二、《欧盟条例》——修正的普遍主义的典型代表
第二章 美欧破产法改革对跨国破产问题的回应
 第一节 美国《破产法》第15章对《示范法》的移植
  一、 美国《破产法》第15章的内容与特色
  二、美国《破产法》第15章与原第304条比较分析
  三、对美国《破产法》第15章的评价
 第二节 欧洲国家跨国破产立法改革及其评价
  一、英国《跨国破产条例》对《示范法》的移植
  二、德国《破产法》对《欧盟条例》的引入
  三、对欧洲国家跨国破产立法改革的总体评价
第三章 美欧法院对跨国破产法核心规则的适用
 第一节 COM1规则在跨国破产管辖中的适用
  一、美欧破产法对COM1的概念界定及功能定位
  二、美欧法院对COM1规则的适用
  三、对美欧法院有关COM1实践的评价
 第二节 法院对外国破产程序的承认
  一、“外国程序”的含义与法律属性
  二、对“外国程序”的承认——以Betcorp案为例
 第三节 公共政策例外与外国破产的承认与执行
  一、公共政策的概念及其在美欧破产立法中的体现
  二、美欧法院对公共政策的解释与适用
  三、公共政策例外对外国破产承认与执行的影响
第四章 跨国公司集团破产司法实践探析
 第一节 公司集团破产处置基本原则探讨
  一、独立实体原则与单一企业原则的比较分析
  二、独立实体与单一企业原则在立法中的体现及发展趋势
 第二节 COM1概念在跨国公司集团破产中的适用
  一、“公司集团COM1”概念的提出
  二、“公司集团COM1”在破产实践中的适用
  三、对跨国公司集团破产集中化处理模式的评价
 第三节 跨国界协议在跨国公司集团破产中的适用
  一、跨国界协议的概念与性质
  二、法律专业组织对适用跨国界协议的推动
  三、跨国界协议在跨国破产国际合作中的作用
第五章 中国跨国破产立法的完善问题探讨
 第一节 中国跨国破产立法的现状分析
  一、学术界对跨国破产理论的建构及立法的推动
  二、对中国现行跨国破产立法的剖析与反思
 第二节 经济全球化背景下中国跨国破产立法的完善
  一、美欧跨国破产立法及司法实践的借鉴意义
  二、中国跨国破产法律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结语
主要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如果从破产社会政策的输出或输入的角度看,破产法所具有的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特性意味着完全承认外国破产程序将导致他国破产制度的整体性输入,继而可能使本国法院或其他机构丧失对本地资产处置以及损失分担的行政决断权,债务人的破产管理将完全处于外国法院及外国法律的控制之下。正如约翰·伯特所指出的,当一个国家向另一个国家作出让步以寻求跨国破产市场化解决方案时,其必然使富含本国社会政策的破产法服从处于控制地位国家的破产法。[2]所有这些必定会使潜在的输入国对这种整体性的破产政策的输入保持着高度的警惕。因此,在各国破产法所反映的基本且广泛的政策选择存在明显差异的背景下,没有任何一个国家愿意无条件地放弃本国的基本社会政策转而接受包含与本国政策不尽相同的外国破产判决,因为承认或执行外国破产程序或判决意味着对外国破产政策一定程度的认可或接受,从而可能对本国历经多番博弈才最终形成的破产秩序产生重大影响甚或打破原先达成的利益平衡状态(破产制度的建立是对利益调整机制的变革,破产法不仅关注债权人之间、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也关注债权人、债务人与其他利益主体之间的关系,以寻求一种合理的平衡,并同时协调社会利益与私人利益、资本利益与职工利益等之间的关系)。[3]基于这样的认识,各国法院在决定是否承认与执行外国破产判决时的做法呈现出差异性的分布,有时甚至是截然相反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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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国破产立法及适用研究:美国及欧洲的视角》是复旦法学博士文丛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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