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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

马乐 法律出版社
出版时间:

2011-12  

出版社:

法律出版社  

作者:

马乐  

页数:

251  

内容概要

本书的研究思路可以概括为“提出问题一分析问题一解决问题”,全书由此共分三部分。本书第一部分(第一章)对研究对象做出界定。由于“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是本书的研究视角,同时也是本书所探讨的平行进口的发生领域,加之这一范畴在使用上易与类似概念混淆,因此有必要首先对其进行历史考察与内涵澄清。随后,本书通过对平行进口概念争议的评述对其基本含义进行了厘清。上述内容都是清晰界定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平行进口的内涵不可或缺的前提。在此之后,本书对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平行进口做出了界定并对其所引发利益冲突的特殊性与复杂性进行了说明。
本书第二部分(第二、三章)对法律规制方法进行分析。本部分首先对平行进口的主要规制依据进行介绍,包括知识产权法中的权利穷竭原则、进口权规则及商标侵权规定,合同法上的默示许可原则、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合同中的限制性条款及权利担保义务,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规定。主要对上述依据在适用于平行进口规制时的原理与各国的司法实践做出评述。在此基础上,本部分重点分析了上述依据适用于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平行进口的规制时存在的局限性。
本书第三部分(第四章)对依据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规则实现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平行进口有效规制进行论证。这种有效规制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中对知识产权贸易进行规制的国内法制度能够成为法院认定平行进口商具有主观故意的法律依据,由此对平行进口行为的侵权认定提供依据,最终实现对平行进口的禁止;另一方面,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中的反垄断规则又能够成为规制知识产权贸易双方不合理限制平行进口行为的依据,从而使平行进口最终获得允许。

作者简介

马乐,男,回族,1983年4月生,宁夏银川人。2001年至2010年于吉林大学法学院先后取得法学学士学位、国际法学硕士学位、国际法学博士学位,现任教于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同时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澳大利亚昆士兰科技大学访问学者。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经济法与知识产权法,在《当代法学》、《河北法学》等刊物发表论文十余篇。

书籍目录

第一章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平行进口及引发的利益;中突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缘起与内涵
一、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的内在联系
二、国际知识产权贸易的概念与形式
第二节平行进口的基本含义
一、平行进口的概念之争
二、平行进口的产生动因
三、平行进口的表现形式
第三节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的平行进口
一、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平行进口内涵厘清
二、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平行进口引发的利益冲突
第二章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平行进口的知识产权法规制
第一节 知识产权权利穷竭原则对平行进口的规制
一、权利穷竭原则的基本内涵
二、权利穷竭原则规制平行进口的原理及其论争
三、权利穷竭原则规制平行进口的局限性
第二节 知识产权进口权规则对平行进口的规制
一、进口权规则的基本内容
二、进口权规则规制平行进口的原理及其论争
三、进口权规则规制平行进口的局限性
第三节 商标侵权规定对平行进口的规制
一、商标侵权规定规制平行进口的司法实践
二、商标侵权规定规制平行进口的局限性
第三章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平行进口的合同法与竞争法规制
第一节 默示许可原则对平行进口的规制
一、默示许可原则的基本内涵
二、默示许可原则规制平行进口的原理及实践
三、默示许可原则规制平行进口的局限性
第二节 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合同对平行进口的限制
一、销售合同中的地域限制条款对平行进口的约束
二、销售合同中的权利担保义务规则对平行进口的限制
三、知识产权产品销售合同限制平行进口的局限性
第三节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平行进口的规制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平行进口
二、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平行进口的局限性
第四章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平行进口有效规制的实现
第一节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规制平行进13的可能
一、国际知识产权权利保护制度与平行进口
二、国际知识产权贸易行为调整机制与平行进口
三、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能够成为平行进口的规制依据
第二节 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有效规制平行进VJ的实现
一、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对平行进口的禁止
二、国际知识产权贸易法对限制平行进口行为的规制
三、我国有效规制平行进口的实现
结论
附录
参考文献
后记

章节摘录

版权页:插图:关于合同谈判期间和合同有效期间的一般条款5.1 双方当事人在谈判和签订技术转让协议时,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配合当事人所在各国,特别是技术受让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在谈判、签订和履行技术转让协议时,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的商业做法,考虑到个案的特殊情况,应当认识到特定的环境,主要包括技术发展阶段、当事人的经济和技术能力以及当事人之间谈判阶段5.2 当配合本章所述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时,各方当事人应在技术上、商业上实际可行的范围内、考虑包含在协议中的对方当事人的要求,于适当情况下,例如供方所为的额外费用、努力或事项与受方国家政府宣示的该国官方的经济社会发展目标明显有关时,应给予充分补偿。这些事项应特别包括:(一)利用当地可取得的资源(1)订立特别条款,规定使用由预约的技术受方指派及随后提供的经充分培训的或其他合适的当地人员,包括管理人员,从事有关工作规定培训由预约的技术受方指派及随后提供的具备适当技能的当地人员;(2)订立特别条款,规定利用当地可获得的材料、工艺、专门技术、咨询和管理服务以及由预约的技术受方所确认并随后提供的其他资源;(二)提供技术服务订立特别条款,规定在转让技术的引进和操作过程中提供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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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知识产权贸易中平行进口法律规制研究》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文库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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