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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

常敏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2-1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常敏  

页数:

304  

内容概要

本书是作者在保险法领域从事理论研究和教学工作的经验总结。全书共三编,即导论、保险合同法和保险业法。导论介绍了保险的意义、保险业的历史发展和保险的分类等问题,还介绍了保险法的渊源和历史发展。保险合同法部分首先概述诚实信用原则和保险利益;其次介绍保险合同的性质、特征、当事人与关系人、保险合同的内容与条款,并介绍了保险合同的成立、变更、解除以及保险责任、索赔等内容;最后对人身保险、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险与保证保险、重复保险与再保险等内容展开分析和论述。保险业法部分则集中讨论了保险业的组织形式、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业的监督管理等内容。
本书在内容上力求全面和简洁,做到理论联系实际,并凸显保险法及其制度的自身特点。本书适合高等院校的法学本科生、研究生教学使用,对于从事保险领域实务工作和研究的人员也具有参考价值。

作者简介

常敏,出生于北京市,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获法学学士学位和法学硕士学位。现为北京联合大学应用文理学院法律系副教授。自1989年以来,发表论文20余篇,并出版了《中国律师制度研究》(合著)、《现代企业法律实务》(合著)、《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释义》(合著)、《保险诉讼原理与判断》(合著)、《债权担保的理论与实务》(合著)等著作。

书籍目录

第一编 导论
 第一章 保险
  第一节 保险的意义
  第二节 保险业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保险的分类
 第二章 保险法
  第一节 保险法及其渊源
  第二节 保险法的历史发展
  第三节 我国保险法的发展
第二编 保险合同法
 第三章 诚实信用与保险利益
  第一节 诚实信用
  第二节 保险利益
 第四章 保险合同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性质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特征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内容
  第六节 保险合同的条款
 第五章 保险合同的成立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第二节 保险人的说明
  第三节 投保人的告知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形式
  第五节 保险合同的无效
 第六章 保险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变更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解除
  第三节 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
  第四节 投保人解除保险合同
  第五节 保险合同解除的效果
 第七章 保险责任
  第一节 保险责任范围
  第二节 除外责任
  第三节 近因理论
  第四节 保险给付的限度
 第八章 索赔
  第一节 保险给付请求权
  第二节 索赔的程序
  第三节 保险给付请求权的时效
  第四节 弃权
 第九章 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一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
  第二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原则
  第三节 保险合同的解释方法
  第四节 保险合同的不利解释方法
 第十章 人身保险
  第一节 人身保险合同
  第二节 受益人
  第三节 保险事故
  第四节 保险金额与保险金给付
  第五节 人身保险合同的转让
  第六节 人寿保险
  第七节 伤害保险
  第八节 健康保险
 第十一章 财产损失保险
  第一节 财产损失保险合同
  第二节 保险标的和保险价值
  ……
第三编 保险业法
附录
  

章节摘录

版权页:八、保险给付保险给付,是指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承担的给付责任,包括但不限于保险给付的条件、数额、方式以及迟延给付的责任等事项。保险合同对保险给付的时间和方式有约定,应当从其约定;没有约定,应当依保险法的规定。保险给付以金钱给付为原则,以恢复原状为例外,除非保险合同对保险给付约定为恢复原状,保险人应当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金钱给付。保险法第23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此为保险法对保险给付的时间作出的最低要求,保险合同可以对之作出更加有利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约定。保险人所为保险给付不符合保险合同约定的,其应当承担迟延给付的责任。九、违约责任和争议处理违约责任,是指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迟延给付保险(赔偿)金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和赔偿损失等。在保险合同项下,投保人因为违反合同约定而应当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是否也构成违约责任?例如,投保人迟延支付保险费,保险人有权依照约定解除保险合同,是否以违约责任论?保险合同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合同,投保人违反合同约定,保险人通常享有的救济措施就是解除合同,其并不能寻求违约金或赔偿损失的救济。解除合同作为保险人依照保险法的规定和保险合同的约定而采取的措施,在性质上与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而应当承担的违约金或赔偿损失责任有所不同,不宜按照违约责任处理。因此,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应当指保险人违反合同约定而承担的责任。保险合同对保险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数额或者计算方法,应当有所约定。保险合同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的,依照合同法规定的承担违约责任的一般规则办理。争议处理,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解决保险合同争议的方式或方法。争议处理,在更为广泛的意义上,甚至还包括保险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但在我国境内订立和履行的所有保险合同,应当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当事人不能对保险合同争议的法律适用作出选择,故保险合同一般不包括争议处理的法律适用事项。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争议处理事项,主要包括争议解决方式,如协商、仲裁或者诉讼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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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学》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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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本讲解很详细,就是有些法律似乎用的还是以前的保险法的内容


这个价钱买这本书相当于打了六折,很实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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